第六章遵守法律的常識(2 / 3)

學習法律常識的意義和方法

新中國成立後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不僅對立法工作十分重視,而且在群眾中反複進行法製宣傳教育,號召有接受能力的公民,都要學習社會主義法律常識,並於1986年開始實施了“五普法”和“二五普法”工程,取得了顯著成效。為什麼黨和國家向公民提出學法、普及法律常識呢?如何學好法律常識?

為什麼要學法

公民學習法律常識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來說明:

第一,學法才能知法、懂法、用法。

我國社會主義法雖然從本質上來說是工人階級領導的全體人民意誌的體現,是人民自己手中的工具和武器,而且,在製定過程中,立法者也盡量注意到使法律通俗易懂。但是任何公民要真正能做到知法懂法,也還是要經過較長時間的努力學習。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建設工作的不斷深入,國家頒布的法律的數量越來越多,人們不是輕而易舉就能掌握的,而且法律條文裏邊包含的自然科學等方麵的知識也比較豐富,因此給學法者理解方麵也帶來了一定困難。因此,人們要更好地做到知法、懂法,就非得盡可能地掌握法律裏所包涵的豐富的科學知識,弄明白有關的術語、詞彙的基本意思不可,而要做到這一點,沒有別的途徑,隻有花費一定的時間和精力去認真學習。

另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法製的不斷健全和完善,法律影響社會的廣度和深度都在發展,“用法”成了人們的迫切需要。然而,現實生活中,許多人需要用法律來保護自己的時候,卻不知道用法,不會用法,法律意識相當淡薄。主要原因是他們還不知法、不懂法,或知法不多,懂法不深。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隻有一條,那就是積極響應黨和政府的號召,認真學習法律常識,逐步做到知法、懂法,並且學會用法。

第二,學法才能培養社會主義法律意識。

法律意識也稱法律觀,它是人們關於法律的情感、信念、觀點和思想等的總稱。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一種嶄新的無產階級的法律意識。作為社會主義國家的公民,除了應該具有忠於祖國和人民,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積極投身改革,努力為四化做貢獻的政治意識外,還應該逐漸培養自己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這也是非常重要的。公民的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提高了,他們熱愛和擁護我國現行法律的情感,信念才能加深,並且由自發上升到自覺。他們對我國現行法律的一些基本問題的認識,也才能逐步科學化、係統化,同時,他們用法律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規範自己在勞動、工作、生活中的所作所為,同違法現象作鬥爭,以及遵守法律,保證法律實施等觀念,也才能不斷增強。這不僅對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個人的合法利益,鞏固安定的社會秩序,而且對維護社會主義法律的尊嚴和權威,都具有巨大意義。

第三,學法是做到守法的必要前提。

大家知道,社會上經常發生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是多方麵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許多人從來不學習國家各項法律,因而也就根本不知法、不懂法,違了法甚至犯了罪,自己還不知道究竟。例如,殺害自己的孩子,砍伐國家森林,濫捕亂殺飛禽走獸,私拆別人信件,偷聽別人電話,虐待迫害部屬等等類似的違法犯罪現象,卻不認為是違法犯罪的人不在少數。

可見,不學習國家法律,沒有法律常識的人,就不會有自覺守法的觀念,就難免做出違法以至犯罪的事情來。所以我們要想做一個知法、懂法、自覺守法的好公民,必須要學習法律常識,把學法、增強守法觀念列入自己的議事日程,作為自己生活中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

怎樣學習法律

學習法律同做其他任何事情一樣,光有熱情是不夠的。如果沒有明確的目標,適當的內容和正確的方法,那麼,人們學法的熱情就不會持久,要取得顯著的成績也是困難的。

第一,明確學法的目的。學習法律常識不隻是關係到公民個人的事情,而且是我國民主和法製建設的迫切需要,是我國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的客觀要求,它對於促進我國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都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曆史影響,因此,每個公民都應把學法的目的同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偉大目標聯係起來。學法的目的明確了,人們才能有長久的學習熱情,也才能有克服困難的勇氣和信心,這是學習法律常識的思想基礎。

第二,選定適當的學習內容。

由於公民之間的文化程度,職業等方麵的條件不同,因而,大家學習法律常識的內容也應有所區別。但是,我國的憲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婚姻法、繼承法、經濟合同法、教育法、兵役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兒童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與廣大人民有密切的關係,大家都應當學習這些法律。

第三,要先學好憲法。

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和國家的總章程;憲法是我們國家整個法律體係的基礎和核心,它包含了各個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則。特別應該強調的是,憲法明確規定了堅持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在當前和今後長時期內反對資產階級自由化和國際敵對勢力的“和平演變”,維護社會穩定的強有力的法律武器和思想武器。

學習憲法必須明確憲法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的國家性質、政治製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職能及活動原則,國旗、國徽、首都等。並且懂得維護憲法尊嚴,保障憲法實施是每個公民的神聖職責。第四,采取正確的學習方法。

公民學習法律常識,在方法問題上,要注意從具體條件出發,做到幾個“結合”。即把學習法律條文與學習法律基礎理論結合起來;把學習法律常識同學習文化結合起來;把學習法律常識的多種形式結合起來。學習法律的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有學習法律原文,經常看有關法律的報刊雜誌、書籍,聽法律宣傳講座,聽廣播、看電視、參觀展覽等。

總之,在全國普及法律常識的今天,學法的途徑是多種多樣的。每個公民應根據自己的文化程度、工作性質、時間安排等具體條件,盡可能地把各種學習形式結合起來,爭取學好,努力做一個學法、知法、守法的好公民。違法行為及其危害

違法與守法,這是兩個在內容上截然相反的概念。在了解了守法的原因、含義及怎樣做到自覺守法之後,再來看看違法行為及其危害,這對於我們更加自覺地做到守法,會有一定的借鑒和教育意義。

違法行為的含義和構成

一般說來,違法行為是指一切不符合國家法律所要求的,超出法律所容許的範圍以外的活動。以行為的實質及其法律特征方麵來考察,可以看到違法行為是由以下三方麵的因素構成的。

第一,違法行為是違反現行法律規範規定的行為。我國製定法律的目的在於指導、約束和調整人們的社會行為,維護符合工人階級和全體人民利益的社會關係。法律對人們行為的要求,是通過法律規範來體現的,所以法律規範所規定的行為的內容(即行為模式),就成了衡量人們的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的標準或尺度。因此可以說,凡是違反了法律規範的規定,破壞了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或產生了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就是違法行為。

在認識違反現行法律規範的規定,是違法行為的重要含義和內容的時候,應該注意兩點:

一點是,違法行為本身,可以通過積極的作為表現出來,也可以通過消積的不作為表現出來。積極作為,如書寫標語、傳單、行凶殺人、盜竊搶劫、無照駕駛機動車輛、以廢品及次品充當正品向買方供貨等等;消極的不作為,如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負有納稅義務的人,拒絕納稅;負有逮捕犯人職責的公安幹警,拒不執行命令,等等,這些行為都是違法行為。

另一點是,人們的行為,不論是作為還是不作為,一般都要通過人們的思想活動,但是,單純的思想活動,並不能構成違法。即使某個人確有要幹違法事情的思想,比如想偷、想騙、想重婚等,但如果他沒有實施這些行為,那麼,就不能說他違法;隻有當他把這種思想表現為外在行動時,才可能構成某種違法行為。因此,特別要注意思想問題和違法行為的界線。我國社會主義法製原則不承認思想犯罪。

第二,違法行為是行為人出於故意或過失造成的,即行為人主觀方麵有過錯。人們的行為,一般都要受一定思想的支配。任何違法行為的發生,一般也都出於行為人一定的違法心理狀態,是各不相同的。概括起來,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或危害他人的結果,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這種心理狀態支配下的違法行為,是故意違法。例如,為了謀財,持槍向身帶巨款的人頭部射擊;為尋開心,向行駛中的公共汽車投擲石塊或用猥褻的語言、舉動調戲婦女等行為,都是故意違法行為。行為人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或危害他人的結果,但由於疏忽大意或輕信能夠避免,而使危害結果發生了,在這種心理狀態支配下的違法行為,是過失違法。例如,火車站報站員在值班時外出買東西,輕信能夠及時返回執行任務,但實際並未能如願而使列車相撞,造成事故,這種違法行為就是過失違法;又如某納稅人,由於疏忽忘記了納稅日期,而沒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應納稅款繳入國庫,這也是屬於過失違法。

綜上可見,凡是違法行為,都是由於行為人有故意或者過失的主觀過錯而引起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過錯,而不屬於故意,也不屬於過失,那麼,他的行為就不是違法行為,比如,火車報道員,由於被匪徒捆綁而不能執行任務,造成事故,他的這種行為就非故意,也非過失,所以不能說是違法。

第三,違法行為人必須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和具有責任能力的人。

我國刑法中規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和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對自己在精神正常時作出的行為,應負刑事責任。在民法中,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