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文化環境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4條規定“國家鼓勵新聞、出版、電影、電視、文藝等單位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它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出版專門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等出版物,國家給予扶持。”第25條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凶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上述內容從鼓勵與嚴禁兩方麵為在大眾傳播方麵對未成年人進行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它的實施可起到淨化、優化社會環境,促使青少年健康向上、積極進取的作用。
另外,我國市場經濟體製的確立,意味著中國經濟真正走向世界。經濟背景的趨同,不僅青少年犯罪的原因趨同,更意味保護青少年的措施與對策也有了更多的相同之處,所以我們一方麵應注意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另一方麵,要注意與國際規範的要求相當,以保證高水平、高質量的預防措施的適用。
青少年犯罪的預防是一個極複雜的係統,本文僅就當前較為突出的問題擇重點談了一些看法,要真正做到預防有效,還需大量的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在校學生違法案件的處理探討
隨著改革開放經濟建設的不斷發展,近些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問題日益突出,特別是學生犯罪急驟增多。據統計,1992年全國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共查獲未成年作案成員159萬名,占刑事案件作案成員總數的135%。其中,盜竊112470人,搶劫23298人,傷害5751人,強奸5054人,流氓3811人,殺人1316人。92年逮捕的未成年人犯32583人,收容教養2081人,勞動教養6636人。從年齡上者,1992年查獲的未成年作案成員中,16歲至17歲的100532名,占632%;14歲至15歲的43457名,占273%;13歲以下的15046名,占95%。在這些未成年作案成員中,僅中小學在校學生約占90%以上。
以上統計數字足以說明我國未成年入包括在校中小學生違法犯罪的嚴重情況,也足以讓人觸目驚心。對在校中小學生犯罪原因、特點及預防等方麵的問題,許多仁者智者已作了諸多細微詳盡的分析和探討,但是,如何使已發生的“壞事”變成“好事”,切實避免更多的在校學生誤入歧途,這已成為擺在我們麵前急需解決的一個現實問題。
1993年9月16日至29日,福建省綜合治理委員會和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組織的由教育、公安、司法、文化等部門組成的檢查組,深入莆田、漳州、廈門等地,對學校開展法製教育及預防和減少中小學生違法犯罪工作進行抽查。在檢查過程中,檢查組聽取各級公安、檢察、法院等部門在處理在校學生違法犯罪上的一些經驗作法的彙報,並走訪了受處罰的在校學生、學生家長和學生在讀的學校,深刻地感受到:懲治在校學生並不能做單純的處罰,它是一項極其複雜的工作,需要我們公、檢、法三部門在辦案實踐中不斷摸索、及時總結。
從法理上講,對特殊的處罰對象,應當采取不同的處罰方式和處罰幅度,這不僅是立法也是執法中必須遵循的原則。實踐中處理好在校學生的違法犯罪,尤其要把握好在校學生這一處罰對象的特殊性,因為在校學生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他們生理上的日益成熟和個性的逐步形成決定他們在這一時期認識能力偏低,是非觀念淡薄,意誌薄弱、情緒激動等弱點,又有自身可塑性強的特點。我國現行刑法第十四條“已滿十四歲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正是基於此種考慮,所以,在辦理在校學生違法犯罪案件時,要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和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要求,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同時必須注意在校學生有學校教育這一環節,比起流失在校外的未成年人來講,對其實行家庭、學校、司法等多方位的綜合教育,更能收到顯著的效果。
因此,公、檢,法等部門在辦理在校學生違法犯罪案件中,要盡力選派有一定犯罪學、心理學、教育學等知識的同誌參加,在辦案中要十分注意研究他們的心理、生理特點,善於尋找他們身上的積極因素,抓住他們的閃光點,啟迪他們的良知,並注意發揮家長或其他監護人的特殊作用,共同配合做好教育、挽救、感化的工作。
公安機關對在校學生輕微違法行為,經警告教育後應讓其盡早返回校園,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須處以行政拘留的,也盡量不要實際執行,即使需要執行的,治安行政拘留所也要嚴格執行《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將違法的在校學生與成年人犯、屢教不改的慣犯、累犯分押、分管。
在適用強製措施上,對違法犯罪的在校學生,一般不準使用警棍、警繩、手銬等警械,對未滿16歲的在校學生一律不準收容審查。對被判處管製和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校學生,要認真落實幫教措施,針對特點加強考察,檢察機關對於在校學生的犯罪行為,“可批捕也可不批捕,可起訴也可不起訴”的案件,要盡量不批捕或不起訴,多適用免予起訴這一檢察機關所特有的處罰手段,並堅持對被免訴的在校學生進行案後跟蹤考察,同家庭、學校形成三點一線緊密配合型的監督教育機製,對提出量刑幅度的意見,不能隻注重法定情節而忽視酌定情節。
即使在校學生犯罪情節與成年人犯罪情節在同樣情形下,也要比成年人的量刑幅度至少降低一至二檔次,對同時具有其他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的,則減輕處罰或從輕處罰的幅度盡可能大一些,對從輕減輕處罰情節與從重、加重情節同時並存的,應當比照罪行相當具有同樣情節的成年犯而從輕減輕處罰,檢察人員在每次開庭前,必須對犯罪的在校學生的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監護人的情況有所了解,並要求上述人員按時到庭,密切配合法庭搞好庭審。人民法院在處罰在校學生犯罪的法律適用上,應注重適用緩刑。
在對在校學生犯罪依法從輕處罰或減輕處罰所判處的刑罰為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時,一方麵考察其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並考察其家庭學校管教和周圍環境製約條件。隻要這些綜合因素說明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危害社會的,就應當盡可能地適用緩刑。
另外要注重對在校學生犯罪的免刑處理,我國刑法規定免刑的條件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在校學生犯罪案件本就已具備了從輕或減輕處罰的年齡情節,如果再同時存在其他法定的或酌定的從寬情節,綜合各種情節看整個犯罪案件屬於“情節輕微”,對犯罪的在校學生“不需要判處刑罰”,當然應當毫不猶豫地適用免刑,並可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行為人適用刑法第32條規定的強製教育措施,民事強製處分或者行政處分。目前,人民法院要注意無限製擴大少年法庭的功能,要注意社會具有消化未成年人輕微犯罪行為的巨大能量,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的力量來加強管理和幫教。
當然,上述對在校學生違法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和受到的處罰盡量不要實際執行等做法,僅指在校學生違法罪犯行為情節輕微,造成危害後果不大,影響不是很壞或是偶犯、從犯、脅從犯、幫助犯等,而對於那些主觀惡性大,屢教不改,造成嚴重後果,影響很壞的,該處罰的還是要處罰。這既體現對未成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原則,也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也隻有對在校學生的違法犯罪采取特殊的懲罰手段,才能使懲罰的目的即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得以實現,達到既保護社會又保護未成年人的雙重目的。
青少年罪犯對抗改造的對策
在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我國勞改機關對青少年罪犯的改造工作主流是健康的、向上的,也是比較成功的。許多通過改造好的青少年,刑釋後繼續參軍、上學,順利地走上了工作崗位或謀生就業的道路,成為社會主義建設的有用之材,但我們也應看到,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青少年罪犯受到不良風氣或其他罪犯的教唆影響,在青少年罪犯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對抗改造行為。由於青少年罪犯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缺乏社會生活經驗,不善辨明是非,不能很好地控製自己的行為,他們在改造中具有盲目性、網絡性,膽大妄為,不顧後果以及行為的野蠻性強,人生觀、價值觀非常混雜。在被改造成新人中,無疑是一個較複雜的、艱巨的痛苦曆程。實踐證明,隻要勞改機關的改造措施得當,針對性強,他們當中絕大多數人的抗改行為是完全可以矯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