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種子法》對種子質量是如何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種子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會受到刑事處罰嗎?
《種子法》在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質量管理辦法和行業標準,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種子質量的監督。具體來說,種子質量的範圍包括種子的生產、加工、包裝、檢驗、貯藏等方麵,而不是原來種子質量四項指標(純度、冷度、發芽率、水分)意義上的質量。其中有兩點必須注意:一是種子質量指標不能低於標簽標注的內容;二是標簽標注的內容不能低於國家規定的用種標準。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生產假農藥、獸藥、化肥、種子,或者生產者、銷售者以不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冒充合格的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使生產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了《關於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其中第7條明確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罪的定罪標準,“使生產遭受較大損失”,一般以2萬元為起點;“重大損失”,一般以10萬元為起點;“特別重大損失”,一般以50萬元為起點。另外,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包括種子、農藥、化肥)犯罪,而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運輸、倉儲、保管、郵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論處。實施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同時構成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者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參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的,從重處罰。
案例介紹
甘肅武威某村村民張某於2003年4月從河南鄭州低價買回假冒“農大108”玉米種子500公斤,然後賣給本村及鄰村55戶村民。結果到了收獲的季節,這些農產種植的玉米卻發生空稈、穗少、倒伏等現象,給農戶造成經濟損失6萬餘元。法院以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4年6個月,並賠償農民經濟損失。
案例分析
上述案例中,偽劣種子的經銷者明知自己銷售偽劣種子會給農戶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依然實施了銷售,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的規定,銷售偽劣種子使生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所以,法院對張某的處罰是適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