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種子認證?種子經營部門經營和推廣未經審定的種子,給農民造成巨大損失的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種子認證是用來保持農作物品種係譜記錄和保證有效供應高品種純度的種子和繁殖材料的係統。該係統是通過田間檢驗和種子檢驗、核查種子田間隔離條件、種子生產、收獲、加工、檢驗和各類、各批種子的標識等過程而實現的。種子認證不僅要求種子的品種真實,而且也要求播種質量達到該品種最低質量標準。因此,所謂的種子認證是指:依據種子認證方案,由認證機構確認並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認證標識來證明某一批種子符合相應的規定要求的活動。

種子認證主要通過三個方麵來確認種子質量:一是通過對品種、種子田、種子來源、田間檢驗、清潔與不混雜管理、驗證等一係列過程控製,確認種子的遺傳質量(真實性和品種純度)保持到育種家原先育出的狀況和水平;二是監控種子扡樣、標識和封緘行為是否符合認證方案規定的要求;三是通過種子檢驗室的檢測,確認種子的物理質量(淨度、發芽率等)是否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合同規定的要求。

農作物種子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依據《種子管理條例》和國務院授權農業部於1991年6月24日發布的《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這一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未經審定或審定未通過的品種不得經營、生產推廣、報獎和廣告。”第四十條第一款還規定,生產商品種子必須實行《種子生產許可證》製度。任何種子經營部門經營和推廣未經審定的種子,給農民造成損失的,都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介紹

湖南省長沙市所屬某村500多戶村民於1994年3月,從當地鎮供種站購買了一批優質稻種,並按照供種站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種植、管理,希望能夠獲得一個好的收成,但是水稻生長的情況卻與該稻種資料介紹的各項數據及性能有較大的差距,出現了抽穗、成熟不齊,給使用該稻種的農戶造成減產18萬餘元的損失。為此,用種戶集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供種站賠償農戶損失。

在法院審理時,該鎮供種站辯稱其銷售給村民的稻種是從某水稻研究所原種場購買的,在農戶稻穀出現抽穗、成熟不齊的現象後,也曾多次打電話叫該水稻研究所原種場派人前來處理,但他們均以種種借口推卸責任,沒有前來解決問題。因此,村民的水稻減產,供種站隻能承擔一定責任,不應完全承擔責任,村民的損失應由鎮供種站和原種場共同賠償。

後農戶委托當地農業局農藝師核實,農戶所用的早稻畝產量隻能達到240.7公斤,比原種場的技術資料中提供的最低畝產數據少209.3公斤,減產損失達18萬餘元。人民法院同時查明,原種場提供給供種站的一萬多公斤該品種稻種,是區域小麵積試種品係,並未經湖南省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就私自將其出售。

在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後,供種站和原種場都承認了各自的過錯,供種站願向村民賠償損失4萬元,原種場向村民賠償6萬元,最後村民撤訴。

案例分析

本案中,當地農民從該地供種站購買了該品種稻種,並按其提供的技術資料進行種植、管理,但是水稻生長情況卻與資料介紹的各項數據及性能不符,給用種戶造成減產損失。

依據《種子管理條例》和《種子管理條例農作物種子實施細則》的規定,農作物種子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應當依法進行。原種場將未經審定的區域小麵積試驗稻種列入商品生產並進行推銷,違反了上述規定,是造成用種戶減產的直接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供種站作為種子經營部門,在向原種場購種時不核實該稻種是否經過審定,有無《種子生產許可證》即進行經營,對造成用種戶的減產亦有不可推卸的責任,所以應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