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假種子、劣種子?農民買到假種子後索賠時如何收集證據?
根據《種子法》,假種子是指:
(1)以非種子冒充種子或者以此品種種子冒充他品種種子的;
(2)種子種類、品種、產地與標簽標注的內容不符的。
劣種子是指:
(1)質量低於國家規定的種用標準的;
(2)質量低於標簽標注指標的;
(3)因變質不能作為種子使用的;
(4)雜草種子的比率超過規定的;
(5)帶有國家規定作為檢疫對象的有害生物的。
農民買到假種子後,必須依照以下幾個方麵進行證據的收集,以便進行索賠:
(1)發現受害征兆,應及時確定並請有關部門鑒定,用錄像、攝影等方式取樣保留證據。因為某些損害後果的證據有嚴格的時間限製,如抽穗揚花期限不一致等情況,過了期限就難以取證。
(2)通過有關部門正確取證。發現損害後,應立即請縣級以上農業技術部門作出鑒定結論。因為法律確定損害後果有一係列的科學指標,如發芽率、有效分蘖數、千粒重等標準,個人難以掌握。
(3)發現受損後,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應及時投訴或提起訴訟,以免耽誤時效和取證。由於大部分農民購買種子不是直接從生產者手中購買的,因此最後的售種人不一定是完全責任人,也就是說責任人可能是間接的。
(4)農民在購買種子時,不論是從哪裏的經營者手中購買種子,都應索要購物發票,並妥善保管。在使用種子時要按使用說明使用,並適當保留部分種子作為樣品。一旦發現所購種子屬於假冒偽劣商品或已造成損害,就可以持發票及所存樣品向經營者索賠,並向有關部門反映。
案例介紹
農民張某從其所在鄉農技服務站以每斤2.9元的價格購買了一批玉米種子,在購買時,張某看到農技服務站的宣傳告示說,該玉米種子屬高產品種,品質良好,抗倒伏性強,抗蚜蟲、抗黑粉病等,很適合本地種植。但當張某播種後才發現,他種出來的玉米根本不是玉米,隻是一種稈很長的植物。他這才明白自己買了假種子,於是張某向該地法院提起了訴訟,要求該鄉農技服務站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賠償。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例明顯的買賣假種子案,根據本案的情況,張某可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種子法》、《農業法》等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就是說,農民在農業生產中,因購買使用假劣種子導致經濟損失的,有權直接向出售這些假冒偽劣商品的經營者、生產者追索賠償。《種子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遭受損失的,出售種子的經營者應當予以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有關費用和可得利益損失。經營者賠償後,屬於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責任的,經營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追償。”
《種子法》第三條規定:“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農作物種子和林木種子工作。”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證製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後,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種子經營許可證實行分級審批發放製度。種子經營許可證由種子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因此,張某可以向縣農業主管部門查詢該鄉農技服務站是否具有種子經營許可證。
關於種子的鑒定問題,《種子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據此,張某可以要求法庭檢驗機構對種子進行鑒定。
關於售假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種子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假種子、劣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子和違法所得,吊銷種子生產許可證、種子經營許可證或者營業執照,並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因此,張某除了向相關部門反映農技服務站的問題之外,還可以向售假者提出雙倍索賠的要求,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