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收養法律顧問(1 / 3)

179.什麼是收養?

所謂收養,是指公民按照法律規定,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法律行為。收養有以下特征:首先,收養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成立收養關係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法定程序,否則不發生收養效力;其次,收養是一種身份上的行為,它是用來設定某種身份關係即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的;再次,收養是變更親屬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通過收養,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發生了親子的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之間的身份和權利義務關係隨之解除;最後,收養關係是一種擬製血親關係,它不同於自然血親。所謂自然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先、具有自然血緣聯係的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而擬製血親則指本無血緣聯係,而由法律確認其與自然血親有同等權利義務的親屬。由收養而形成的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關係是典型的擬製血親關係。

180.收養與寄養有什麼不同?

在法律上,收養與寄養是完全不同的。所謂寄養,是指父母出於某種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時,委托他人代為撫養的行為。收養與撫養的區別之處在於:

(1)收養的關係確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而寄養則不產生這種關係;

(2)收養關係建立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產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隨之終止,而寄養則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的轉移,被寄養的子女與其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依然存在。

181.什麼人可以作為被收養的對象?

所謂被收養的對象,也就是被收養人。根據《收養法》第四條的規定,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此外,根據《收養法》第七條規定,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收養關係中,對於生父母有能力撫養的子女,也可以作為被收養人被收養。

182.什麼人或組織可以作為送養人?

根據《收養法》第五條的規定,能夠作為送養人的公民或組織有三類:

(1)孤兒的監護人。所謂監護人,當指依照法律規定或法院指定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履行監督保護職責的人。依照法律規定,兒童的生父母是兒童的當然監護人。當兒童的生父母死亡或不適宜充當監護人時,可以由兒童的其他近親屬或親朋好友,必要時也可以由其他組織充當監護人。因此,能夠作為送養人的孤兒的監護人可以是孤兒的其他近親屬,例如孤兒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可以是其他充當監護人的孤兒的父母的親朋好友或其他組織。

(2)社會福利機構。在我國,社會福利機構可以充當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或兒童的監護人,因此,在收養關係中可以充當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這裏有一個問題,即養父母或者繼父母在無力撫養其養子女或繼子女時可否將其送養。根據收養法的規定,隻有生父母在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情況下才能夠送養,但如果根據該條就剝奪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養父母或繼父母充當送養人的權利顯然有悖於《收養法》製定的初衷,也不利於少年兒童的成長。因此,對於無力撫養子女的養父母或繼父母也應當享有作為送養人的權利。

此外,根據《收養法》第七條的規定,在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的收養關係中,對於有能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也可以作為送養人。

183.已有子女的可不可以再收養其他子女?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由此可見,一般情況下,收養人隻有在無子女的情況下才能充當收養人。所謂無子女,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草案)〉的說明》的精神,應包括夫妻一方無生育能力和婚後五年以上無子女者兩種情形。所謂婚後五年以上無子女,即指因生理上的原因或各種疾病引起的不能生育的情況,也指雖有生育能力,但本人不願意生育的情況。

但根據《收養法》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親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製。

184.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收養法》第六條的規定,一般說來,作為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

(1)無子女。

(2)收養人必須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一般認為,收養人應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經濟條件、身體條件和教育能力,能夠履行父母職責,使少年兒童健康成長。

(3)收養人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例如,患有惡性傳染病的人一般不應當作為收養人收養子女。

(4)收養人必須年滿三十周歲。但根據《收養法》第九條的規定,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所謂“無配偶者”是指因未婚、離婚或喪失配偶的人。一些無配偶的人為使自己老有所養,有要求收養子女的,為維護這些人的切身利益,法律有義務保障他們收養子女的權利,但由於無配偶男性的特殊性,為了更好地維護女性被收養人的合法權利,法律才對他們的年齡差距作了強製性的規定。但根據《收養法》第七條的規定,如果無配偶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女性子女的,可以不受雙方年齡必須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製。

185.對於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法律有何規定?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包括收養自己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收養母親的兄弟姐妹孫子女,收養父親的兄弟姐妹孫子女三種情況,由於他們之間的旁係血緣關係,因此《收養法》對於這種收養三代以內旁係血親子女的收養關係也就有著特殊的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

(1)對於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其生父母有能力撫養的子女。

(2)對於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的,有撫養能力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將其子女送養。

(3)對於無配偶男性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女性子女的,可以不受年齡必須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限製。

(4)對於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子女的,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製。

186.收養人收養子女有無數量限製?

《收養法》對於收養人收養子女的數量有明確的限製,《收養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收養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從被收養子女的健康成長方麵考慮的,為的是給被收養子女創造一個更好的成長環境。但同時,《收養法》也對於兩種特殊情況下的收養作了特別規定:一是《收養法》第八條第二款“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製”;二是《收養法》第十四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收養一名的限製”。

187.對於生父母一方送養子女,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況應如何處理?

根據《收養法》的規定,對於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為送養人將其子女送給他人收養。但現實生活中常常發生生父母一方願意送養而一方不願意送養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願意送養的一方是否可以將其子女強製送養他人呢?答案是否定的。《收養法》第十條明文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所謂“雙方共同送養”,是指生父母雙方必須在送養子女的問題上達到一致,任何一方不管是生父還是生母,都無權不經另一方同意而單方麵決定送養子女。這主要是因為在家庭生活中,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權利和地位,在涉及家庭共同事務的問題任何一方都有平等的決定權。但《收養法》第十條還規定了一種例外的情況,即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188.夫妻雙方一方收養子女時,另一方不願意收養時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所謂“地位平等”是指夫妻在家庭共同事務中享有平等的權利,承擔平等的義務。注意,這裏強調的家庭共同事務,也就是涉及家庭共同利益或者是夫妻共同利益的事務。對於非涉及家庭共同事務的行為,夫妻雙方有各自的決定權,一方所為行為不須經另一方的許可。在涉及收養子女的問題上,顯然對於一個家庭來說影響巨大,涉及到了家庭共同利益,在這個問題上,夫妻雙方必須達成一致,否則既影響家庭的穩定,也不利於被收養人未來的成長。故《收養法》在第十條第二款中規定:“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因此,在夫妻雙方中一方收養子女而另一方不願意收養時,收養關係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