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資產負債流動性指標審計(1 / 3)

在商業銀行的經營活動過程中,一般有兩種情況涉及流動性問題。一種情況是客戶提取或兌付的要求是有規律或較有規律的,對此,銀行能夠較精確預計並做好安排。另一種情況是突發的客戶提存和要求兌付,對此,銀行很難預料,但如不能妥為應付,立即會陷入破產清算之中,所以,銀行的流動性原則是至關重要的。為了保持流動性,銀行在安排資金運用時,一方麵要力求資產具有較高的流動性;另一方麵則必須力求負債結構合理並能保持自己有較多的融資渠道和較強的融資能力。而銀行資產負債流動性的大小,以及流動性應保持在一個什麼樣的水平,就必須通過流動性指標來衡量。因此,資產負債流動性指標審計是資產負債管理審計的重要內容。而反映及影響資產負債流動性大小的指標主要包括:備付金比率、短期資產流動性比率、中長期貸款比率、存貸款比率、拆借資金比率、流動性資產對全部存款的比率。其中,前五個指標是中國人民銀行製定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監控性指標。

一、備付金比率指標的審計

備付金比率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備付金存款和庫存現金與各項存款的百分比。它反映金融機構滿足客戶需求直接或即時支付的能力,是保障金融機構流動性能力的第一道防線(第一準備)。它分為人民幣備付金比率和外彙備付金比率兩個指標。

人民幣指標計算公式為:

備付金比率=(在人民銀行備付金存款+庫存現金)期末餘額/各項存款期末餘額×100%

外彙指標計算公式為:

備付金比率=(外彙存放同業款項+庫存現彙)期末餘額/各項外彙存款期末餘額×100%

上述兩個指標中,外彙存款同業款項是指存放境內外同業清算款項,不包括存放同業定期存款;庫存現彙是指被審計金融機構的庫存和在途現彙;各項存款不包含財政性存款和委托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人民幣和外彙的備付金比率均不得低於5%。因此,在對上述兩個指標審查時,首先要調閱被審計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表和相關業務狀況表等資料,複算備付金期末餘額及庫存現金期末餘額與各項存款期末餘額之比是否達到指標的規定要求;審查指標各項目數據是否按照人民銀行規定項目采集數據;是否嚴格按照人民銀行核定比例執行。該指標如果低於規定比率標準,即在3%~5%之間時,說明支付能力不足,在3%以下時,說明支付能力嚴重不足。如果高於規定比率標準5%,且高出許多時,說明存在資金閑置浪費現象。

二、流動性比率指標的審計

資產流動性比率是通過流動負債的對應製約來保證資產具有相應的流動性,反映銀行資產特別是信貸資產滿足客戶隨時支付的變現能力。它是保障商業銀行流動能力的第二道防線(第二準備)。這一比例指標分別對人民幣、本外幣、外彙計算。

人民幣、本外幣指標的計算公式為:

資產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期末餘額/流動性負債期末餘額×100%

外彙指標計算公式為:

資產流動性比率=流動性資產期末餘額/流動性負債期末餘額×100%

公式中的流動性資產是指庫存現金(現彙)、在人民銀行的備付金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拆出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存放同業款、一個月內到期的貼現及其他買入票據、一個月內到期的其他應收款、一個月內到期的貸款(不含逾期貸款)、一個月內到期的經人民銀行批準發行的債券、在國內國外一級市場上(不含櫃台交易)隨時可以拋售的債券、其他一個月內到期可變現的資產;流動性負債是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拆入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同業存放款、活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財政性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各種已發行的債券和票據、一個月內到期的應付款、一個月內到期的向中央銀行借款、其他一個月內到期的負債。該比率強調實在的流動性,它是在對資產負債都作了分析選擇的基礎上,計算出來的一個指標,所衡量的是銀行能夠在一個月內對銀行存款及拆入款項的隨時償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