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銀行卡業務的審計(1 / 1)

一、銀行卡業務審計概述

銀行卡是根據公民或法人提出的申請,經資信機構審核後,支給申請人的一種特殊信用憑證。銀行卡作為一種特定的貨幣載體,融銀行信用和商業信用為一體,具有轉賬、結算、彙總、儲蓄、信用貸款、購物消費等功能。銀行卡業務的分類方式一般包括以下幾類:

(1)按清償方式的不同,銀行卡業務可分為貸記卡業務、準貸記卡業務和借記卡業務。借記卡可進一步分為轉賬卡、專用卡和儲值卡。

(2)按結算的幣種不同,銀行卡可分為人民幣卡業務和外幣卡業務。

(3)按使用對象的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單位卡和個人卡。

(4)按載體材料的不同,銀行卡可以分為磁性卡和智能卡(IC卡)。

(5)按使用對象信譽等級的不同,銀行卡可分為金卡和普通卡。

(6)按流通範圍的不同,銀行卡還可分為國際卡和地區卡。

(7)其他分類方式,包括商業銀行與營利性機構及非營利性機構合作發行聯名卡、認同卡等。

銀行卡業務是銀行零售業務中贏利較高的業務。比如,早在1990年,美國花旗銀行9億美元的純利潤中,就有80%來自於銀行卡業務的贏利。然而,銀行卡業務同時也是一項相對風險較大的業務。隨著越來越多的人開始了解和使用銀行卡,一雙雙“黑手”也在伸向銀行卡,利用銀行卡進行詐騙犯罪的案件正在與日俱增。目前,全球每年發卡銀行機構由於銀行卡詐騙犯罪而造成的風險損失高達數十億美元。在我國,每年因銀行卡詐騙犯罪而造成的風險損失也在不斷上升,已引起各家發卡商業銀行的密切關注。因此,加強銀行卡業務的審計,就能夠及時發現銀行卡業務辦理中存在的問題,從而及時查漏補缺,進一步促進銀行卡業務的健康發展。

二、銀行卡業務審計的內容

對銀行卡業務的審計,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麵來進行:

(一)發卡銀行資格的審查

主要審查發卡銀行是否具備下列條件:符合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商業銀行資產負債比例監控指標;相應的管理機構;合格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健全的管理製度和安全製度;必要的電信設備和營業場所;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同時,還要審查銀行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是否報經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其所屬分支機構開辦銀行卡業務,是否報經轄區內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備案。

(二)發卡對象的審查

銀行卡可以是單位卡,也可以是個人卡。其審查要點如下:

(1)申請單位卡的必須是發卡銀行的開戶單位(即必須先在發卡銀行開戶),並交存足夠的起存金額方能發卡,至於持卡人資格則由申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書麵指定和注銷。

(2)個人卡的申請人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個人卡的主持卡人可為其配偶及年滿18周歲的親屬申領附屬卡,申領的附屬卡最多不得超過兩張,也有權要求注銷其附屬卡。

(3)對過期的銀行卡應注意及時更換新卡。

(三)銀行卡開戶的審查

主要審查申領銀行卡的客戶是否符合條件,並按銀行的要求交存了一定金額的備用金。單位卡賬戶的資金是否都是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是否存在交存現金或將銷貨收入的款項存入其賬戶的現象。個人卡賬戶的資金是否以其持有的現金收入或以其工資性款項及屬於個人的勞務報酬收入轉賬存入,是否存在將單位的款項存入個人卡賬戶的現象。發卡銀行是否根據申請人的資信程度,要求其提供擔保(擔保的方式可采用保證、抵押或質押)。

(四)銀行卡結算的審查

主要審查銀行受理持卡人取現時,是否按規定進行認真審查;持卡人憑卡取現或消費是否同時出示身份證;身份證與銀行卡的簽名是否真實;帶照片的銀行卡卡上的照片與身份證的照片是否為同一人;異地取現或存款所收取的手續費是否合理;是否按規定的比例和辦法分享手續費收入;大額消費或取現是否及時獲得授權以及授權是否及時嚴密;銀行卡是否透支及透支是否善意;透支人是否及時向銀行補存透支款項;透支利息與加息是否按規定計收;透支監控機製是否建立和完善;銀行卡的掛失是否按製度操作;銀行卡備用金存款利息,是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活期存款利率及計息方法計算等。

(五)銀行卡管理的審查

主要審查銀行卡是否為本人使用,有無轉讓、轉借或出租的情況;對於超過限額取款的,是否經過發卡銀行授權;銀行是否每日檢查各銀行卡備用金賬戶的餘額,當餘額降至一定限度時,是否及時通知客戶補足存款;銀行卡注銷、掛失手續是否符合規定;對特約單位工作人員是否經常進行業務培訓,並對其工作進行有效控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