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國聯行外彙往來的審計
全國聯行外彙往來是國內聯行間外彙資金劃撥、清算和辦理異地結算的紐帶。它不分往賬來賬科目,統一使用“國內聯行外彙往來”科目核算,借貸方報單各由六聯組成,由總行集中核銷對銷賬。參加全國聯行外彙往來的分支機構,必須經外彙銀行總行核準,並發有行號、密押、聯行憑證專用章後方能辦理全國聯行外彙往來業務。
由於全國聯行外彙往來與全國聯行人民幣往來的核算要求基本一致,審計方法也有很多共同之處。本章主要將不同之處予以介紹。
(一)總行賬務組織與處理的審計
總行是否將各行寄來的銷賬聯在一周之內進行核銷,對各貨幣未達賬聯是否及時向有關行查詢(以報單的發報日期為準,郵劃50天以內,電劃20天以內)。
(二)各分支行賬務組織與處理的審計
(1)各行收到總行的未達賬查詢清單是否及時查複(兩個工作日內)。
(2)無附件的郵劃報單、大小寫金額、貨幣種類是否填寫齊全並相符,貨幣符號書寫是否規範標準。
(3)是否按規定每日(或每5日),根據已轉賬的報單銷賬聯(第三、四聯)分別貨幣,按借貸方整理後,填製“全國聯行外彙往來報告表”並經複核簽章後寄總行;報告表上的借、貸方筆數和金額是否與相應的卡片賬的筆數和金額核對相符;報告表之間的順序號和金額是否相互銜接;報告表上的各種貨幣金額餘額是否與當日該貨幣的“國內聯行外彙往來”科目總賬相符。
二、港澳及國外聯行、代理行現彙往來的審計
港澳及國外聯行往來,是指國內分、支行和國外聯行(包括港澳地區)之間的外彙資金往來。凡與國外聯行互立賬戶,一切業務往來通過賬戶收付的,國內銀行應用“港澳及國外聯行往來”科目核算。此外,為適應不斷增長的國際結算業務的需要,外彙銀行總行有選擇地與國外銀行互訂契約,在國外銀行開立賬戶或國外銀行在我國外彙銀行總行開立賬戶,用以辦理相互間外彙資金賬務往來,這種往來稱為國外代理行往來。對港澳及國外聯行、代理行現彙往來清算業務應從以下幾方麵進行審計。
(一)勞動組織及開戶管理的審計
(1)是否根據業務量需要,設立專職清算機構,或在會計部門設置相應的核賬科組,或指定專人管賬。管賬人員有無保持一定的穩定性;管賬人員工作變動時,是否按照賬務交接的程序,由交、接、監三方簽字。
(2)清算機構內部及與其相關業務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有無因職責不清所造成的工作失誤。
(3)轉賬與銷賬是否分開,有無一人既辦理轉賬又辦理銷賬的情況。是否根據業務量的多少設立專職或兼職的查詢查複控製員,負責查詢查複的控製工作,並處理無頭報單和無頭電報。
(4)開戶手續是否符合製度規定,有無未經總行同意擅自開立賬戶的情況;是否按戶建立文字檔案,開戶協議、使用賬戶通知、賬戶登記卡片等項內容是否齊全。
(二)會計核算的審計
(1)國內開戶行是否分貨幣以國外賬戶行名稱立戶核算;賬麵上是否注明賬戶行名稱、賬號及賬頁頁數等,是否每日按戶根據傳票內容逐筆連續記載,賬簿記載是否注明業務編號、賬戶行記賬日期及起息日,以便對賬。
(2)報單的發出是否及時(業務發生的當天或次日)。收到的報單、電報、SWIFT是否都經有關人員簽收並蓋有收報日期戳;接到海外聯行、代理行報單、SWIFT、電傳、電報是否及時處理,對未憑其轉賬的報單是否逐筆進行核銷,以避免遺漏轉賬,或防止重複轉賬。在核銷報單時,有關業務編號是否仔細核對,並在報單上注明已轉賬日期,並妥善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