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內聯行之間通過“全國聯行外彙往來”或“轄內往來”科目劃撥轉賬是否及時辦理,有無延誤轉賬的情況,有無不經查詢隨意退劃報單的現象。抽查一定數量的衝賬憑證,看錯賬衝正是否符合會計製度規定。有無利用錯賬衝正更改賬目的現象。
(4)收到賬戶行對賬單後,是否隨時核對賬目;對賬單上的記載若與原報單的內容不一致,是否及時查詢,對賬一致的是否及時核銷。核對賬目時,發現賬戶行誤記有關國內行賬戶時,除賬戶行另有規定外,是否做到以國外對賬單為準,由國內聯行之間相互劃轉調整。
(5)對授權借記事項,檢查是否按規定的授權程序辦理,有無經辦人員越權擅自授權的情況。
(三)未達賬項的審計
(1)核對總分餘額,檢查是否相符。
(2)檢查對賬平衡表是否正確,填製是否及時。根據對賬平衡表上所列未達,填製未達賬情況表,並進行結構分析(截至統計日,當月發生的未達作為合理未達,不予統計)。
(3)兩項考核指標的計算分析。
累計未達賬占業務量比例,反映未達賬的總體狀況。計算公式為:累計未達賬占業務量比例=未達賬總筆數/一年間月平均業務筆數。
風險未達賬占總未達賬比例,反映外彙資金風險狀況。風險未達賬指國外已借記國內未貸記、國內已借記國外未貸記的未達款項。該比例按筆數、金額分別計算。
風險未達賬占未達賬總筆數(總金額)比例=風險未達賬筆數(金額)/未達賬總筆數(總金額)
兩項指標分別與前次審計情況相比,反映未達賬的增減變動情況。對未達賬比例增高者,應重點注意(以上兩項指標按科目、分貨幣彙總統計、計算)。
審計時,應結合查詢查複方麵的資料,來具體分析未達賬形成的原因。從而減少非正常的未達賬項。
(四)查詢查複及無頭報單、電報管理的審計
(1)向國外銀行發出查詢函電時,是否經查詢查複控製員登記“對國外銀行發出查詢函電登記本”後,方可發出;收到國外銀行查詢函電,控製員是否於收到當天加蓋收到日期戳、編號,並登記“收到國外銀行查詢函電登記本”,然後分送有關人員並定期催辦;國內總分支行間的查詢查複,是否以查詢控製聯代替登記本,並妥善保管,以便核查;是否有疑必查,有查必複,及時查複。電查是否於當天或下一個工作日查複,最遲不得晚於兩個工作日;函查是否於三個工作日內查複。查詢查複書是否都經複核後發出。
(2)抽查一定數量的近期內形成的未達賬,檢查國內未達賬的查詢是否做到不晚於記賬日後的30個工作日,國外未達賬的查詢是否做到不晚於收到對賬單後的20個工作日,港澳聯行未達賬的查詢是否做到不晚於收到對賬單後的15個工作日,金額較大的未達賬是否做到隨時發現,隨時查詢。
(3)檢查無頭報單、電報和SWIFT的管理情況。無業務編號或摘要不詳,以及缺漏主要內容使接受行難以處理的屬於“無頭”性質的報單、電報;檢查是否按規定建立健全無頭報單、電報控製製度,按照查詢範圍的劃分及早查清處理。有無因判斷失誤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將有頭視做無頭,或因處理延誤,影響及時轉賬,導致資金損失並影響銀行信譽等情況。
(五)賬戶考核和核息工作的審計
(1)國內行對分賬戶上的每筆借、貸記款項,是否逐筆考核賬戶行記賬日期,起息日是否正確、合理,利息清單與賬單的起息日是否一致。如不一致,是否以賬單為準;發現起息日有誤,是否逐筆對外交涉,或及時查詢有關業務部門。
(2)對賬戶行衝賬的款項,特別注意是否按原起息日衝賬或補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