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際貿易結算業務的審計
國際貿易結算業務,分出口貿易結算和進口貿易結算兩部分,結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證、托收、彙兌三種。由於彙兌結算既可用於貿易結算,又可用於非貿易結算,後麵以專節介紹。
出口貿易結算業務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外開來信用證和出口托收業務。
(一)國外開來信用證業務的審計
1.檢查來證的受理、審核及通知
(1)來證是否為不可撤銷信用證,如為可撤銷信用證,是否提示受益人修改;來證是否明確表明遵守國際商會製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號》,如未表明,是否提請開證行增加此條款。來證、來證修改及有關來證項下的保兌書、確認償付書、授權書及有關函電等文件,是否核對印鑒、密押;對尚未建立代理行關係的銀行來證,特別是首次來證的,是否審查了該行的政治背景、資信、受證額度,並區別來證是否由代理行保兌、轉開或轉遞。對資信不佳、開證金額與開證行資信不符合風險較大的來證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2)對來證和來證修改,是否根據我國對外貿易的方針政策和規定的審證原則、操作規程以及國際慣例等進行嚴格審核,對不符合我國方針政策,或對我國有歧視性內容的,是否根據不同情況,向開證行及時交涉或要求修改。
(3)來證、來證修改和有關材料的編號、登記、函電查詢、歸卷管理等手續,是否做到及時、合規、清楚、完整、便於查找。來證、來證修改、轉讓、分割、退證、撤證等的業務操作和賬務處理,是否嚴格執行有關規定,手續是否完備。
(4)受證後是否按規定的要求,在規定的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由審核人員簽章,並加蓋信用證通知專用章後,將正本及時通知受益人,副本按規定及時歸卷備查。
(5)對協定項下來證,除按照現彙審證範圍進行審核外,還要審核是否符合兩國支付協定。並在來證上注明“協定”字樣,以區別於現彙來證。
(6)使用計算機操作的行,輸入計算機前的工作單是否嚴格按照信用證內容完整、準確地填製,並由經辦、複核人員簽章。
2.檢查出口接單、審單、議付及寄單
(1)對受益人交來的議付單據,是否按接單操作程序驗收信用證正本,並按其要求清點主要單據(如彙票、發票、提單、保險單等)。是否嚴格執行簽收登記手續,並標明接單日期。接單後,是否及時按審單操作規程,對單證,單單之間進行嚴格審核,如發現單證不符,單單不符,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2)初審填寫審單記錄卡時,是否做到完整、準確、清晰,複核員對初審單據是否進行嚴格複核把關。初審、複核是否均有簽章手續。對金額較大的單據和做押彙業務的單據,是否嚴格按總行規定辦理,有無因倒簽議付單據而影響收彙的情況發生。
(3)是否根據來證的不同性質,選用正確的索彙路線、方法和合理的賬戶行。
(4)審單議付後,信用證的背書是否按操作規程要求,做到批注完整、清楚、準確,以便查找或再次議付時使用;議付通知書和索彙函電的繕打是否清楚、完整、準確無誤,經辦、複核人員是否均有簽章手續。
(5)有關銀行費用是否按規定的收費標準,準確、及時計收。內部管理和控製製度是否健全,有無重收、漏收、錯收等情況發生。
(6)寄單是否按照安全、快捷的原則選擇索彙路線;是否在規定的工作日內處理單據,有無遲寄、漏寄現象。
(7)對不符點單據的議付,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操作規程,是否根據議付金額的大小和不符點的具體情節等,幫助受益人選用妥當的方式進行處理。對國外提出不符點單據的有關來往函電,是否指定專人專卷保管,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問題並進行處理,並在分析不符點形成原因的基礎上總結經驗,不斷提高單據質量。
3.檢查出口收彙和結彙
(1)查看收彙、結彙的有關記載是否清楚完整;傳票製作等賬務處理是否嚴格執行有關會計製度,並做到定期核對,賬實相符。
(2)檢查逾期應收未收、應結未結賬款的情況,並分析形成的原因,查看有無遲收遲結、重收重結、漏收漏結、錯收錯結等情況的發生。
(3)無頭報單是否指定專人負責並配合有關部門進行處理,有無積壓、散失現象。
(4)信用證項下的定期結彙、出口押彙等結算方式的天數計算是否準確,特別是有關起息日的掌握是否符合規定,押彙利息的計收是否準確及時。
(5)出口收彙、結彙的有關業務檔案是否嚴格執行管理製度,有關查詢函電是否按規定分別及時簽收、登記和查處,並分別歸卷,有關報單是否按規定加蓋收到日期,及時處理,有關計算機資料的管理製度是否完善,並得到有效落實。
4.檢查信用證項下收彙的催收與考核
(1)檢查催收考核製度是否健全,有無專人負責;凡向國外發出查詢和催收之前,是否堅持先查內、後查外的原則,查詢情況和催收結果是否分別記載清楚,並建立有完整的業務檔案可查。
(2)對國外代理行和海外聯行的來函、來電,是否在合理的工作日內予以答複,並將答複函電留底和來函、來電一並歸卷備查。
(3)對國外代理行和海外聯行的付彙情況、習慣做法、資信作風等是否定期進行考核,並將考核情況報送總行和有關部門。
(4)信用證項下收彙情況是否定期檢查,並對國外漏付、錯付、遲付款項及時處理。
(5)對各種收彙方式及其索彙路線是否定期進行綜合分析考核,總結經驗,改進工作,保證收彙及時、安全。
(6)對不符點單據的出單,是否指定專人定期進行專項考核、綜合分析,並將有關情況及時向行內有關部門和外貿公司反映,以便加強管理,爭取及早、安全收彙。
(二)出口托收業務的審計
(1)對委托人交來的托收單據,是否在規定時間內審核處理完畢,並逐筆簽收,按順序編號,加蓋日期圖章,按操作要求登記備查。
(2)托收麵函格式的內容是否與托收單據一致,文字是否清楚,索彙路線的選用是否明確合理;代收行或賬戶行的選擇是否符合我國有關規定和外貿原則,並有利於我方收彙。
(3)凡寄出托收單據是否及時準確,並逐筆登記清楚;有關托收項下的來往函電、拒付單據、承兌彙票等是否做到簽收登記手續齊全,並及時通知收益人和對外作出處理答複。
(4)收彙、結彙的賬務處理是否合規,賬賬、賬實是否堅持定期核對,有無錯、亂、壓現象發生。
(5)催收考核製度是否健全,有無專人定期進行催收考核,對逾期應收賬款是否及時查詢,針對不同情況,特別是對逾期較長的款項是否及時與委托人聯係,采取措施進行催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