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所有者權益的審計(1 / 3)

所有者權益是指投資者對金融機構淨資產的所有權,對於金融機構來說,它是在企業終止經營之前無需清償的債務。金融機構的所有者權益主要包括投資者投入資本亦即實收資本(或股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從數量關係上看,所有者權益等於企業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的差額。所有者權益的審計是指對金融企業所有者權益真實性、合法性及效益性進行檢查監督,其目的是促使金融企業加強管理,保障投資者、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經濟秩序。對所有者權益的審計,其基本程序可概括為以下幾個步驟:索取資產負債表,分析、複核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年初、年末數據,找出異常波動,借以確定審計的重點、範圍的方法。索取損益表,將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任意盈餘公積金及盈餘公積補虧等與資產負債表期初留存收益加減調整,並將調整後數據及未分配利潤餘額與資產負債表期末數據進行核對,檢查二者是否一致。索取或編製實收資本、資本公積、法定盈餘公積金、公益金、任意盈餘公積金、未分配利潤明細表,分別與有關賬務記錄數據相核對,檢查其是否相符。索取所有者權益各明細分類賬務資料,逐項審查其業務情況,並注意與其他有關賬務記錄的數據進行核對。

一、實收資本的審計

實收資本是指金融機構實際收到投資者投入的資本總額。它是金融機構最原始的資金來源,是其設立和生存的前提。實收資本與注冊資本同屬資本金的範疇,但注冊資本是登記注冊時經工商主管部門批準、達到國家法律規定的最低數量限額的資本數額,又稱法定資本或開業資本金,二者是企業資本金的兩種不同的表現形式。資本金具有墊支性和營利性的特點。

對實收資本進行審計,應著重掌握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一)資本金製度執行情況的審計

1.資本金製度的基本內容

資本金製度是國家對於資本金的籌集、管理和核算及其所有者的責、權、利所作的法律規範。其主要內容可概括為以下八項:

(1)設立企業必須有經過驗資的法定資本金(亦稱“開業資本金”、注冊資金)。企業實收資本少於法定資本金的,投資者應及時足額繳付;投資者繳付的出資額超過資本金的差額(包括股票溢價發行、法定財產重估增值、接受捐贈的財產等)計入公積金。

(2)資本金按照投資主體分為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用國有資產進行投資的,必須是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政府部門或者機構。其中外商投資除外國投資者外,還包括香港、澳門地區及中國台灣省的投資者。

(3)企業應當按規定籌集資本金。企業可以采取吸收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和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金。采取吸收實物、無形資產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應按照評估確認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

(4)投資者可用現金、實物、無形資產等形式向企業投資。但法人單位投資者應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資產進行投資;個人投資者應以其合法財產進行投資。投資者未按投資合同、協議的約定履行出資義務的,企業及其他投資者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5)投資者按投資比例或合同、章程、協議的約定,分享收益和分擔經營風險及虧損。資本公積是非經營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增資,不是經營收益,不能做股利分配;企業不低於注冊資金25%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作為永久性投資的收益,也不能做股利分配。

(6)企業籌集資本金,在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進行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清算時,投資者應先繳付已認繳而未繳納的出資;企業清算終了,清算淨收益依法繳納所得稅後的剩餘,按投資者出資的比例或者合同、章程規定進行分配。

(7)資本公積金、法定盈餘公積金可以按法定的程序轉增資本金;企業增加、減少資本金,必須辦理注冊資本變更登記。

(8)企業籌集的資本金,企業依法享有經營權,但在企業資本金中,銀行固定資產淨值所占的比重最高不得超過30%;保險及其他非銀行金融企業固定資產淨值所占比重最高不得超過50%。

建立資本金製度,體現了資本金的保全原則,明確了企業的產權關係,這有利於保障企業所有者權益,使企業所有者權益從製度上得到了保障;有利於企業正確認真計算盈虧,真實反映企業的經營情況;有利於健全金融機構自主經營、自求平衡、自負盈虧、自擔風險、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經營機製。

2.資本金製度執行情況審計

在對資本金製度執行情況進行審計時,應注意是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驗資;采用實物、無形資產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是否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值計價;采用發行股票方式籌集的資本金,是否按股票麵值計價。投資者各方是否及時、足額繳付資本金,有無在經營期間任意抽走資本金的情況;在金融機構的資本金中,固定資產淨值所占比重是否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控製;對外投資的資本,要特別注意檢查其真實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