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保險業務審計概述(1 / 3)

保險是經濟發展的產物,是金融保險機構的重要業務之一。隨著我國經濟的日益發展以及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進行,保險被越來越多的人所了解和接受,保險業也日趨興旺。因此,加強保險業務審計是保證金融保險機構正常的合規、合法的運作,促進保險業健康順利發展的重要手段。本章主要研究財產保險、人身保險、涉外保險和再保險業務審計及其內控製度評審的意義、內容和操作方法。

一、保險及保險業務

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障行為。

保險按經營方式劃分,可以分為社會保險和普通保險。社會保險是指國家政府通過社會形式,為其社會成員維持基本生活需要所提供的一種經濟保障措施;普通保險是指通過訂立合同,以投保人交付保險費為條件,方可獲得經濟損失補償或保險金給付的一種經濟補償製度,它主要由保險機構經營。

保險按照保障範圍來劃分,可以分為責任保險和保證保險。財產保險是指以保險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的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人身保險是指以人的生命和身體機能為保險標的的保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即凡是根據法律、合同規定,被保險人造成對他人的損害應承擔的經濟賠償,由保險人負責賠償;保證保險,是保險機構經營的一種擔保業務。

保險按照承保方式來劃分,可以分為原保險、再保險、共同保險和重複保險四大類。原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人直接簽訂保險合同而構成保險關係的保險;再保險也稱分保,它是保險人將其所承保業務的一部分分給其他保險人承擔,同時將收取的保險費的一部分進行轉讓,以減輕本身所負的責任,達到風險分散、穩定經營的目的;共同保險也稱共保,它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保險人在相同保險期限和範圍內承保同一筆業務的保險。另外,若投保人未進行足額保險,則不足部分可視為被保險人自保,這種由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共同承擔風險的保險也稱共同保險;重複保險,是投保人將同一保險標的向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保險機構投保相同風險,以致該保險標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可保價值的保險。

我國保險業近十幾年來有很大的發展,業務種類也日益增加。目前,我國的保險業務分國內保險和國外保險兩大部分。其中國內保險業務又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兩大類。

二、保險經營的環節

保險業是一種特殊的業務,它既不同於工業企業或商業企業,進行產品生產或商品銷售,又不同於銀行業經營貨幣資金,它是將保險作為一種商品,向社會提供保險服務。保險經營由保險展業與保險承保、保險防災防損、再保險和保險理賠四個環節組成。保險展業,概括地講是指擴大和拓展保險經營業務的過程,具體地講,則是指通過保險人或保險代理人進行保險宣傳,廣泛組織和爭取保險業務的過程。保險承保是指投保人和保險人雙方通過協商,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取得一致意見,並簽訂保險合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保險人要進行業務接洽、協商、投保、審核、驗險等工作,然後接受業務,製單,收取保險費,並複核簽章完成承保過程。保險防災防損是保險經營的中心環節,是保險機構的重要職責。防災是指事先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防止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給人類造成損失和傷害。如防火、防汛、防爆、防震、防汙染、防中毒、防車禍、防止工傷等均屬防災工作;防損是指防止物質損失,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發生前的預防工作,發生中的搶救、施救工作,以及事故發生後的補救工作均屬防損工作。再保險是財產損失保險經營中的必要環節。盡管並非任何一筆財產損失保險業務均需要通過再保險來分散風險,但由於財產損失保險風險分布的不平衡性和保險損失的集中性,均決定了任何一家保險公司都不可能獨立支撐起穩定的財務,任何一家保險公司均需要通過再保險來將自己的承保風險進一步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散。保險理賠是防災防損工作的繼續,也是保險的經濟補償功能的體現。它是指保險合同規定的事故發生後,當保險人接到被保險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的申請賠償報告時,按約履行經濟補償或給付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