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再保險業務審計(1 / 3)

再保險也稱分保,是保險人在原保險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簽訂合同,將其所承保的部分風險和責任向其他保險人進行保險的行為。和直接保險轉嫁風險一樣,再保險轉嫁風險責任也要支付一定保費,這種保費叫做分保費或再保險費;同時,由於分出公司在招攬業務過程中支出了一定的費用,分出公司需要向分入公司收取一部分費用加以補償,這種由分入公司支付給分出公司的費用報酬稱為分保傭金或分保手續費。應再保險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險分出人應當將自負責任及原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再保險接受人。

在再保險業務中,分保雙方責任的分配與分擔是通過確定的自留額和分保額來體現的,而自留額和分保額都是按危險單位來確定的。危險單位劃分的恰當與否,直接關係到再保險當事人雙方的經濟利益,甚至影響到被保險人的利益,是再保險實務中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問題。有關保險公司的分保方案包括合同分保、用彙計劃、保費自留額及臨分方案等內容應報中國保監會批準。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的應優先向境內的保險公司辦理,但國外保險公司分保條件明顯優惠的可例外。同理,分入公司也照此辦理。關聯保險公司之間進行的再保險分出和分入業務應當報中國保監會批準。

由於再保險主體雙方均為保險人,再保險中的標的隻是原保險人對被保險人承保合同責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再保險合同全部屬於經濟補償性質,再保險人負責對原保險人所支付的賠款或保險金給予一定補償,因而再保險具有以下兩個重要特點:

第一,再保險是保險人之間的一種業務經營活動。再保險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險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險費;原保險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險接受人提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再保險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險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險責任為由,拒絕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其原保險責任。

第二,再保險合同是獨立合同。但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再保險的險種按責任限製劃分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比例再保險又可分為成數再保險、溢額再保險以及成數和溢額混合再保險;非比例再保險又稱為超過損失再保險,它分為險位超賠再保險、事故超賠再保險和賠付率超賠再保險。再保險的險種按安排方式劃分為臨時再保險、合同再保險和預約再保險。

一、比例再保險和非比例再保險的遵行性審計

(一)比例再保險遵行性審計

比例再保險是指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對於保費和賠款的分配,按照其分配保額的同一比例進行。對比例再保險的遵行性審計,主要應查辦理比例再保險的合規性,看雙方簽訂的比例再保險合同的要求內容是否合規和認真執行合同規定,彙劃款項是否及時。

(1)審查成數再保險的分保人提出分保的百分比,再保險人根據百分比收取保費或按百分比劃出賠款是否合理合規,是否都有再保險傭金的規定,接受公司對分入業務是否提存未滿期責任準備金,賠款的償付是否都由賬戶處理,按期結算。審計時,根據合同規定和保費、理賠的有關單據,審查其保費計算的正誤,賠款比例是否符合合同規定的要求,收取的傭金和提存的未滿期責任準備金是否符合規定的要求。

審查成數再保險的運用範圍是否符合下列情況:新創辦的保險公司;新開辦的險種;汽車險、航空險等;糧食運輸業務;各類轉分保業務;國際分保交換業務;係統或集團內部的分保業務;與其他分保方式混合運用業務。

(2)了解溢額再保險的危險單位、自留額、線數和合同的最高限額及其關係,審查溢額再保險分保人自留部分限額是否訂得適當,以及溢額分保比例之後,計算各自的責任、保費的分配和確定賠款的分攤的正確性。以貨運險為例,辦理溢額再保險時,在編製分保賬單時,是否根據業務單證按船、按每一航次進行登卡和管理限額,並計算出不同的分保比例,以及按這一比例逐筆計算分保費和攤回賠款。審計時根據再保險合同與原保險合同核對,自留與分出的比例計算再保險保費或賠款的比例是否正確,有無擴大或壓縮比例付費或賠款的,有無隱瞞保費少報漏報保額的,有無挪用分保資金搞其他開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