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中央銀行業務審計概述(1 / 1)

我國現行《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其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研究和做好全國的金融宏觀決策,加強信貸資金管理,保持貨幣穩定”。中央銀行職能與監管職能分開後,中國人民銀行專司(貨幣政策的製定與執行、經理國庫、支付清算與反洗錢業務等)金融政策的製定與金融服務職能。加強中央銀行業務審計,可以及時準確地反饋中央銀行貨幣政策、金融服務政策的有效性及政策落實情況;同時對於促進人民銀行工作人員認真履行職責、保證工作運行秩序和提高工作運行效率,促進人民銀行依法、公正、有效地履行職責具有重要意義。

一、中央銀行業務審計的意義

1987年9月16日,中國人民銀行人事司以銀人調字41號文件批準總行稽核司增設內部稽核處,專門負責人民銀行係統內部稽核和外部審計的任務。同年12月24日,總行辦公廳在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審計署關於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報告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所轄行也要配備專門負責內部稽核的工作人員,負責本部門、本係統的內部稽核和內部審計工作。隨著金融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化和金融事業的發展,中央銀行的內部稽核監督工作不斷加強;部分省、市分行建立了內部稽核監督機構,沒有建立專門機構的省、市也配備了專職內部稽核人員。1998年人民銀行機構改革時,又設立了內審司,對於監督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職能部門、行屬事業單位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肅查處違規違紀問題,保證人民銀行各項職能的依法、合理、公證、有效履行具有重要意義。

金融體製改革的實踐證明,作為中央銀行金融監督體係和內部控製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央銀行稽核監督工作,一方麵代表國家領導、管理、協調、監督金融機構的國家機關,其本身的金融管理、計劃、資金、外彙管理、貨幣發行、國庫等各業務部門,都具有中央銀行宏觀管理、監督的職能作用,實際上是對金融機構的管理者、監督者進行的再監督;另一方麵,作為綜合的內部監督活動,中央銀行內部稽核監督強調自我約束、自我控製、自我完善、自我調整。1996年五部金融大法的實施,為中央銀行內部稽核監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通過中央銀行的內部稽核監督工作,增強了從業人員的法製觀念,培養了一批高素質的監管工作人員,維護了各項金融法律法規、方針、政策的嚴肅性,為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的順利實施奠定了基礎。

隨著銀行監管委員會的成立,中國人民銀行不再履行對其他金融機構的監管職能,其自身職能更加明確。進一步加強中央銀行業務的審計,對保證宏觀貨幣政策的製定與實施,加強和改善金融服務職能,保證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二、中央銀行業務審計的依據和內容

(一)審計依據

開展中央銀行業務的審計,主要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中國人民銀行分行短期再貸款管理暫行規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增加對農村信用社再貸款的通知》《關於改革存款準備金製度的通知》《中央銀行資金管理係統(中心支行操作手冊)》《關於加強商業彙票承兌貼現和再貼現業務管理的通知》《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等,對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業務、貨幣發行業務、經理國庫業務等主要內容進行的檢查和監督。

(二)審計內容

如前所述,中央銀行的職能包括貨幣政策的製定和實施、金融服務職能。因此,本章開展的中央銀行業務審計的內容主要包括:金融調控業務、貨幣發行業務、國庫業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