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的管轄即治安案件的調查管轄,是指公安機關受理、調查治安案件時在地域、層級等方麵的分工。具體講就是確定某個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由哪一個哪一級公安機關受理、調查的法律製度。
明確治安案件的管轄,對於辦理治安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第一,有利於公安機關明確責任,依法行使職權。防止相互推諉或爭奪案件管轄權,妨礙公安執法活動的正常進行。第二,有利於公安機關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徹底查清案情。科學的管轄分工既要考慮行政地域管轄權限,又要考慮不同職能部門和級別的職能分工,其目的是為了群眾方便報案和公安機關調查取證,及時破案。第三,有利於行政資源的合理配置,充分發揮各級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積極性、主動性,提高辦案效率。
一、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按照同級公安機關之間的行政管轄區域劃分、確定其辦理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是橫向劃分同級公安機關之間及其所屬部門在各自管轄區內受理、調查治安案件的權限分工。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9條規定:“行政案件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但是涉及賣淫、嫖娼,引誘、容留、介紹賣淫,賭博的案件除外。”這樣,可以降低辦案成本,提高辦案效率。應當注意的是,對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移交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在移交前應當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配合違法行為人居住地公安機關開展調查取證工作。
二、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各級公安機關的職責確定其對治安案件的調查管轄範圍。它是從縱向上劃分上下級公安機關之間對治安案件的管轄分工。
級別管轄主要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危害性、複雜程度,結合公安機關的職能、任務來確定。結合治安案件查處的實踐,治安案件級別管轄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受理管轄的案件
(1)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管轄的案件。案件重大、性質嚴重、情況複雜、危害影響大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身份特殊和跨地區作案等案件,為了便於調動警力、物力,及時、有效地查處案件,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組織調查、處理案件。
(2)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認為自己有必要調查處理的案件或者基層公安機關依法請求其調查處理的案件。上級公安機關在必要的時候,可以依法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行政案件。下級公安機關認為案情重大、複雜,需要上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可以請求移送上級公安機關調查處理。
2.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管轄的治安案件
公安派出所負責受理管轄發生在本行政區域除了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管轄的案件以外的一般治安案件。
三、共同管轄
共同管轄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安機關對同一個治安案件都有管轄權時,確定由哪一個公安機關管轄的製度。
共同管轄是由於治安案件有某些牽連關係而產生的管轄製度,屬於地域管轄的一種特殊情況。一般來說,幾個同級別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治安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其他公安機關協助。因為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對案情比較了解,由其負責有利於及時順利查明案情。倘若是不具有行政隸屬關係的不同級別的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則需要根據治安案件的性質、情節、複雜程度,依級別管轄的原則確定辦理治安案件的管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