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調查應注意的問題(1 / 1)

一、受理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要求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一旦發生,會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其危害性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受理,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麵:

(一)認真審查案件來源材料

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來源,一是群眾對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報案、控告、舉報;二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業務工作中通過巡邏、檢查等途徑發現的線索;三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四是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等等。對此,受理案件的人民警察應當認真審查、判斷材料的真偽,正確區分罪與非罪,此行為與彼行為,違法行為與批評教育、道德譴責行為之間的界限。

(二)迅速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妨害公共安全行為是多種多樣的,其表現形式亦各不相同,可能造成的損害結果也不相同。一般來講,在發現違法行為、受理案件的同時,在警力、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允許的情況下,都應當快速出擊,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消除隱患,防止更大危害的發生。必要時應當采取勸阻或者責令停止活動、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立即改正、收繳危險物品等措施。

二、妨害公共安全案件的調查重點

(一)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情節及是否造成嚴重後果

情節與後果,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關鍵。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情節,是指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裁決處罰時,據以處罰輕重或者免除處罰的各種事實情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有兩層含義:一是已經造成了實際的危害後果,但不是嚴重後果。二是存在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性,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如果已經實際存在嚴重後果,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查清妨害公共安全行為的原因及非法危險物品的來源

可以順藤摸瓜,查找危險物品的製造、銷售網點,杜絕危險物品流入社會,堵塞漏洞,加強管理。

(三)法人行為的有關責任人及其責任

此類案件中有時也涉及單位違法行為,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由於利益的驅動,在極其簡陋的、不符合有關條件下來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等,由法人所為的,應查清有關責任人。

“案例評析”

本案中,汪某和方某的行為屬於“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汪某幫助方某在魚塘周圍私設電網,已與方某構成共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給予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的處罰;方某的行為致被侵害人短暫休克,給其身體帶來傷害,應當屬於情節嚴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7條的規定,可以給予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思考題”

一、簡答題

什麼是妨害公共安全行為?

二、選擇題

1.下列哪些行為屬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A。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誌、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誌設施的行為

B。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進行幹擾,經電信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幹擾的行為

C。未經許可,強行進入飛機駕駛艙的行為

D。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行為

2.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的,以及丟失上述物質不報的,屬於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其中“危險物質”包括()

A。爆炸性物質

B。毒害性物質

C。放射性物質

D。腐蝕性物質、傳染病病原體。

三、案例題

1.2007年5月2日,在西安火車站候車室,民警發現一形跡可疑人員。經查,發現其背包中帶有導火索和4個雷管、2公斤炸藥。經詢問查明,此人姓劉,男,25歲,是河北省石家莊市建築工人,所帶爆炸物品是從西安親戚家要來,準備帶回家炸魚的。

問題:劉某的行為如何認定?應當怎樣處理?

2.2006年11月28日晚22時,西安市灞橋區青年邵某、席某駕駛一輛吉普車出行,車輛駛至十八裏橋時,突然發現橋麵已經被拆除,但刹車已經來不及,車子失控墜入河中。所幸河水不深,邵某頭部受傷、席某腿部受傷。原來這座橋梁正在施工,負責施工的某路橋施工隊晚間收工時沒有按規定在現場懸掛警示標誌,也無其他安全防範措施。

問題:該行為如何認定?應當怎樣處理?

§§第十四章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行為的調查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