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特征說”體現為:(1)有限責任製度。現代企業具有法人地位,它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擁有法人財產權。(2)財產信托經營製度。企業出資者並非必然是財產的經營者,一是指並不是所有的出資者都是經營者,二是即使是能夠左右企業發展的大股東也並不當然就是經營者。(3)內部監督製度。一是董事會監督,二是股東和股東大會約束。
“四特征說”體現為:(1)產權清晰。即企業中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企業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投資形式的全部法人財產權,成為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法人實體。(2)權責明確。一個是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另一個是出資者按投入企業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權益,即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企業破產時,出資者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對企業債務負有限責任。(3)政企分開。即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為目的,政府不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4)管理科學。即建立科學的企業領導體製和組織管理製度,調節所有者、經營者和職工之間的關係,形成激勵和約束相結合的經營機製。
“十一特征說”將現代企業製度特征概括為:(1)經濟特征市場化;(2)行為特征社會化;(3)產權特征明晰化;(4)組織特征公司化;(5)技術特征高新化;(6)經營特征自主化;(7)管理特征整體優化;(8)領導特征職業化;(9)約束特征規範化;(10)形象特征文明化;(11)激勵特征公平化。
江澤民同誌在中共四屆三中全會《決議》中將現代企業製度的特征概括為“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這四個方麵。具體為:
(一)產權清晰
產權是人身權的對稱,是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財產所有權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債權、知識產權等。產權清晰對企業法人而言,就是指出資者按其所持出資份額享有所有者的權益,企業擁有全部法人財產權,成為法人實體。企業有資本化的獨立財產,國家財產資本化的部分、法人財產投入的部分、個人財產投入的部分在企業財產權中份額明晰、權益確定,但是,產權清晰的規定也存在缺陷,即:企業在自身的投資要素中無一席之地,即法律不承認企業自身有獨立於投資主體之外的資產或財產權。企業的財產是由投資產生的,企業的資本金和資本收益(資產負債表上的所有者權益或股東權益)全部屬於投資主體,而不屬於企業自籌。如“撥改貸”以後,國有企業用貸款形成的資產在自行還貸後產生的企業自有資產從法律上來看,應屬於產權不清、存在瑕疵的資產。再者,產權清晰否定了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合一的體製,企業財產所有權在投資主體這一方麵明確了自身的地位與經營權的關係。解決這一問題,既可經過財產的終極占有主體,使所有權主體發生轉變,也可以在不改變公有製性質的條件下,通過終極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的分離,使企業法人在利潤最大化目標驅動下,獨立擁有企業財產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並承擔財產責任。
(二)權責明確
權責明確就是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稅,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它的債務承擔責任。企業有了法人財產,既可落實法律賦予的自主經營的權利,又能增強自負盈虧和對出資者承擔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權責明確,一是要求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方麵體現出的權責分明,即還經營者的職能以本來麵目,原先附加其身的投資者授權代表身份和行政領導身份必須剝離。二是投資人的權、責、利明確,在投資收益和有限責任相輔相成的原則下,不同的投資主體享有同權、同責、同利,排除經營者乃至企業自身在投資收益上的權利。真正做到誰投資誰收益,誰投資誰負責,投資與收益相結合,投資與責任掛鉤。三是投資人授予之權與經營者受權之責明確。此權責明載於企業章程之上,經營者根據投資人的合法授權從事經營活動,在授權經營的範圍內對投資人負責,投資人的利益就是經營者的管理目標。
(三)政企分開
政企分開是指企業按照市場需求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為目的,政府不直接幹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它要求:一是政府自身的社會職能同政府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職能分開。政府執行社會管理職能的經濟基礎是國家的賦稅,屬稅收管理的範疇;政府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基礎是企業資產,則屬於投資利潤的範疇,不能相提並論。二是明確政府在監管國有資產過程中的角色是管理國有資產,但不經營企業國有資產,即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權與經營權相分離,政府是國有資產管理人和國有資產所有權授權人,廠長專司經營之職,在企業董事會或國有資產授權代理的授權範圍內行使企業經營權。三是從企業角度與政府職能分離。幾十年計劃經濟的實踐,使企業辦社會、承擔政府職能現象在國營農場、國家大型集團化企業中普遍存在,企業及其轄區內的大部分社會事務獨立於當地政府的行政管轄範圍之外,這都要求企業還政於政府。四是處理好政企合作。長期計劃經濟體製的作用,致使企業與政府尤其是主管部門形成了一定程度上的對立與依賴的矛盾關係,政企分開隻解決了一個依賴問題,而政企合作才能解決對立關係。企業不僅是行政管理的客體,還是市場活動的主體,它由富有創造性的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組成,在很大程度上,國家行政管理秩序來源於每一企業的自覺守法和執法上的配合,政府應利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條件,了解企業、引導企業、幫助企業,在政企分開的基礎上加強合作,建立一種新型的政企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