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與社會的和諧發展在經濟全球一體化迅速發展的時代背景下,人們開始意識到長期以來把視野都集中在發展經濟上,卻忽視了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協調共進。時下,構建和諧社會的遠大目標正體現了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及社會主義社會的基本價值取向,而這一時代主題又反過來影響著我國社會經濟領域的改革與創新。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最主要的參與者而言,我國的企業也應尋求和諧發展的道路,即企業在完善公司治理模式時必須考慮一個重要因素——承擔企業社會責任。

一、企業社會責任概述

(一)西方發達國家關於企業社會責任原本的企業社會責任屬於經濟學詞彙,但在本文中作者將企業社會責任來指代公司法中的公司社會責任。這不僅由於公司是企業的主要形態,更主要的是本文立足點主要在討論改製中的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以便於統一的基本立場

西方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探討,主要集中在應否確立企業社會責任問題上。其比較流行的兩種觀點為古典觀和社會經濟觀。

企業社會責任的古典觀認為,企業唯一負責任的對象是其股東,企業唯一做的事情就是向社會提供產品和勞務,在經營中追求利潤最大化。企業經營者隻要做好了這一點,他就實現了其主要責任,而不去考慮向社會承擔任何責任。他們心中的社會責任就是: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社會資源以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對此,美國的比爾教授就發表意見:如果要求企業管理人對股東之外的其他人負責,那麼,所有者(股東)控製公司、管理人應對所有者承擔受托人義務的公司法規就會被削弱乃至顛覆,在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名義下,各種各樣的利益群體都會向公司提出財產要求,作為市場經濟基礎的財產私有就會被動搖,結果將導致類似一場經濟內戰的社會財富再分配。劉連煜,《公司致力於公司社會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經濟觀認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壯大,企業社會責任的觀念亦不斷發展和擴大,企業不再隻是對股東負責的獨立的實體了,企業被各種利益集團,包括股東、員工、各級政府、供應商、債權人和其他利益相關團體所環繞。企業除了要為股東賺取合理的利潤之外,也應為其他各相關利益群體履行其應負的責任。社會對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即在行使自身功能的同時,企業應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企業的利益必須服從和服務於社會的利益,為社會整體利益做出貢獻就是企業的社會責任。Dodd教授曾率先指出:公司對雇員、消費者和公眾負有社會責任,盡管這些社會責任未必見諸法律而為公司的法定義務,但應當成為公司管理人恪守的職業道德。劉連煜,《公司致力於公司社會責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二)我國樹立企業社會責任觀念的必要性

首先,企業本文出現的企業特指公司製企業。作為經濟組織,其生存的基礎是盈利,企業經營的目標是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這是企業經濟性的必然要求。其次,企業與社會之間又有著千絲萬縷的聯係,社會是企業的環境,企業的目標和行為受社會環境的影響和製約,各個利益相關者對企業都有各自的期望和要求,企業經營者就是在同這些利益群體的相互依賴、相互依存的動態關係中從事經營的,隻有在同企業相關的這些群體的要求得到適當滿足的情況下,企業才能實現自己的利益,才能生存和發展。同時,企業又是社會的一個機構,它受益於社會,如企業可以從社會獲得資源、能源等各方麵的支持。因此,現代企業不僅僅是個經濟係統,還是個社會係統。過去人們僅僅偏重於企業的經濟性,奉行利益最大化原則,認為企業取得競爭性的關鍵因素在於利潤,追求利潤是企業一切經濟行為的出發點和內在驅動力。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和社會環境的巨大變化,企業麵臨各種困境,不得不重視企業的社會性,逐漸意識到企業求利是通過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交換來實現的,其求利時間的長短取決於其他利益相關者以及整個社會的認可程度。企業具有二重性,即經濟性和社會性。它既是以追求利潤為目的的經濟實體,也是社會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無論企業扮演哪一種角色,都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

另外,在當代中國社會主義製度下,國家強調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的同步發展,重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而握有巨大經濟實力和社會資源的企業有能力也有義務擔當此任,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為社會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及社會經濟的發展做出自己的貢獻。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

既然企業具有承擔社會責任的必要性,就有必要明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涵,以促進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必須特別強調的是:不同經濟利益和不同發展國家,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是不一樣的。對發達國家來說,企業社會責任是伴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逐漸成熟和發展起來的,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更多的是一種倫理道德,是意念上的一種承諾以及管理上的一種行為。具體到我國,隨著企業改革特別是國有企業改革的逐步深入,以及隨之帶來的許多問題的顯現,改製後國有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日益為理論界所重視。因此,置身一定的時代背景中,結合國有企業改製的實踐,對當代國有企業應承擔的社會責任予以考察,才能全麵準確地把握我國國有企業改製後的社會責任問題,有效地指導改製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實踐。

企業社會責任的古典觀盡管最大限度地維護了“股東至上原則”,但是它也存在諸多弊病:首先,它過分地強調了企業利潤最大化的原則,隻重視企業的短期效益,而忽視了企業的長期發展;其次,它不能體現企業所具有的社會性。忽視了企業作為獨立法人,隻是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一分子,他不能隻考慮自己的利益,而不顧各相關利益群體的利益,最終會使企業被看成一個自私自利的“經濟動物”, 而影響企業的長遠利益。如果以這種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必然會導致許多企業更加地唯利是圖,更加地置國家、社會、環境、職工等的利益於不顧,而單純追求自身小集團甚至是個人的利益。

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經濟觀,在改善企業所處社會環境、解決部分社會問題以及提升企業自身形象方麵發揮了效用。然而,這一觀點過多地強調了企業的社會性——對其相關利益群體的責任(而事實上其中某些社會問題應由政府部門去解決),認為解決社會問題是企業對社會的回報,是企業必須承擔的責任。這無疑將企業社會責任無限擴大化。現代企業已不是政府的附屬物,政府機構在對其進行宏觀管理時應考慮企業的承受能力。如果以這種理論來指導我們的實踐,第一,不利於根本解決目前國有企業所麵臨的曆史遺留問題;第二,容易淡化政府部門應盡的職責,又回到過去企業辦社會的老路上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