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認為,所謂企業的社會責任是指在市場經濟體製下,企業在為股東賺取利潤的同時,主動承擔對環境、社會和除股東外其他利益相關者的責任。它並不是一個簡單的法律用語,而是代表著一種觀念在法律製度上的誕生,其產生有經濟學、社會學和法學變革的背景——社會觀。企業社會責任應包含兩個層次:企業社會責任的基礎層次是指企業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企業最基本的責任在於為股東創造利潤,為社會提供物質產品,同時要守法經營,依法納稅。社會責任的更高層次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對人的尊重,這既體現在對企業內部員工,企業要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也體現在企業外部,講究誠信、尊重消費者的利益、保護環境、維護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同樣體現在企業奉獻社會, 如積極參與社區義務勞動、捐資助學、幫貧扶困等社會公益事業上。黃安平:“淺議民營企業社會責任管理”,載《蘭州學刊》2004年第5期。
二、我國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曆史沿革
(一)改革開放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狀況
建國以後,我國建立起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製,國有企業作為單純地執行國家計劃的工具和實現社會福利的場所,不具有自己獨立的財產,無獨立的企業利益。由於企業的各項經濟活動都要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指令性計劃來執行,企業無需考慮任何外界市場因素。企業完全淪為政府機構的附庸,其結果必然使企業承擔著國家行政機關應負的社會職能。這一時期國有企業的社會職能在實際生活中呈現出無限擴展的特征,無論是對國家、對整個社會,尤其是對職工個人,均承擔了無限的責任,國家的計劃必須無條件地層層分解落實,職工的生、老、病、死、食、住、行都要由企業負責。與這些社會職能相聯係,企業內部機構林立,同基層行政組織大致雷同,成了名副其實的“小社會”,以至於失去了企業的本性,企業的治理結構可以說是不存在的。
(二)改革開放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狀況
改革開放使這種狀況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企業與政府逐漸分離,國有企業逐漸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但在轉型過程中,國有企業的管理人員作為企業的實際控製者,竭盡所能采取各種手段從企業中謀取自身的利益,導致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如股東、員工等利益受到極大的侵害。企業的治理結構出現了所有者缺位、內部人控製的問題。這樣的治理結構對社會責任的侵害,一方麵表現在盡可能地推卸掉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出現製假售假、不講信用、大肆破壞資源和環境、嚴重漠視和侵犯員工的合法權益、侵吞國有資產等行為。另一方麵表現在企業的短期行為,對經營過程中的外部行為問題毫無顧忌,大肆汙染環境,無節製地使用不可再生資源。這樣的公司治理結構使得政府的各項調控措施失效,無論政府出台何種政策,企業管理人員都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從一個極端走向了另一極端。
(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國有企業社會責任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目標的確立和實施,國有企業逐步開始按照現代企業製度要求,實行規範的公司製改革,不斷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經營體製和機製得到了逐步轉換,初步建立起了適應發展社會化大生產和市場經濟要求的,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現代企業製度,真正成為了以盈利為目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經濟實體和法人實體,使占我國國民經濟主體地位的國有企業也和其他各類所有製企業如民營企業、外商投資企業、股份製企業一樣,完全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行與管理,充滿了生機與活力。但企業依然沒有主動承擔社會責任。企業雖不讚成唯利是圖,但對社會責任的承擔也不感興趣,認為與自己無關,企業的責任就是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從未思考和意識到社會責任的問題。即使在理論上認同社會責任的企業,也會找出若幹理由加以推托。
現階段,我們務必要解決的問題是國有企業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在逐步擺脫了計劃經濟時期企業辦社會的無限社會責任的大包袱下應否承擔、承擔什麼樣的社會責任以及如何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
三、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構想
(一)國有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特殊性
國有企業同非國有企業有很大的不同。其中最顯著的區別是:國有企業負有追求利潤之外的其他社會目標。作為國有企業的所有者的國家是公共權力機構,國家建立國有企業是其實現社會目標的手段之一,這就意味著國有企業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目標外,還必須承擔特殊的社會責任。“理論上所論證的國有企業的重要性和其存在的必要性,無一不是表明國有企業承擔著一般企業所不能承擔或者不願承擔或者不適合承擔的社會責任或社會目標,極端地說,不承擔社會責任,沒有實現社會目標義務的國有企業是不可思議的。”鄭紅亮:“公司治理理論與中國國有企業改革”,載《經濟研究》1998年第10期。因此,雖然目前國有企業改革步履維艱,但國有企業並不能如其他一般企業以追求利潤、提供產品等原始社會責任為責任,而應在此基礎上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承擔具有更高層次上的特殊重要性。
(二)對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的重塑
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國有企業背負了沉重的社會負擔,成為名副其實的小社會,這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極端化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國有企業改革的進行,公司製國有企業逐漸要求剝離其社會負擔,重新確定企業的社會責任,使社會責任與公司的其他戰略目標相結合,成為企業競爭力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一般而言,企業社會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對職工(包括經營者和勞動者)的責任。職工投入了大量的專用性人力資本, 尤其是在我國勞動力市場極不發達、職工的專業流動受到限製的情況下,形成了職工對企業的嚴重依賴,其勞動技能具有很強的專用性。
2.對消費者的責任。消費者是企業產品的接受者和使用者,然而消費者的分散性、求償能力的局限性以及現代科技的發達所導致的產品缺陷的隱蔽性,又使消費者在客觀上處於社會弱者的地位。隨著消費者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逐漸提高,企業逐漸重視消費者權益的需求,消費者逐漸成為影響企業行為的重要力量,因此,企業應主動承擔起提高產品質量、平衡物價等方麵的法律義務和道德義務。
3.對社區經濟發展的責任。企業與其所在社區有著密不可分的聯係,企業給社區經濟帶來繁榮的同時,也使社區居民成為汙染等由企業造成的傷害最大的或最直接的受害者。社區當局為企業提供治安、基礎設施等方麵的必要保障,從而使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得以正常展開,這些都意味著企業應對社區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