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上,股份合作製企業是早《公司法》生效前即已產生的一種既存企業形態,法律與政策製定者受“職工是企業主人翁”這一傳統思維模式的影響,而未堅持引資者才是企業終極的、真正的所有者這一理念,是對傳統企業形態的一種妥協,其結果是致使其內部治理結構混亂,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監督且導致經營理念的模糊與混亂。因此,股份合作製隻是企業改製中所產生的一種過渡形式。“從實際運作情況分析,股份合作製組建和運行成本高昂,運作效率十分低下。”②為優化公司治理,企業改製為股份合作製企業並非是一種最有選擇。

3.國有企業債轉股。

“所謂債權轉股權,是指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合法債權依法轉變成為對債務人的投資,從而增加債務人注冊資本的行為。一般而言,債轉股包括純商業性債轉股和政策性債轉股。純商業性債轉股是針對一般公司的一般債權,是一種純商業行為;政策性債轉股主要針對國有商業銀行對國有企業的特殊債權,帶有較強的政策性,具體的是指將銀行原國有不良資產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持股關係。”程合紅、劉智慧、王洪亮:《國有股權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63頁。作為企業改製方法的企業的債權轉股權,指的是政策性的債轉股。

實施債轉股,將符合條件的重點國有企業欠銀行的債務,轉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的持股,企業就減少利息支付,減低財務費用,從而減輕其債務負擔,使其可以輕裝上陣。然而,實施“債轉股”隻是一種臨時的特殊措施,國企效益低下,經營虧損的原因也絕不僅僅是曆史上債務負擔過重。實施“債轉股”並不能從根本上改善公司治理結構,相反,卻使得公司內部治理權異化。因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債權轉股權後,即成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持股或控股,應可通過選擇管理者,派代表參加董事會、監事會等方式參與企業日常的生產經營活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亦可作為公司股東在公司股東大會上直接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策劃資產公司的經營戰略,凡此種種均是其擁有的股權的正當含義。然而作為“債轉股”重要依據的《關於實施債權轉股權若幹問題的意見》卻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參與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活動,其代表人(董事、監事)僅參與企業重大決策,這無疑是對股東權的歪曲,也是公司治理權的異化構造。因此,作為幫助國企脫困而開出的藥方,“債轉股”充其量隻是治標不治本的止痛藥而已。這些企業最終能否走上自我發展的道路,仍取決於改善經營管理,增強競爭力,而不是寄希望於像“債轉股”這樣的臨時性措施。

綜上所述,國有企業改製的幾種常見的法律形式各有其側重,準確理解各種形式之功效及其特征,並與其他法律手段相結合,即可進行獲得公司控製權及達到其他經營目的之設計,而設計是否成功,還得依賴企業自身的經營發展。

§§第六章 西部建立現代企業製度的機製創新與立法問題研究

二十多年來,我國的國有企業的改革在理論上取得了一係列成果,表現在:一是對國有企業產權特點進行了深入研究,提出國有企業與市場經濟的兼容性,提出對國有經濟進行重組的戰略性改組的目標;二是對國有企業現代企業製度的改造問題及與此相關的國有企業外部治理結構和內部治理結構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討,取得了較大的理論成就,並提出了一些具有實踐意義的觀點;三是在企業重組和資產重組實踐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不僅為以後的國有企業產業重組提供了借鑒,而且豐富了發展中國家國有企業改革理論。同時,我國的國有企業改革在實踐中也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一是基本實現了對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製度改造;二是國有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已主要由市場調節,經濟效益有所改善,運營效率有所提高,尤其是在惡劣的外部環境下實現了國有企業三年脫困的目標;三是通過對國有企業的改組,形成了一批初具規模和有一定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四是通過對國有經濟的戰略性調整,國有企業的分布正逐漸趨於合理,國有經濟與其他經濟成分優勢互補、協調發展的格局正在形成。然而,國有企業,尤其是西部國有企業改革的曆史過程遠未結束,許多我們正在探討的重大理論問題並沒有實現實質性突破,改革實踐中遇到的一係列困難還沒有得到根本性解決,中國加入WTO後,國有企業改革在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又麵臨許多新的理論和現實問題,並且加入WTO這一新的曆史條件賦予許多已經研究或正在研究的問題以新的含義。在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和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之間、新興城市和老工業基地之間,無論從資產充裕程度、市場機製完善程度、產業結構高度、所有權結構多元化程度等各方麵比較,外部環境的差異都十分明顯,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各種改革措施的效果。在經濟發達地區,改革開放以來,傳統體製外發展起來的非國有經濟這一增量比重十分巨大,使其可以比較容易地“消化”和“吸納”體製內屬於國有企業的不良存量部分,而資源枯竭的城市和部門中、礦產企業、“三線”建設中布局山區的國有軍工和重工業,國有企業承擔的巨大社會成本根本無法被尚待發育的、十分弱小的非國有經濟部門吸收,吃飯財政也使得地方政府對國有企業愛莫能助,這種現象在西部表現尤為明顯。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到2004年9月末,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在全部工業企業(指所有國有、國有控股工業企業及銷售收入在 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工業企業)中所占份額,東部地區是28%,中部地區是51%,西部地區則達到61%。同時,西部地區的國有企業虧損麵(58%)也高於東部地區(45%)和中部地區(50%)。在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中,國有及國有控股工業企業淨虧損的地區有15個,其中西部地區就占了7個,這說明,在西部地區,國有經濟在數量上仍占絕對優勢地位,但其整體運行效果極差。要改變這種狀況,西部的國有經濟必須收縮戰線,優化結構,提高整體素質,這也是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國有經濟必須按照“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原則進行戰略性調整的根本要求。總之,國有企業的改革任重而道遠,西部國有企業改革與發展令人關注。

西部地區是指包括雲南、貴州、陝西、甘肅、青海、寧夏、新疆、西藏、四川、重慶、內蒙古、廣西(市、區)這一土地遼闊、資源豐富、多民族聚集的廣大地區關於西部的概念,理論上有三種觀點:一是地理位置、行政區劃界定的西部,即我國的西北、西南各省市、自治區;二是經濟概念,即從生產力水平看,是“10+2”,即西北、西南十省、市、自治區,加上內蒙古、廣西;三是“10+2+4”,“4”指湘西、鄂西、豫西及晉西。作者認為,西部的標準,應依據地理位置、經濟不發達、生產力水平低及資源相對豐富三個方麵綜合評判,故認為應以“10+2”為妥。。總麵積占全國的56.8%,森林麵積占全國的36%,水資源儲量占全國的82.3%,生物、礦產資源相當豐富,而人口隻占全國的24.6%;全國65%以上的少數民族人口居住在這裏,這是我國少數民族集聚的主要地區,也是生態條件較差而自然資源富集的地區;同時,西部的一些地區還是中華民族的發祥地,有著悠久的農耕文明和文化傳統。隻是由於變遷、地理環境等因素的製約,以及近代以來生產力布局東移,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的發展差距日益擴大,成為我國的經濟欠發達地區。近期黨中央、國務院做出了西部大開發的重大決策,麵臨這一曆史性機遇,法學界應責無旁貸地開展西部大開發立法問題的研究,以法律手段規範和保障西部大開發。國有企業是西部經濟的重要支柱和骨幹力量,國企改革的成敗對西部大開發至關重要;發展西部高新技術產業是提高西部經濟國際競爭力,適應科技是第一生產力和中國“入世”後所麵臨形勢的需要。鑒於此,本文試就西部大開發中的國企改革的立法問題進行係統探索和構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