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托管不同於企業承包與租賃,有其自身的特點:(1)企業托管是讓渡處置權的長期性經營行為,而企業承包與租賃則是讓渡經營權的短期行為。雖然企業托管合同亦有期限限製,但由於其以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為目標,不似企業承包或租賃注重短期的經營利潤和貨幣收入,故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承包製或租賃製所引發的企業短期行為傾向。(2)在托管情形下,原企業仍屬於主導地位,而在企業租賃情形下,原企業已退居幕後。同時,受托方無需承擔向委托方支付租金的義務。(3)從報酬的取得方式看,承包方與承租方取得之經濟效益,均與其短期經營績效直接相連,而在托管經營中,營業活動的名義和損益都歸於委托企業,而受托方則根據合同獲得管理報酬。

企業托管對於困難企業脫困大有裨益,如我國大陸學者與理論界人士指出,企業托管對於拯救那些負債累累、資金短缺、已經陷入停產狀態或半停產狀態的中小型企業,具有較高的效果。王衛國:“產權的法律分析”,載於王保樹主編《商事法論集》(第3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頁。企業托管盤活了存量資本,為部分危困企業解決了困難,轉換了企業經營機製,擴大了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提高了企業的管理水平,擴大了融資渠道,緩解了企業自己緊張的矛盾,有利於企業逐步向兼並過渡。錢衛清:《國有企業改製法律方法:從傳統向現代機製轉變》,第151—152頁。

盡管如此,我們也應看到,托管經營係企業內部經營方式的調整,不具有外部對抗力,受托方經營過程中可能發生損害公司及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在企業財產屬於第三人占有時,也會導致企業財產基礎的不安全;托管的各方對企業的目的和要求不完全相同,致使企業托管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微利或者虧損中小企業、大型企業等托管方式也就不盡相同,因此,就有富有管理經驗者進行經營的要求。

(二)變革產權的改製模式

變革產權的改製模式,是指涉及產權製度變革的企業改製模式,主要包括企業公司化改造和股份合作製改造、企業兼並、小型企業出售、債權轉股權等形式。上述改製將使企業產權由不明晰走向明晰,或導致產權主體發生變化。

1.國有企業公司化改造。

企業公司化改造是指非公司企業依照公司法的規定條件和程序,依法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行為,其中符合國有獨資條件的,可依法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企業改組為公司,可達到多方麵的目的:(1)籌集資金。股東將其財產作為股權資本投入公司,該項財產即成為公司財產而與股東個人財產相分離,股東無權請求公司返還出資,唯在公司解散、清算時,有剩餘財產分派權。“公司股東的有限責任性質使投資者風險減小到最低限度,但投資者利益仍能按其投資比例得到最大限度保障,因為法律並沒有限製最高的紅利率,股東風險責任的有限和股東資產收益的無限是促使和刺激投資者積極性的最好機製保障。”江平主編:《新編公司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48—49頁。(2)通過分權製衡的法人治理結構,實現科學民主管理。在公司中,實現了權力機構的多元化,即把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分別賦予股東會、董事會與監事會,有利於實現科學民主管理。(3)理順政企關係,轉換經營機製。公司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從而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與發展的市場主體,理順了其與政府之間的關係,從而實現經營機製的轉換,增強企業活力。(4)降低投資風險。由於公司均為法人,股東僅以其出資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從而避免其股東因一次投資失敗而傾家蕩產,降低了投資風險。

作為現代企業製度的典型形式,公司化改組無疑是非公司企業發展的方向。但是,必須明確的是,股份製改造一定要從企業自身的實際出發,慎重行事,不能盲目地一哄而上,原則上,凡是有條件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就著手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這是大多數。少數企業可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極少數則有可能成為上市公司。剩下的隻是某些特定行業的企業,它們究竟采取何種組織形式,要視具體情況而定。陳共、周開業、吳曉求主編:《公司的設立與改組》,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216頁。因此,企業股份製改造遇到的問題首先便是組織形式的選擇。影響選擇的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幾方麵:(1)準備經營事業的性質和規模;(2)參加經營事業人員的數量、功能分配、責任心和其他素質以及相互之間的信任程度狀況;(3)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的結構;(4)資本和信用的需求程度;(5)風險的大小;(6)投資利益轉讓的方便等。徐學鹿主編:《企業改製與運行的法律控製》,第241頁。基於此,考慮到股份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較高,且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較為嚴格,筆者認為,對於小中型企業應以采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為宜;對於大型企業,則可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亦可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國有獨資公司,由於其與國家授權投資機構或國家授權部門之間的天然聯係,“無論就產權關係或治理結構,它都是有先天缺陷的形式。為了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其缺陷,西方國家一般都在公司治理結構上采取了變通的措施,即實行雙重委員會的體製,以緩解類似我們政企不分的問題。但是,即使在西方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企業獨立的意識根深蒂固,法製環境亦較好,其先在的缺陷也隻能緩解而不可能根本克服。重要的是,這種公司形式的麵絕不能大,應嚴格限製於典型的公共產品和自然壟斷產品領域。否則,其缺點就更難以緩解,公司機製可能會變味。另外,這種形式最便於通過翻牌而實現形式上的現代企業製度,這一點更應引起注意。”康德琯、林慶苗:《國有企業改革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第193頁。因此,對國有獨資公司此種公司形式,應予以嚴格控製其運營範圍,以期真正轉換經營機製,防止“新瓶裝舊酒”。

2.國有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

股份合作製是以合作製為基礎,吸收股份製的一些做法,兼有股份製與合作製特點的新型合作經濟製度。企業股份合作製改造是指對國有中小型企業、城鎮集體企業,采取由企業全體職工出資入股,買斷原企業產權,或者由全體職工與企業共同出資入股,吸收其他出資人參股,組建成為勞動合作與資本合作並存的股份合作製企業的法律行為。劉貴祥:“國有企業改革若幹法律問題研究”,載《人民司法》2000年第9期。這種企業形式具有以下特征:(1)它以勞動聯合與資產聯合的緊密結合為特征;(2)在產權結構上,實行集體共同所有與職工個人所有相結合;(3)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資分配相結合;(4)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享有平等權利。

有學者認為,實行股份合作製最重要的意義就在於把企業真正辦成職工自己的企業,並使之成為符合現代企業製度要求的市場主體。實行股份合作製,是在企業產權製度上,實行集體共同所有與職工個人所有相結合,企業利益與職工利益相結合,有利於企業產權製度的重大變革。實行股份合作製,使企業投資主體由單一化轉為多元化,並因此而促使不同投資主體對投資負責,有利於投資決策多元化。實行股份合作製促使企業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為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創造了條件,因而股份合作製應是國有中小型企業改造的有效選擇。柴振國等:《企業法人財產權的反思與重構——企業法人所有權及其實現機製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36頁。

仔細分析以上觀點,卻使人產生了諸多疑惑:首先,股份合作製企業屬於集體企業的一類,而這種按照所有製性質標準分類的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和私營企業,已經與市場經濟各主體平等地位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企業應按照組織形態劃分為平等主體的獨資企業、合夥企業與公司企業已成共識,股份合作企業不屬於這其中任何一類,這是否反映了政策與法規製定者們的困惑與無奈?其次,股份合作企業股東構成的封閉性和股份轉讓的禁止性,不利於公司籌集資金和股東規避風險。由於我國職工收入普遍不高,加上股東構成的封閉性,其籌集資金的功能應是十分有限的,所謂的投資主體多元化則隻是一種形式上的意義,同時這亦加大了作為公司股東的職工的風險。再次,股份合作製企業股份種類與名目繁多,但一般均包括職工集體股,職工集體股由誰代表?如何行使權利?當職工集勞資雙重身份於一體時,是以何種身份形式參與管理?若以勞動者身份為之,似乎投資多少對企業的管理權沒有影響,那麼,必將挫傷投資者的積極性。若以投資者身份為之,是以投資金額多少界定權利的範圍,這與普通的公司企業又有何區別?故,“以企業的組織結構、管理模式、分配製度等而言,資本因素與勞動因素很難協調,即使勉強設計出一個較為精巧的模型,其運作機製也比較複雜。諸如股東職工與非股東職工的關係問題,職工股東與非職工股東利益協調方麵,‘股份民主’與‘合作民主’的協調方麵,都很難找出比較完善的方案,這種複雜的運行機製,與其所帶來的利益相比,成本更顯高昂。”②徐學鹿主編:《企業改製與運行的法律控製》,第239、231頁。最後,企業以營利為目的,而股份合作製企業既要追求企業利潤最大化,又要追求共同福利最大化,這兩者往往難以兼顧,一旦這兩者發生衝突,如何解決?此時,無論企業犧牲何者利益,都會步入違背經營目標的兩難窘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