傾斜和體製創新問題西部經濟中,國有經濟的比重占了60%,因此,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西部開發的績效。國家也應在西部國企改革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實行政策傾斜,營造有利於西部國企改革的政策環境。要切實依法在財政、稅收、金融、進出口、海關管理等方麵落實各項優惠政策,以支持西部的國企改革。

一、對西部的某些地區或產業應享受與沿海一樣的優惠政策,從而引導產業向落後地區轉移具體地,應實行金融扶持政策,建立西部開發銀行,借助基金支持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在西安、成都、蘭州、烏魯木齊等地成立地方性資本市場,建立西部開發銀行。為減少成本,可將已有的國家開發銀行、其他國有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改換組成一個專門為西部開發服務的銀行,借鑒日本政策性銀行的經驗,將郵政儲蓄劃歸西部開發銀行運用,同時可向社會保障基金、商業保險基金和商業銀行等發行的債券融資,這樣,西部有了自己的政策性銀行支持,又不影響其他銀行對西部的支持。同時,也可借鑒東部較成功的經驗,建立地方性發展銀行與商行。另外,工、農、中、建行四家戰略性撤退,縣級商行以現有金融機構基礎上增資擴股而成立或接管現有工、農、中、建行擬撤並的分支機構方式組建,也是個很好的策略。待條件成熟時,可選擇證券交易機構動作良好、電子化網絡先進、優秀人才集中的城市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全力支持西部資本市場的形成。國家金融機構要充分發揮信貸支持作用,改進對西部國企改革的信貸服務,同時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以吸引沿海及國外資金對西部國企改革的投入。

對西北的某些地區或產業應享受與沿海一樣的優惠政策,從而引導產業向落後地區轉移。具體地,應建立西部開發銀行,借助基金支持西部地區的經濟發展。如歐共體內協調區域發展的政策之一是“歐洲地區開發基金”,其任務是資助“共同體同主要由於農業結構、工業變遷和結構性失業不足所引起的區域不平衡”,包括定額和非定額資助,前者主要是對工業、手工業和服務業的投資補貼及對地區開發方麵的基礎設施的補貼;後者是對共同體內落後的邊緣地區進行開發整治。

二、法律支持西部國企開發

依法開發落後地區,縮小地區差距是各國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1961年日本製定《日本不發達地區工業促進法》,明確指出其目的在於促進不發達地區工業的發展,有助於擴大就業,縮小地區之間的經濟差別,以期國民經濟的均衡發展;美國政府頒布的《麻梭淺灘和田納西流域開發法》《地區再開發法》也極大地促進了落後的南部和西部某些地區經濟的迅速發展;英國在1960年製定了《工業發展法》,規定凡在貧困地區進行製造業投資,國家給予一定數額的建設補貼和35%的購地補貼;法國政府也頒布有關法律對在巴黎和裏昂等發達地區投資辦企業進行嚴格限製,而對到落後地區辦企業的投資者則予以扶持;德國《聯邦基本法》規定,聯邦各地的發展和居民生活水平應當趨於一致,《聯邦空間布局法》則要求聯邦和州共同出資各50%對落後地區的開發給予補貼;意大利在20世紀60年代為了開發比較落後的南方,通過法律具體規定了在南方辦企業所享有的多方麵的稅收優惠,還專門成立了南方公共事業特別工程基金局籌措了1萬裏拉作為扶持開發基金;巴西為了扶持落後地區,頒布了4239號法令,規定在這類地區開發建設項目,可免征所得稅的25%,並在國家憲法中明文規定國家和各州的長期預算內,向落後地區的投資額不得少於預算的30%。這些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由於西部地區大量存在的是中小企業,與大企業相比,具有資金缺乏、科技水平低下、人員素質低、競爭能力差等弱點,急需政府政策扶持。從國外實踐看任何國家,不論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把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作為一項重要國策,並且製定了相應的法律,以促進和保障中小企業的發展。美國在戰後有兩次高失業期,即蕭條的50年代和70年代末期到80年代初的滯脹,他們都把發展和支持中小企業作為解決就業和啟動經濟的一項重要國策,並製定了一係列的促進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法律。1953年,聯邦政府頒布了旨在保護中小企業自由競爭的《小企業法》,並授權美國聯邦政府建立了小企業管理局(SBA),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經營管理方麵的服務。並於1961年、1967年和1974年又分別對該法進行了修改,使該法在新的經濟形式下支持了中小企業的發展。而70年代末的高失業,使聯邦政府意識到僅依靠保護政策還不足以維護中小企業的生存,必須培育企業的競爭能力。為此,在80年代初,又陸續頒布了《小企業技術創新開發法》《小企業經濟政策法》等一係列法規和政策,服務重點轉向提高競爭能力和敢於挑戰先進技術的風險事業。日本在戰後能迅速恢複經濟,成為世界第二經濟大國之一,也是和該國重視中小企業發展分不開的。1947年,日本製定了《禁止壟斷法》。1948年,日本政府根據《中小企業法》在通產省設立了中小企業廳,設立了政府的中小企業專門金融機構,以金融、組織協會、診斷指導為三大服務重點,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進入高速增長期後,又於1963年頒布了以實現“中小企業高度化”和“消除事業活動的不利因素”為基點的《中小企業基本法》,接著又有《中小企業信貸保護法》《中小企業現代化促進法》《中小企業倒閉共濟法》《中小企業指導法》等多項有關中小企業的立法。此外,在日本,除通產省設有中小企業廳外,還在全國9個地方派出機構的通商企業局內設立了“中小企業課”,分別統轄地方中小企業。同時在全國47個都、道、府、縣的經濟局裏設立了“中小企業部專管”,在全國3200多個市、町、村設立了中小企業主管,全國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中小企業管理網絡。在英國,1991年盎格魯—日耳曼基金會支持的一項研究《歐洲的中小企業》的研究報告指出,英國經濟活力不如德國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德國中小企業對社會、經濟的貢獻比英國大得多。但是,有資料表明,英國職工人數在100人內的中小企業幾乎涉足英國的所有行業,為英國創造了1000萬個就業機會,中小企業職工人數占英國企業總數的50%,其產值占除金融業外的國民生產總值的42%。正是由於英國中小企業在國民經濟中擁有如此重要的作用和影響,因此,政府無論在宏觀經濟政策還是具體法規的製定方麵都體現了扶持中小企業的精神。英國政府除了對中小企業實行稅收優惠外,還利用因特網開通的“商業聯係網站”向中小企業提供最具權威的市場動態和行情分析、行業監管的法規、產品基本標準和成功企業的經營經驗。這些做法也值得我們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