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門難阻耕海人 亦商亦盜亦蒼生 國勢衰弱海疆封 海商逐利趨鏑鋒(1 / 1)

明初侵擾海疆邊,

方亞關降獻海船。

衛所塘墩緣海設,

星羅棋布接烽煙。

15世紀是世界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的時期,地理大發現和新的海上商路的開辟,西方資本主義的觸角開始伸入中國。15世紀後,西方的海盜商人在中國沿海“擄掠行旅,烹食小兒”,搞得中國沿海無寧日,嚴重破壞了中國與南洋、日本的正常貿易。加之,15世紀以後,日本倭寇興起,他們在中國沿海攻城略地,燒殺搶掠,更搞得中國沿海烏煙瘴氣。麵對突如其來的海洋文化的衝擊,中國明清統治者,怕內憂外患相交接,束手無策,隻好實行嚴厲的禁海政策,來確保海疆安全。在禁海政策框架下,出海貿易純屬走私行為,這便使得閩商具有濃厚的“海上武裝走私集團”的特點,這是閩商區別於其他商幫的重要特點。

明太祖立國之初,東部沿海地區麵臨著倭寇不斷騷擾山東、直隸、浙東、福建沿海郡邑的局麵,加之元末農民起義的殘部,如張士誠、方國珍的餘黨亦遁入海島,與倭寇相勾結,“出沒海上,焚民居,掠貨財。北自遼海、山東,南抵閩、浙、東粵,濱海之區,無歲不被其害。”嚴重地威脅到明朝新生政權的存在。為了維護剛建立的明王朝,明太祖不得不實行海禁:規定“片板不許入海”,一方麵加強海防,抵禦倭寇的侵擾,另一方麵防止海外與內地的反抗勢力相互勾結,顛覆新建立的政權。早在洪武四年(1371)十二月,在命令靖海侯吳楨籍、方國珍所部溫、台、慶元三府軍士,及蘭秀山無田糧之民隸各衛為軍時,明太祖就宣布“仍禁瀕海民不得私出海”。洪武十四年(1381)十月,又宣布“禁瀕海民私通海外諸國”。洪武二十三年(1390)十月,因兩廣、浙江,福建人民以金銀、銅錢、緞匹、兵器等交通外番,私易貨物,再次詔戶部“申嚴交通外番之禁”。與此同時,明太祖還著手加強海防,實行積極防禦,於洪武十七年(1384)正月,命信國公湯和巡視浙江、福建沿海城池,禁民入海捕魚,築登、萊至浙沿海59城,以防禦倭寇騷擾。洪武二十年(1387)三月,又命令江夏侯周德興往福建,以福、興、漳、泉四府民戶三丁取一,作為沿海衛所戍兵,又築福建沿海16城,以防倭寇。

《大明律》明文規定:“凡將牛、馬、軍需、鐵貨、銅錢、段匹,綢絹、絲綿和出外境貨賣及下海者杖一百……若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問刑條例》規定“……擅造二桅以上違式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向導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謀叛已行律處斬,仍梟首示眾,全家發邊衛充軍。其打造前項海船賣與夷人圖利者,此照私將應禁軍器下海,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發邊衛充軍。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與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買販賣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俱發邊衛充軍……私自販賣硫黃五十斤,焰硝一百斤以上者問罪,硝黃入官。賣與外夷及邊海賊寇者,不拘多寡,比照私將軍器出境因而走泄事情律,為首者處斬,為從者俱發邊衛充軍……”。

按照《大明律》這種苛細的規定,實施海禁,簡直是不許人民為海商。換言之,即不許人民從事海外貿易。無二桅以上大船,不可能出海。擅造二桅以上違反規定式樣的大船出海,不論帶違禁貨物前往外國販賣,或租賃與下海的人,分取外國貨物,都是犯罪,都要問罪。定罪看情節輕重,重者或斬或絞,輕者亦發邊衛充軍。鐵貨、緞匹、綢絹、絲綿都是外國所需,一律禁止出境販賣,違者治罪有差。“法令滋彰,盜賊多有。”中國東南沿海地區的人民,在官府高壓政策下,走投無路,隻得鋌而走險,私自出海貿易,“商轉為盜,盜而後得為商”就是這個道理。

至於清初的“遷界”,對沿海30公裏以外的濱海島嶼區,更是徹底的摧毀。開界之後,沿海生產、生活逐步恢複。但是,荒棄的耕地,有的到新中國成立前還未全部墾複;被破壞的生態環境,有的至今還未達到新的平衡;至於被焚毀的村鎮,有的至今還未恢複到遷界前的興盛水平。湄洲灣秀嶼港就是如此。

據明弘治《興化府誌》“小嶼”條記載:秀嶼“居民約千餘家,皆以漁為業”。當時,在這個小嶼上設有“巡檢司”,並築有“周回九百三十丈的河泊所城堡”。說明秀嶼當時不僅在航運業、漁業上的地位重要,而且在海防上的地位也很重要。福建沿海曆史上像秀嶼這樣的城鎮不是個別的。說明當時沿海由於海港的初步開發利用,經濟曾經是繁榮的。隻是後來,由於“海禁”“遷界”以及“海寇”等原因,沿海城鎮被毀,居民內遷,遭受嚴重的破壞,才衰落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