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含義、形式及生效
自然人之間為借用一定數額的款項,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為自然人借款合同。
自然人借款合同與信貸合同的根本區別在於:自然人借款合同的貸款人是自然人,而信貸合同的貸款人為金融組織;自然人借款合同雙方約定可以是有償合同或無償合同,信貸合同必須是有償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可以是口頭形式或書麵形式,信貸合同必須是書麵形式。
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形式,按《合同法》第197條之規定,可以采用書麵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該合同的生效,按《合同法》第211條之規定,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此規定是基於自然人借款合同的數額相對較小,考慮到方便易行及安全的需要。貸款合同為書麵合同,簽字蓋章生效,是諾成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不論是口頭合同還是書麵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則屬實踐合同。
二、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利率限製
自然人間的借款合同可以是無償的,也可以是有償的,由雙方自行約定。如借款合同對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無償合同。自然人之間的無息借款,有約定償還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歸還,或者未約定償還期限但經出借人催告後,借款人仍不償還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的,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問題的意見(試行)》有關的規定,予以處理。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有支付利息約定的,借款利息涉及的利率約定,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製利率的規定。這些規定包括:
(1)1993年8月21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不準擅自提高和變相提高存、貸款利率的十項規定》中規定,各銀行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規定的可上浮20%,下浮10%的浮動幅度內,依據產業政策,產品結構,信用評估後效益等級確定實行有差別的浮動利率。
(2)1996年2月8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關於嚴肅金融紀律嚴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中規定,各金融機構(不含城鄉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可以在現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的基礎上,按上浮20%,下浮10%的浮動幅度,實行浮動利率。城市信用社、城市合作銀行流動資金貸款利率上浮幅度最高為20%,農村信用社上浮最高為60%。超過以上幅度,需報中國人民銀行省級分行批準。
§§第十七章 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