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承攬合同的內容(1 / 1)

承攬合同的內容亦稱合同條款,合同條款是當事人雙方存在權利義務關係,合同得以履行的依據,也是檢驗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憑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合同內容應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一般而言,承攬合同的內容包括以下八項。

一、標的

標的是承攬合同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所指向的對象,集中反映承攬方和定作方訂立合同的目的、要求,也是承攬合同成立的前提。沒有標的或標的不明確,合同就無法履行,當事人所預期的法律效果就難以實現。

承攬合同的標的是承攬方為定作方所完成的工作成果。在加工、定作、修理合同中以“品名”表示,其他承攬合同中以“項目”表示。

承攬合同的標的應合法,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承攬合同的標的還應明確、具體,寫明承攬合同的品名或項目名稱,並且依據標準的、通用的稱謂,不采用口語或方言,以免引起糾紛。

二、承攬合同的數量、質量

承攬合同標的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製作的,因此區別於買賣合同中的一般商品,在數量上有一定的限度,在質量上體現特殊的性質。

承攬合同的數量、質量是對標的的具體化。數量是衡量標的的尺度,須依據國家法定的計量單位及雙方協商確認的計量方法來計量,如以重量、體積、長度、麵積、個數、件數等計量標的。確定承攬合同的質量條款時,應符合我國標準化法和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須載明質量要求和質量標準。當事人雙方可對質量標準在承攬合同中約定,或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交付工作成果時按約定質量或法定質量標準驗收。若當事人對質量標準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時,可以事後協商補充,也可以按合同的有關條款及交易慣例確定。依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時,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無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按通常標準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執行,後者應符合工作成果所具有的特殊用途。若以樣品為質量標準,需在合同中載明,合同履行時以封存的樣品作為質量驗收的依據。

三、報酬

指定作方按合同規定向承攬方支付的酬金。應在合同中載明報酬的數額、貨幣種類、支付期限、支付地點、支付方式。

在多數情況下報酬是由當事人協商確定的,隻有在軍工、外貿等一些國有企業的當事人中部分承攬合同依法執行國家定價或國家指導價。

承攬合同中,若是由定作人提供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接受工作成果時隻須支付報酬,若由承攬人自備原材料或半成品的,接受工作成果時須支付材料價款和勞務報酬。

定作方支付給承攬方的報酬一般應是貨幣,若雙方同意,也可以實物為,報酬。

四、承攬方式

承攬方式即承攬合同具體采用的方法,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印刷、複製、測試、檢驗等方式。各種承攬方式具有不同的特性,選擇應用時應符合定作人的要求和目的,因此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何種承攬方式。

五、材料的提供

材料的提供條款應載明由合同當事人的哪一方提供;材料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材料的消耗定額;定作方提供材料的日期;承攬方對材料的檢驗方法等。

材料的提供是承攬合同的重要內容,是承攬方能夠製做出符合定作方要求的工作成果的前提和保證。

六、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指承攬方交付定作物、定作方支付價款和報酬的時間範圍。此項條款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按期履行或遲延履行的標準,也是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依據之一,應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履行地點是承攬方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地方,按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即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加工地為合同履行地。履行方式是承攬方完成工作及交付工作成果的方法,前者如承攬方式,後者如送貨、代運、自提、郵寄等。

七、驗收標準和方法

合同驗收是履行合同的程序之一,為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應在承攬合同中明確規定驗收的標準和方法。驗收是由定作方對承攬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從數量、質量等方麵檢驗。應在合同中規定驗收的數量界限、質量標準、驗收的期限及具體的驗收方法。若對小批量工作成果驗收,一般采取全麵驗收的方法;對大批量工作成果驗收需采用抽樣檢驗的方法。驗收時承攬方應提供據以驗收的技術資料和質量說明,以供定作方作為驗收依據。

八、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承攬合同除具備上述條款外,還應包括工作成果的包裝方式;報酬的結算方法,開戶銀行;違約責任以及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與承攬合同有關的往來函電,技術資料,圖紙等也是承攬合同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