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合同的含義施工合同是指發包方(建設單位或總包單位)和承包方
(施工單位)為完成商定的建築安裝工程,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又被稱為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依照施工合同,施工單位應完成建設單位交給的建築安裝工程任務,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提供必要條件並支付工程價款。
施工期為一年以內的建築安裝工程,可根據批準的年度建設計劃、初步設計、施工圖和工程概算簽訂合同。
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可根據批準的長遠計劃,總工程項目表,初步設計和總概算簽訂建築安裝工程總合同。每年再根據批準的年度計劃及工程概算,簽訂單項施工合同或年度施工合同,據以進行施工。
二、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
(1)工程概況。應寫明工程項目名稱、地點、範圍、投資單位、工程的建設目的等能表明工程基本情況的內容。工程名稱以批準的設計文件所確定的名稱為準,不得擅自更改。
(2)承包方式。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總造價包幹,即包工包料,也可約定包工不包料的承包方式。
(3)開工與竣工日期及中間交工工程開工與竣工日期。
(4)工程造價。如為招標工程,應以中標時確定的中標金額為準;如按初步設計總概算投資包幹時,應以經審批的概算投資中與承包內容相應部分的投資為工程價款;如按施工圖預算包幹,則應以審查後的施工圖總預算或綜合預算為準。
(5)工程價款的支付、結算及交工驗收辦法。
(6)設計文件及概、預算和技術資料提供的時間及方式。
(7)施工準備工作分工。應盡量明確各方應承擔的義務。
(8)材料和設備的供應及進場期限。在該條款中,應明確哪一方承擔材料和設備供應,以及施工所需各種材料設備到達施工現場的時間。
(9)雙方相互協作事項。
(10)工程質量。
工程質量是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在工程質量條款中,可以約定質量保證金。
(11)保修期條款。應參照《建築工程保修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
(12)違約責任。
三、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施工合同確立了雙方當事人在施工中的權利和義務。由於雙方權利和義務對等,這裏僅對雙方的義務作一介紹,以有利於雙方明確責任,督促當事人按約履行。
(一)發包方的主要義務
(1)辦理正式工程和臨時設施範圍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請施工許可執照和占道、爆破以及臨時鐵路專用線接岔等許可證。
(2)確定建築物或構築物、道路、線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標準、水準點和坐標控製點。
(3)開工前接通現場的水源、電源和運輸道路,拆遷現場內民房及建築物。
(4)組織有關單位對施工圖等技術資料進行審定,並按合同規定的份數和期限交承包方。
(5)按雙方商定的分工範圍和要求,及時供應材料和設備。
(6)派駐工地代表,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進行監督,檢查隱蔽工程,辦理中間工程的驗收手續,負責簽證,解決由發包方解決的問題及其他事項。
(7)負責組織施工單位、設計單位共同審定施工組織設計、工程價款和竣工結算。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
(8)按時辦理工程款項劃撥和結算手續,保證資金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