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運輸合同的含義及特征
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費的協議。
運輸合同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第一,運輸合同是雙務合同。運輸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均負有一定義務,並享有一定的權利。即承運人享有收取票款或運費的權利的同時,須承擔將旅客或貨物運送到目的地的義務;旅客或托運人或收貨人,享有承運人提供運輸服務的權利時,須承擔支付相應票款或運費的義務。提供運輸服務與票款、運費的貨幣交換關係,相互對應、相互牽連,構成了運輸合同的雙務性。
第二,運輸合同是有償合同。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是以承運旅客或貨物為業的營利性組織或個人。運輸的營利性決定了運輸合同的有償性,旅客或貨物的托運人、收貨人須支付相應的票款或運費,方能享受承運人提供的運輸服務。
第三,運輸合同為諾成合同。在運輸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就運輸事項達成一致意見時,合同即告成立。具體講,在旅客運輸合同中,旅客購得客票時,合同即告成立,客票是旅客運輸合同的簡化形式,而非等到旅客上車後合同才成立,等車、上車隻是合同的履行。貨運合同,以托運人與承運人辦理完貨物運輸事項時,合同即告成立,貨運單(或提貨單)是貨運合同的簡化形式,而非等到貨物交付給承運人時合同才成立,交貨、發運隻是合同的履行。
第四,運輸合同一般為格式合同。運輸合同的承運人是以運輸為業的當事人,其所麵臨的大量的、日常的、不特定需要的待運輸的旅客或貨物,為了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節約時間和費用,承運人一般都預先準備好重複使用的格式合同,以便雙方使用。既為格式合同,必有格式條款,這些條款應按《合同法》第39條、40條、41條的規定訂立,不得違反。
二、運輸合同的種類
(1)按照運輸對象分類,運輸合同可分為旅客運輸合同和貨物運輸合同。
(2)按運輸工具來分類,可分為鐵路運輸合同、公路運輸合同、水上運輸合同和航空運輸合同等。
(3)按運輸方式來分類,可分為單一運輸合同和多式聯運合同。單一運輸合同指隻有一個承運人,采用一種運輸工具的合同。多式聯運合同亦稱聯合運輸合同,指有兩個以上的承運人,采用兩種以上的運輸工具完成運輸任務的合同。
三、運輸合同當事人的基本義務
(一)承運人的基本義務
1.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負有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的義務。
公共運輸的承運人,指依法取得從事公共運輸業務資格的、以營利為目的、使用運輸工具運送旅客或貨物的企業或個人。如國家鐵路局、公共汽車公司、民航公司、出租汽車公司等對社會公眾服務的承運人,都是公共運輸承運人。而企事業單位的專車、班車、旅遊公司的旅遊車等不屬於公共運輸承運人。《合同法》第289條要求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其理由是:第一,公共運輸在大多數情況下有一定的政策性和社會公益性;第二,公共運輸業往往又是壟斷性行業。因此,法律給予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一種社會性義務,這種社會性義務體現在《合同法》中,就是其不得拒絕旅客、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負有接受訂約的義務。“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是指符合法律規定和行業慣例,承運人能夠實施的正常的、一般性要求。是否屬於“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在確認時,應從旅客、托運人的要求與承運人的運輸要求與承運人的運輸範圍、運輸路線、運輸區域等情況是否一致來判斷。如旅客要求出租車司機將其送往該城市任何一個地點都是通常、合理要求;如旅客、托運人要求承運人改變路線、或改變條件、或改變價格等要求,不屬於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