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人與受托人這一相對人中,權利義務也是對等的,委托人的權利就是受托人的義務,委托人的義務就是受托人的權利,故此,隻從闡述雙方義務進行分析。
一、委托人的義務
(一)及時接受委托事務結果的義務
委托人依據委托合同的規定應當及時接受受托人在委托權限範圍內處理委托事務所取得的結果,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而不得無理予以拒絕接受。對於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處理的非委托事務,委托人不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但是委托人知道而又不否認或者予以同意的,則委托人仍應承擔民事責任。
(二)提供或補償辦理委托事務所需的必要費用的義務無論委托合同是否有償,委托人都有義務提供或補償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所需支出的必要費用。所謂受托事務所必需的費用是指受托人在辦理受托事務時,為了達到委托人所追求的結果而必須支出的一切合理費用,例如代購、代銷商品的保管費、包裝費、運輸費等。至於支付多少必需費用以及支付的時間、地點、方式等,當事人可以事先協商或者事後統計計算來決定。雙方當事人應當遵循商業慣例。具體而言,包括提供與補償兩種方式。所謂提供,是指委托人在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前預先付給有關必需費用。而補償則是指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後付給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所支付的必要費用,此時,委托人還應向受托人支付其代為墊付必需費用之日起的利息。
(三)按合同規定支付報酬的義務
委托合同並不是純粹的、絕對的無償契約,受托人依合同約定有獲得報酬的權利。即使是委托合同中並無報酬的約定,但依據習慣或依據委托事務的性質或處理的具體情況屬於公認應該給付報酬的,委托人仍應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對此,《合同法》第405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因此,除無償委托合同以外,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任務後,委托人應向受托人支付報酬。例如代加工的加工費、出庭辯護的代理費等。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期限,依法律規定或合同的約定。如合同無特別約定的,應在委托事務辦理完結後支付。如果非因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事務無法繼續辦理(例如不可抗力的影響)或者受托人在其無過錯的情況下終止法律關係的,委托人應就委托事務已完成的部分,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委托人不得無故拒絕受托人要求其支付合理報酬的權利。
(四)清償債務的義務
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而負擔的必要的、合理的債務,有權請求委托人予以清償。如果受托人超越委托權限範圍處理非委托事務,委托人對此沒有明確表示反對,依《民法通則》有關規定,視為委托人同意,因此,委托人對受托人辦理該事務所負的必要債務,同樣負有清償的義務。
(五)不得將處理委托事務之請求權擅自讓與第三人的義務
委托合同的訂立與履行是以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具有嚴格的人身屬性,因此委托人未經受托人同意不得將處理委托事務之請求權擅自讓與第三人。因此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及時通知終止委托的義務
委托人可以隨時終止委托合同,但必須及時地以合理的方式通知受托人。如果不適時或以不合理的方式終止委托合同致使受托人為辦理委托事務而遭受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委托人的事由以外,委托人應當予以賠償。《合同法》第410條對此明確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