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委托合同的終止(1 / 1)

一、委托合同終止的含義

委托合同終止,又叫委托合同的消滅,它是指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因為達到一定目的或者因為某種特殊情況而不再需要委托法律關係繼續存在時,終止他們根據此前訂立的委托合同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從而委托合同不再具有法律拘束力。

委托合同的終止原因分為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兩種類型。

二、委托合同的自然終止

委托合同的自然終止是指由於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造成的委托合同的終止。它包括:其一,合同履行,即委托人和受托人對於委托合同所規定的內容全部並適當地完成,即合同當事人按照合同所規定的適當的人、時間、地點和方式等,忠實地完成自己的行為,義務得到履行,權利得到實現。其二,委托期限屆滿。委托合同中規定有受托人辦理委托事務的期限的,一俟該期限屆滿,合同即應予終止。其三,合同履行不能。因種種客觀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該合同應予終止。如天降暴雨,洪水上漲,交通中斷,致使受托人無法代運貨物。其四,合同規定的解除條件成就。

三、當事人一方終止合同

因為委托合同是以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信任為基礎,因此,委托人可以隨時撤銷委托,受托人也可以隨時辭去委托,從而使委托合同終止。撤銷委托或辭去委托,為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隻要有當事人一方的撤銷或辭去委托人意思表示便可成立。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在終止委托合同時,必須及時通知對方,才能發生終止合同的效力,如因此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委托人在撤銷委托時,對於受托人在此之前已經完成的委托事務部分,應當承擔其法律結果,並且承擔相應的費用支出,以及依有償合同的約定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

委托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在不利於對方當事人的時期終止委托合同而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歸責於前者的事由而終止合同的除外。例如,受托人怠於委托事務的處理,委托人無奈終止委托合同,雖會給受托人造成一定損失,但因終止合同事由不可歸責於委托人,故委托人對受托人因合同終止而遭受的損失不予賠償。

四、當事人一方死亡或喪失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當事人死亡或被撤銷、解散、破產

委托法律關係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或被撤銷、解散、破產而歸於消滅。委托合同主體為自然人的,在死亡時其法定代理人或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並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護對方當事人的利益;委托合同主體為法人的,在被撤銷、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時,其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對方當事人。

(二)當事人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宣告失蹤

在上述情況下,當事人喪失了履行委托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無疑會對當事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估價產生重大影響,從而委托合同的信任基礎遭到極大削弱。因此,該合同可以予以終止,以避免有關當事人遭受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