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居間合同當事人的義務(1 / 1)

一、委托人的義務

(一)準確說明委托事務,及時給予委托指示

委托人應當向居間人準確說明委托事項及具體要求,發出明確的委托指示。委托人要改變已發出的指示,應及時通知居間人。

(二)承擔因改變委托指示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

委托人的委托指示發出後,當居間人根據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已開始實施居間活動且已獲得一定成效時,委托人如果改變或取消指示,應賠償由此給居間人造成的財產損失。

(三)支付居間人的報酬

報酬是居間人提供居間服務應得的對價,居間人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委托人有義務向其支付報酬。因此,我國《合同法》第426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居間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雙方當事人可采用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適用交易習慣確定,如果依據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時,可根據居間人的勞務合理確定。因居間人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該合同的當事人平均負擔居間人的報酬。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

(四)支付居間必要的費用

通常情況下,居間活動的費用是居間活動的必要投資,其理應由居間人自己負擔。當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後,委托人有義務向居間人支付報酬,該報酬中實際已包含了居間費用,即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投資。但當居間人未促成委托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時,其不能得到應有的報酬。因此,委托人有義務支付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合同法》第427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居間人的義務

(一)提供訂約機會或為訂約進行媒介活動

居間合同成立後,居間人應嚴格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及合同約定,及時向委托人提供符合要求的訂約機會,或積極從中協調,為委托人與第三人簽約創造良好的條件,努力促成雙方簽訂合同。

(二)提供真實情況

《合同法》第425條規定,“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托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居間人對委托人負有忠實的義務。其在居間活動中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第三人合謀損害委托人的利益;不得惡意撮合或者阻礙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訂立合同,其應居於中介人的地位,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向委托人提供有關貿易真實情況。居間人故意提供虛假情況,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居間人應承擔賠償責任。

(三)居間人就委托人及所委托的事務負有保密義務

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涉及委托人秘密的,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保守委托人的有關秘密。如果居間人違反合同約定,泄露了委托人的秘密,應承擔違約責任,並賠償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

(四)居間人負有承擔居間費用的義務

居間費用是居間人在促使委托人與第三人合同成立的業務活動中所支出的必要的費用,它是居間人從事居間活動應當自負的費用。依據合同法規定,居間人如果促成了委托人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居間活動所支出的費用由居間人負擔。如果居間人沒有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但可以請求委托方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二十八章 合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