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1 / 3)

一、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含義和特征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簡稱商標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的所有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範圍內使用注冊商標並支付使用費的一種商標使用製度。注冊商標所有人對注冊商標具有獨占的使用權,其不僅可以自己使用該注冊商標,而且可以許可他人使用。使用許可權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權內容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基於商標權人對注冊商標擁有的專有使用權而產生。隻有商標權人及其許可人有權將該注冊商標和商品或服務項目結合起來進行經營性的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使用。注冊商標作為商標權人的無形財產,可以給權利人帶來巨大的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可以通過商標權人對商標的直接使用來實現,也可以通過許可他人在一定範圍內有償使用商標而得以實現。商標權人許可他人有償使用其商標通常以合同的方式進行。

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簡稱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也稱商標許可證,它是指商標權人許可被許可人在一定範圍內使用注冊商標,並由被許可人支付使用費的協議。商標使用許可不僅是商標權人商標專用權的重要內容,而且商標許可是商標權人實現其注冊商標經濟價值的重要手段。我國《商標法》第26條規定:“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根據商標使用許可的性質和我國《商標法》之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不導致注冊商標所有權發生移轉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實質是注冊商標所有人以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在一定的範圍內部分或全部分享注冊商標的使用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生效後,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並沒有發生轉移,許可人依然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被許可人僅取得在合同約定範圍內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其無權許可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主體具有特定性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許可人隻能是商標注冊人或其授權的人。被許可人必須是依法成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組織,即必須是生產者或經營者。如果被許可人依照許可使用合同使用的是人用藥品、煙草製品的注冊商標,在合同簽訂時還必須附送相應的商品生產主管機關的準許生產該類產品的有關證明。

(三)被許可的商標必須以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商標權人的商標專有使用權僅限於核準注冊的商標和注冊時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其行使權利也不得超出該範圍。被許可人隻能取得在上述範圍內的部分或全部使用權。

(四)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是書麵形式,並且經商標局備案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26條及《商標法實施細則》第35條之規定,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機關存查,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並由商標局予以公告。

(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在注冊商標有效期限內方為有效

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法定保護期為10年。保護期屆滿權利人如果沒有續展,該商標自保護期限屆滿終止,不再受法律保護。因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必須在商標保護期限內才具有法律約束力。在商標法定期限屆滿前,如果商標權人沒有依法辦理續展注冊,或者其續展申請商標局未予核準,則會導致使用許可合同隨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消失而失效。所以實踐中如果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涉及法定保護期限即將屆滿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有關商標續展的事宜進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