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路徑選擇
(一)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加大科技創新力度
目前,我國高新技術企業開展研發的費用主要來自於各級政府、民間團體、行業協會等組織機構的資助,一旦高新技術企業當年申報的科技計劃項目未獲批準,那麼技術創新的進程就會受到經費緊張的製約,申請專利等科技行為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這就有可能打擊高新技術企業進行科技創新的積極性。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出現,使得企業能將高新技術通過在證券市場上的運作迅速轉化為現金流,不但解決了企業的研發基金,更重要的是增強了企業加大科技創新的信心與決心,形成有利的良性循環,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獲得的資金又可以繼續投入到高科技創新中去,從而推動了我國整體科技水平的上升。
(二)進一步完善知識產權證券化評級體係
由於在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過程中產生的收益來自消費者及外部環境,而我國目前進行評級的機構大都由商業銀行來完成,因此加大了風險係數,可以借鑒美國的成熟做法進一步完善信用評級體係。首先,可以成立具有政府背景的基金公司處理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信用評級,確保信用評級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其次,在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過程中引入商業擔保公司,根據市場規則提供擔保品種,增強信用評級深度;最後,在利用國際知名三大評級機構(穆迪、標準普爾、惠譽國際)為國內知識產權證券化評級的過程中,積極學習他們的先進做法和管理經驗,促進國內信用評級機構逐漸提高自身實力,快速成長,占領新開發的信用評級市場,取代外資評級公司的業務份額,在國內眾多評級機構中挑選業務能力強的少數幾家進行重點培養,培育自己的民族品牌,幫助他們做大做強,提高我國整體知識產權證券化信用評級的能力,從而構建一個內外部結合完善的信用評級體係。
(三)拓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交易市場
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順利開展,必須要有一定形式的交易市場,縱觀目前國際上知識產權證券化成功的案例,大部分是通過公募的方式完成。這主要由於通過公募的交易市場更容易使投資者樂於接受,不必進行過多的宣傳和包裝。我國目前眾多高新技術企業正處於成長階段,許多知識產權的應用性仍需要經過市場的實踐檢驗,在缺乏實力雄厚的發行機構進行證券化交易時,無法完全保證債券的全部出售,為此,根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際需要,可以采取加快發展私募交易方式的路徑,使公募和私募兩種方式共同進行,盡快建立流動性較強的二級市場,加大對私募交易市場的管理力度,逐漸形成一套為知識產權證券化配套服務的協調體係。
(四)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
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進程中給予適當的稅收優惠政策是高新技術企業進行融資的重要保證,因為如果稅收過重,企業必然會選擇傳統的融資方式而放棄知識產權證券化,從而也限製了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創新的發展速度。未來可以根據鼓勵發展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原則,采取“稅收中性”的方法,實現公平計稅,對企業初期的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根據知識產權證券化帶來的收益和損失額度進行征收,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導致企業稅收負擔過重的情況出現。這種稅收優惠政策是降低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可以促進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順利開展。
(五)加強風險防範
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在資本市場取得資金的同時,必然會產生一定的風險,對風險的防範是保證知識產權證券化順利進行的重要環節。一方麵,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對實際操作的業務經理進行約束,建立崗位責任製度,前台、中台、後台各司其職,完成與外部聯係、橋梁紐帶和信息維護的工作,規避違法亂紀行為的出現;另一方麵,可以將知識產權證券化產生的風險轉移給第三方,通過保險公司的參與,分散風險係數,根據美國知識產權保險技術先進、保險類別多、索賠速度快的特點,我國可以製定與國情相符的保險產品,在權利人所享有的知識產權融資產品遇到風險時,能及時獲得賠償。同時,保險公司也應加大對知識產權證券化保險品種推廣宣傳的力度,向潛在的企業提供相關保險的條款內容,針對被保險人的不同需要,細化相應品種和金額,選擇單一品種或組合性品種的知識產權保險。
(六)完善相關法律法規
到目前為止,我國尚未有一部關於利用知識產權證券化進行融資的法律法規,一旦在實際過程中出現問題,主要參照證券法、公司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進行處理,在知識產權證券化發行債券時常常受到這些相關法律的限製,由知識產權進行抵押、定價、轉讓更是缺乏法律依據,製定一部完全獨立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法律已勢在必行。主要規定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本概念、範圍、所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專營公司職責、基礎知識產權的轉讓細則等,為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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