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征求意見稿中所介紹的設定受益計劃,是在和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和持續趨同的過程中再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製定的。比如,征求意見稿規定對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利得和損失應當立即確認,而不是運用走廊法在一定的區間範圍外才進行確認,這樣做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還有對設定受益計劃中對於養老金資產的收益要求納入綜合收益表但不計入每股收益,這樣就不會因為養老金計劃的大量盈虧而引起經營成果的大幅波動,從而提供了更好的會計與質量報告。
三、征求意見稿中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問題分析
(一)設定受益計劃的資金運作方式沒有規範
征求意見稿雖然較為詳細地規定了企業實行設定受益計劃所應當進行的會計處理,但是對於相關的其他問題卻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去保證設定受益計劃的順利實行。最為突出的一點是征求意見稿規定的設定受益計劃沒有規定其資金的運作方式。如果資金的運作方式是現收現付,那麼雖然此類型的核算比較簡單,但是當企業出現危機甚至破產時,員工設定受益計劃的養老保險金的繳納就是問題,這樣就會引起一係列的矛盾。現階段雖然我國的養老保險是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運營方式,但是由於空賬現象的出現,實質上是現收現付製。
(二)缺乏鼓勵企業實施設定受益計劃的相關法律法規
企業實行設定受益計劃,養老金的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都是由企業來承擔的。雖然這樣對員工有較強的誘惑力,有利於吸引和留住人才,從而使企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但是對於企業來說,承擔越多的風險就越容易產生損失。因此,僅僅規定設定受益計劃而不鼓勵企業去實施,還不能完全調動企業實施的積極性,這時還需政府出台相應的政策去鼓勵企業承擔風險以保證設定受益計劃的有效實施。
(三)精算力量的缺乏導致設定受益計劃的實施受阻
在設定受益計劃下,養老金的處理流程一般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精算師的工作,首先精算師應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精算假設,然後在精算假設的基礎上給出精算報告。第二部分才是會計人員的工作,會計人員在得到精算師的精算報告後製定養老金的工作底稿,然後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從以上的流程中可以看出,精算師得出的精算報告是前提,隻有在精確的精算報告的基礎上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才有客觀性。美國在出台ERISA法案時就對精算師從業資格、職業道德和培養等方麵做出了嚴格要求。經過多年的發展,美國的精算師力量已經完全能勝任開展設定受益計劃所需要的精算假設。反觀我國,自2000年中國精算師資格考試開考至2012年3月28日為止,僅有251人次取得中國精算師資格證書,1 432人次取得準精算師資格證書。不足兩千人(包括準精算師)的精算師隊伍要完成中國成千上萬企業的設定受益計劃的核算幾乎是不可能的。精算力量的嚴重不足直接影響設定受益計劃的有效實施。
(四)當職工後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離職後福利水平顯著高於以前年度時的會計處理缺乏選擇性
《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規定:當職工後續年度的服務將導致其享有的離職後福利水平顯著高於以前年度時,企業應當按照直線法將累計設定受益義務,歸屬於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企業第一次產生福利義務至職工提供服務不再導致設定受益義務顯著增加的期間,由於未來工資水平提高導致設定受益義務顯著增加的除外。對於直線法,雖然具體的會計處理簡單方便、易於理解,但是由於設定受益義務是一項長期負債,要確切真實地反映其隨著職工提供服務而導致享有的離職後福利水平高於以前年度時的會計處理,必須考慮時間價值。而直線法一般不考慮時間價值因素,使得各年攤銷的相對量雖然相等,但是考慮到時間價值後的絕對量卻不等,這樣就缺乏均衡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