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倫?施米特,美國著名管理學家,與另一位管理學家羅伯特?坦南鮑姆在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大學共事20多年,後來轉到南加州大學任行政管理學教授。施米特為許多公營和私營企業擔任谘詢顧問工作,在各種學術刊物上發表過許多文章,主要著作有《組織的新領域與人類價值觀》。施米特在管理學理論和實踐的發展過程中,對領導問題的研究曆來占有十分重要和突出的地位。施米特和坦南鮑姆劃分出七種具有代表性的典型領導模式加以描述,它們分別是:
1.經理作出決策後向下屬宣布
這種領導方式的特點是由上司識別和確認問題或任務,設想出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並擇定其中之一,然後向下屬宣布自己的決定以便實施。至於下屬對他們的決策有何想法和感覺,領導可以有所考慮,也可以完全不予考慮。但有一點是確定不移的:他們決不允許下屬直接參與決策。
2.經理向下屬“兜售”自己的決策
同前一種模式類似,這裏仍由領導者確定工作任務和作出決策。但領導者不是用強迫命令的方法而是用說服的辦法讓下屬接受其決定。這樣做的原因是一項決策往往牽涉到許多人、許多方麵,其中有些人可能抱反對態度,應當盡量減少這種阻力。辦法之一便是指明該項決策會給職工帶來哪些益處。
3.經理向下屬報告自己的決策,歡迎提出問題
這種領導模式仍然是由經理作出決策,但他們希望下屬充分理解自己的思想和意圖,所以邀請職工們提出問題,由他們加以解釋,以利大家接受。在這一過程中,經理們還可以與下級一起深入探討基本決策的作用和影響。
4.經理作出初步決策,允許下屬提出修改意見
這種領導方式允許下級人員對決策發揮一些影響,但識別和判定問題的主動權仍在上級手裏。在同下級見麵的時候,領導者已經徹底分析過該問題並作出了決策――但隻是一個初步的決策。他將自己建議的解決方案和計劃提交下屬征詢意見,歡迎和讚賞下屬坦率直言,但最終作出決定的權力仍牢牢掌握在他手裏。
5.經理提出問題,聽取下屬意見,然後決策
這種模式是經理作出決策前先請大家提意見。經理的責任是識別問題,確定任務,然後請職工們一起來分析問題的根源和解決辦法。職工們可能運用自己的實際工作經驗和知識提出更多可供選擇的方案,使經理有更大的選擇餘地。當然,最後的選擇和決策仍然要由領導者作出。
6.經理確定界限和要求,由下屬群體作出決策。
領導模式演變到這一點,決策權已由上級經理個人手中轉移到下屬和集體手中了。
7.經理授權下屬在一定範圍內自己識別問題和進行決策
這是一種最大限度的群體自由,在正式的組織裏很少遇到這種情形,但是科研單位等常常采用這種模式。例如,下級管理人員和工程技術人員組成的集體自己確定課題,自己製定各種可供選擇的方案,自己作出決策。上級領導者隻是事先確定一些界限,他如果親自參與決策,也是以集體一員的身份,同別人平等,不享有特殊權力。此外,領導者還要事先作出承諾,對下屬在規定範圍內自主作出的決策,他一定幫助實施。
要點:
通常經理們麵臨的困難是,一方麵他們覺得必須發揚民主,得到整個群體或整個組織的幫助,另一方麵他們又確實感到自己必須看得更全麵、更深入、更長遠。這時候往往很難區分真正的群體參與同領導者為了推卸責任而走走“民主”的形式。所以在討論領導的模式時,就不應當隻分析研究一兩種領導模式,而是應當研究一係列領導模式。隻有研究選擇領導模式時考慮那些可能會產生影響的因素,才會在真正的民主與集中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