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行為的發生一般表現為事前、事中和事後三種狀態。事前和事後的監督屬於靜態監督,事中的監督屬於動態監督。動態監督就是對變化過程的監督。傳統的監督主要是靜態的,以事前的教育和事後的懲處為主要內容。警示訓誡防線則突出了動態監督的特征,力求在行為發生量變的階段通過監督來阻卻其漸變過程,避免某種行為蛻化墮落為腐敗行為。
警示訓誡防線所實現的監督動態化主要表現在:(1)監督過程的動態化。警示訓誡防線有三種主要的監督手段。警示提醒、誡勉督導和責令糾錯,既反映了監督手段的一種變化,也體現了監督的動態化過程。首先是進行警示提醒,若提醒後問題解決了,即行了結;如果未能解決問題則被轉為誡勉督導或責令糾錯。誡勉督導和責令糾錯後整改到位、恢複如常者,既往不咎或從輕處理;整改不到位者,予以組織處理;不糾錯並構成違紀者,進行立案查處或移交檢察機關。警示訓誡防線的三種監督手段相互銜接,每一種監督手段的實施,都伴隨著“跟蹤督辦”,注重整改過程,整改不到位,即采取更嚴厲的警示訓誡手段,直至組織處理。監督過程的動態化,使問題發生的每個環節都在警示訓誡防線的嚴密監控之下。(2)處理程序的動態化。按照警示訓誡防線的監督方法,在程序上首先是嚴把“三個關口”,即對象確定、訓誡談話和監督整改。實施對象的信息進入程序後,先要進行必要的篩選,經篩選予以確定的作為實施對象,然後組織實施不同的監督處理方式,要求按規定進行整改,最後將處理結果予以歸檔。每一個環節的具體落實,都有相關的製度、辦法製約。其次是要防止兩種錯誤傾向。一是防止以警示訓誡代替黨紀政紀處分,弱化辦案的錯誤傾向。要甄別問題的錯誤性質、嚴重程度,既要保護黨員幹部,也要確保黨紀國法的嚴肅性。二是防止把警示訓誡與一般性思想教育相混淆,模糊警示訓誡的組織強製性。(3)信息收集的動態化。信息收集的動態化既表現為“跟蹤整改”中對整改過程的典型化的動態信息收集,也表現為多渠道的廣泛性信息收集,如各級黨委、政府及其領導發現的,紀檢監察機關發現的,上級機關交辦的,人民群眾、黨員幹部舉報的、投訴的,聯席會提出的,其他部門、機關移交的等等。廣泛的實施對象信息來源,極大地強化了警示訓誡防線的動態監督功能。
警示訓誡防線的動態監督,並不是為了盡可能多地處理、處分黨員幹部,而是要在問題發生的萌芽階段、出現苗頭、有不正之風或不廉潔行為時,及時預警、糾錯改正,不放任問題的發展、演化,杜絕腐敗行為。因此,動態監督更主要的是著眼於教育、挽救,從人本、人文角度出發,保護廣大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積極性,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增強黨和人民的密切聯係。
(四)事後監督變為全程監督
事後監督主要是指對黨員幹部廉政勤政的結果進行的監督。如黨員幹部任用中的離任審計,一項工作完成以後對工作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全程監督是根據從嚴治黨的方針和黨管幹部的原則,通過多種形式,采取多種手段,對黨員幹部政治素質、領導能力、組織紀律、工作作風、履行職責和廉政勤政進行的全方位、多角度、連續性的監督。
警示訓誡防線對全程監督的製度設計主要體現在:(1)警示訓誡防線的監督是對黨員幹部從政行為的全過程進行的監督。大到黨員幹部任職期間的廉政情況、勤政表現、工作實績,小到某項具體工作的行政決策、執行過程,到最後完成工作任務,警示訓誡防線的監督貫穿於黨員幹部任職期間及辦事過程的每一個工作環節,而且是持續的監督。(2)警示訓誡防線對黨員幹部的監督以廉政為監督工作的核心,不僅僅是對黨員幹部履行職責的監督,還表現在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黨政領導幹部工作之餘、日常生活中廉政情況的監督。如對黨員幹部個人及家庭遇有婚喪嫁娶、喬遷新居等有可能出現不廉潔行為的事項進行事前的廉政預警,對黨員幹部實行全方位的監督。(3)警示訓誡防線對黨員幹部的全程監督還表現在對黨員幹部創造性開展工作的監督。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積極提倡黨員幹部在遵守黨和國家的政策、法律的前提下創造性地開展工作,推動地方、部門的經濟發展。但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很可能缺乏明確的依據,容易給否定改革的人造成口實,也容易變成廉政監督的一個模糊區,警示訓誡防線把其納入監督領域,有利於保護黨員幹部的創業積極性,確保改革發展的正確方向。
警示訓誡防線采取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等製度,融合組織監督、審計監督、群眾監督、媒體監督等監督形式,並輔以必要的組織處理措施做保障,就使得黨員幹部幹事創業及日常生活的全過程進入有效監督的範圍,既保護挽救了黨員幹部,也增強了黨的執政能力,對於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