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章 警示訓誡防線對反對和防止腐敗的製度創新(4)(2 / 3)

六、警示訓誡防線對反腐敗組織協調機製的創新

江澤民同誌在十五大報告中提出,“反對腐敗是關係黨和國家生死存亡的嚴重政治鬥爭”,要求“黨委統一領導,黨政齊抓共管,紀委組織協調,部門各負其責,依靠群眾的支持和參與,堅決遏製腐敗現象”。中央紀委《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對紀委組織協調的主要任務、組織協調的程序、組織協調的保障等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規定,使紀委的組織協調職能更加明確化,這對於充分發揮紀委在反腐敗中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紀委的組織協調,按照《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是指紀委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按照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協助同級黨委研究、部署、協調、督促檢查反腐敗各項工作。《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對紀委的組織協調工作進行了專門的規定,所作的規定多以原則性規定為主,需要地方、部門在反腐倡廉的積極探索中,從工作實際出發,不斷豐富紀委組織協調的內容。警示訓誡防線在充分體現上述政策的基礎上,對紀委的組織協調職能進行了許多具體化的製度設計,創新了反腐敗工作中的組織協調機製。

(一)組織協調機製被賦予了實體性內容

中央紀委《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主要是授權性、程序性規定。作為授權性規定,主要是賦予了紀委組織協調反腐敗的工作職能。作為程序性規定,主要體現在《規定》的內容部分,規定了紀委組織協調的任務、程序(組織協調的工作步驟)和保障等事項。對於《規定》中的程序性內容,如果沒有實體性的規定加以保障,紀委組織協調職能的發揮必然會受到很大的影響。譬如紀委對有關部門的組織、督促、檢查,如果沒有可操作的製度來保障可能會流於形式,如果沒有具體的工作內容作為依托,組織協調就會言之無物,組織協調的可實施性就會大打折扣。

警示訓誡防線作為集教育、監督、懲處、保護為一體的腐敗預防線,結合腐敗發生、發展的過程,從關口前移、動態監督的角度,設計了警示提醒、誡勉督導、責令糾錯三個有機聯係的製度體係,並對三項製度運行的條件、範圍、具體程序以及違背製度規範性要求所應承擔的組織責任進行了明確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大多為實體性的,如關於製度分類與結構的規定、製度內容的規定、製度適用範圍的規定、組織責任的規定等。把紀委組織協調的授權性、程序性規定融入到警示訓誡防線的實體性規定當中,這種程序性規定才能發揮出最大的作用。如可以通過推動構建警示訓誡防線來強化紀委的組織協調功能,可以通過警示訓誡防線實施的情況反映紀委組織協調作用發揮的程度等等。所以,警示訓誡防線在很大程度上是對紀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功能的具體落實。反過來,如果沒有紀委的組織協調,警示訓誡防線的各項製度也就沒有存在的依據,警示訓誡防線的實施就會麵臨很多阻力。

(二)組織協調具體方式的創新

《關於紀委協助黨委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的規定》中對組織協調方式的規定核心是協調、配合,但如何協調、配合,沒有更具體的規定。警示訓誡防線結合中央的有關文件和政策,從線索收集與分轉、對象排查與確定、分級實施等幾個方麵對協調、配合的具體方式進行了製度化設計和創新。

關於線索收集與分轉。總的原則是各級黨的組織、政府及其部門應及時收集轄區、部門、單位的警示訓誡線索,在這一原則下,協調配合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是移送。主要是指政法部門和經濟管理職能部門在收集警示訓誡線索時,對於非本部門的警示訓誡線索及時移送到有管轄權的同級紀檢監察機關。二是批轉。是指各級黨政組織按黨員幹部管理權限,對於應由下級管轄的警示訓誡線索及時批轉給下級部門(單位),並跟蹤督辦。三是分流。是指紀檢監察機關對受理的群眾信訪舉報,按規定進行分流。屬本級管轄的轉警示訓誡執行部門。

關於對象排查與確定。對象排查與確定是警示訓誡防線的重要關口之一,對象排查與確定組織協調的核心是按黨員幹部管理權限,由有管轄權的紀檢監察機構和上級領導對對象進行確定並實施警示訓誡。對象確定可以由各級各部門領導直接確定,也可以批轉紀檢監察機關(機構)確定,但責令糾錯對象一般應由領導或黨委(黨組)集體決定。轉辦、交辦、移送的警示訓誡線索,由負責警示訓誡工作的部門排查,提出建議。其中需要警示提醒和誡勉督導的由主要領導確定,需要責令糾錯的由紀委常委會或監察廳(局)長辦公會確定。在對象排查與確定的具體方式中,充分體現了紀委對相關機構、部門和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