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八、略論清代的漕弊(1 / 3)

中國曆史上,在封建王朝向農民征收漕糧過程中,長期存在著官吏百般貪汙勒索的“漕弊”現象,為害極大。有清一代,漕政中積弊問題又尤其突出,管運管糧的官吏、承運的運弁運丁以及納漕地方的土豪劣紳無不侵漕蠹漕,造成了相當嚴重的社會危害。這一現象的存在,在當世不僅很大程度上幹擾了清政府的漕政製度,更重要的是嚴重地影響了廣大農民的生產和生活,構成了世人倍加關注的一個社會問題。

清代建國伊始,為了滿足京城皇室以下官僚、軍隊的食糧需要,承襲了前代的征調漕糧製度。清製規定:每年征調進京漕糧大約四百多萬石,分別由當時的山東、河南、安徽、江蘇、浙江、江西、湖南及湖北等省農民負擔交納。各省漕糧的征收由當地官吏負責,漕糧運輸則由漕運總督衙門指揮下的運丁隊伍承擔。漕糧最終運抵北京、通州兩地太倉時,入庫及保管事項由倉場衙門負責。但是,從清初創建漕運之日起,也繼承了前明漕務中的諸多積弊,隨之愈演愈烈,終於禍患無窮。概括而言,清代的漕弊集中表現在以下諸方麵:

其一,漕務官吏的侵漕活動。清初以來,漕務機構裏便存在官僚、胥役肆意借漕貪汙勒索的現象。如順治時,漕運總督吳惟華網羅親信,瘋狂地從事貪汙舞弊活動。順治四年,淮南地區的泰州、高郵等地發生洪澇災害,糧食大幅度減產。於是,當地官員請求按例將漕糧改折現錢交納。但吳惟華故意刁難,不予批準。地方官無奈,隻得向吳氏行賄三千金,才解決了改折之事。諸如此類等等隻顧索賄、不管農民死活的事例,不勝枚舉,所謂“因事受財,動輒千萬”。康熙以後,漕臣的侵漕行為就更為普遍,以至於康熙兩次南巡時,曾先後在淮安漕督衙門所在地就地解除了漕督邵甘、馬世濟的職務。

其二,倉場官吏的營私舞弊行為。清代京、通倉場組織中官吏的各種不法營私行為可以說一直非常嚴重,並始終是輿論抨擊的對象,被稱之為“巨蠹”、“積棍”。如:清初倉場侍郎謝啟光通過種種貪汙索賄活動,大獲暴利,“穢聲盈路”。康熙四十四年,負責接收漕糧的坐糧廳江□與諸倉監督合夥盜竊,致使虧空糧食九十萬石及大量銀兩。而嘉慶時揭出的通州倉官胥合夥舞弊案,更暴露了其侵倉活動的瘋狂程度。類似行徑,直至清末不絕於史。倉場組織雖非直接理漕部門,但其虧空情況的長期存在,勢必對漕運提出更高的要求,從而在一個側麵加重了農民的納漕負擔。

其三,貪官汙吏對運丁的肆意勒索。在清代文獻中,有關這方麵的記載可謂連篇累牘,其中以清人王命嶽的論述較為細致。據王氏總結:運丁有“水次之苦”、“過淮之苦”和“抵通之苦”。所謂水次之苦,即指運丁在各地承運開始時所受管運官吏的敲詐勒索,包括“買幫陋習”、“衛官幫官常例”、“糧道書辦常例”及“令箭牌票差禮”等等。各項名目的勒索,每船少則一二兩,多則十餘兩白銀。於是,船未啟航,每艘“已費五六十金”,這還不算運丁領餉時每船遭府縣官吏索賄的六七兩銀;所謂過淮之苦,指運丁北上經過淮河時所受漕運總督衙門官吏的勒索,每幫漕船(數十艘不等)被迫交納賄銀至五六百兩之多;所謂抵通之苦,指運丁抵達通州後受到的勒索,有如投文常例、胥役船規、倉官常例、坐糧廳常例、委官舊規、伍長常例、上斛下蕩之費等等,每項每船也須交納數兩至十餘兩白銀。諸如此類等等,不一而足。如果運丁膽敢在哪一個關口上拒不交錢,立即便會遭到刁難和報複。難怪同時代人激憤地呼道:“試起而問,今之有轄於漕者,自上及下有不取常例於運軍者乎?”

其四,運丁運弁對州縣的百般敲詐。誠如清人所說:各管運管糧衙門的貪官汙吏,皆“視運軍為奇貨,誅求橫出”。但運丁“別有身家為賠累之具”,故其失之於彼,必取之於此。其結果是在各地接受漕糧時,運丁運弁對交糧的地方官吏百般敲詐,以轉嫁負擔。清政府為了保證漕運的正常運行,考慮到運丁的實際情況,遂規定在征收漕糧時向農民征收“加耗”等名目的附加稅,用以津貼運丁隊伍。然而,隨著運丁所受盤剝的加劇,他們的勒索活動也日益擴大,又有“淋尖、踢斛、拋剩、漫籌、腳米”等等敲詐手段。運丁們通常以拒絕接受漕糧相威脅,迫使交糧地方額外供給,以至於出現了“州縣資其魚肉,若非百計刁難,何能飽其欲壑”的現象。清中葉以後,漕運運丁勒逼州縣又成為一大社會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