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剝奪公權終生者。
2.犯有罪行經判決確定者。
十一、請恤及請領撫恤金權利的時效,自請恤或請領事由發生的次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消減。但因不可抗據的事由,導致不能行使,而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的事由終止時,重新算起。
十二、領受撫恤金的權利及未經其遺屬領取前的撫恤金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十三、撫恤年資的計算,依照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所訂的服務年資計算。
十四、臨時或試用員工,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者,除喪葬費2個月工資仍照發給外,還一次發給相當於同級正式員工15個月的工資數的撫恤金。
從業人員撫恤辦法
一、依據。本辦法依據本公司人事管理規則的規定製定。
二、適用範圍。本公司編製內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的撫恤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的規定辦理。
三、公傷的撫恤。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一時不能工作,除由本公司或勞保局負擔醫藥費外,治療期間按月給予全部的工資,但以24個月為限,逾期者要停薪留職12個月或令其退休。
四、死亡的撫恤。從業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包括患職業病死亡),按照其服務年限及最後月份本薪給予恤金,其支給標準依下列各款的規定但最低不得少於4萬元,最高不得超過12萬元。
1.服務未滿5年者一次發給40個月本薪的恤金。
2.服務滿5年以上,每滿一年增給一個月本薪的恤金,但最高以發給28個月為限。
五、特別恤金。從業人員因下列情況之一而致傷或死亡,除照第三、四條規定辦理外,應由主管敘明事實,由總經理或董事長另行議定,依據最後月的本薪,酌情給予44個月以內的特別恤金。
1.明知危險奮勇救助員工或保護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在危險的環境下工作盡忠職守者。
六、在職死亡的撫恤。從業人員在職死亡(非因執行職務)者,按照其最後月的本薪給予恤金,其支給標準依下列條款的規定,但最高以4萬元為限:
1.服務未滿一年者,發給5個月的恤金。
2.服務滿一年以上的年數,每滿一年增給一個月恤金,但最高以發給10個月恤金為限。
七、停薪留職期間死亡的撫恤。從業人員在停薪留職期間死亡時,因超越公傷假而停薪留職者,按第四條或第五條的規定請恤;因超越特別病假而停薪留職者,可按第六條規定請恤。
八、喪葬費。從業人員死亡除按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撫恤外,並加給喪葬費1萬元,因公致亡者給5個月工資。
九、領受順序。領受撫恤金、喪葬費的遺屬,須備有確實證明者為限,除遺囑另有指定外,其領受順序依政府有關法令的規定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
5.同胞兄弟姊妹。
十、共同承領。領受撫恤金、喪葬費的遺屬,同一順位內有數人時,應共同簽名平均承領,如有願意放棄者,應出具書麵聲明。
十一、申請手續。申請撫恤金應於死亡一年內由遺屬填寫撫恤金申請表、申請撫恤金保證書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及保證書向本公司請恤,但遇有不可抗力事故時,其期限準予延長。
請恤時應由人事、會計部門審核各項憑證後呈總經理核發,但配有眷屬宿舍者,應遺屬辦理退舍手續後,始予核付。
十二、受領撫恤金的權利。受領撫恤金的權利,不得押扣、讓與或供擔保。
十三、代殮的處理。死亡者如無遺屬時,得由其服務部門把喪葬費給予指定人員代為殮葬。
死亡者的遺屬居住遠方或來不及親臨殮葬時,可比照前項規定代為殮葬,但其應領撫恤金各費應待其合法領受遺屬到達時,按照規定手續領給,並扣除代為殮葬所需的用費。
十四、編製外人員的公傷撫恤。聘約、定期契約人員及臨時人員因執行職務而致傷,一時不能工作者,除由本公司或勞保局負擔醫藥費外,治療期間按月給予全數薪金,但以聘約期內或二年為限;其因執行職務而致死亡者,一次核給以最後月的本薪40個月來計算作付死亡補償及5個月喪葬費,但最低不得少於××萬元,最高不得超過××萬元。
十五、遺屬遷宿處理。從業人員死亡其有配租宿舍者,準其遺屬繼續居住半年,其遺屬未住滿半年遷出者,按未住月數比照其死亡時的房租標準給予房屋津貼,在未遷離宿舍前須將其遺屬撫恤金的一半代為存入銀行,如住滿半年仍未遷出時,每超過一個月須向遺屬或就專戶存儲的撫恤金項下扣繳雙倍房租。
十六、公傷的定義。本辦法所稱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死亡的認定均以勞保“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為依據。
十七、實施及修改。本辦法經經營決策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