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因公死亡,應由人事單位填寫“撫恤申請單”公文,呈總經理核準,副本抄送會計單位核發撫恤金。
二、死亡員工家屬由人事單位辦理離職手續,並填具“申請撫恤金保證書”後,領取撫恤金,人事單位參照規定辦理有關事宜。
三、符合福利金申請條件的員工,到人事單位填寫“福利金申請單”公文,由人事單位簽注意見,呈總經理核準後,副本抄發會計單位發給福利金。
四、福利金申請應另參照“福利辦法”規定辦理。
員工撫恤細則
一、本公司凡不能參加勞動保險或人壽保險的員工,遇有傷病亡事故其撫恤辦法,悉依本細則。
二、本細則除長期受雇在本公司的從業人員外,其他的臨時、特約顧問、特聘等人員均不適用。
三、凡因執行職務而致公傷,一時不能工作者,在其醫療期間,按月發給全部薪津但以24個月為限。
四、在職死亡,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1.服務未滿1年者,給予1萬元。
2.服務1年以上未滿2年者,給予2萬元。
3.服務2年以上未滿3年者,給予3萬元。
4.服務3年以上未滿4年者,給予4萬元。
5.服務4年以上未滿10年者,給予5萬元。
6.服務10年以上者,給予6萬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傷死亡者,除照第4條辦理外,得由直屬主管,敘明事實,呈報總經理核定,酌情給予特別撫恤金,但以5個月薪津為限。
1.明知危險而奮勇搶救員工或公物者。
2.不顧個人生命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在危險地點或危險時期工作盡忠職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職期間內病故者,得按在職死亡請恤,但在停薪留職後6個月內為限。
七、遺屬請領撫恤時,應檢具死亡證明書及戶籍謄本各一份繼承人以分配順序表及同意書等隨同申請表送交人事單位。
八、撫恤申請表應由人事、會計兩單位審查簽證後呈奉核準後發給。
九、受領撫恤金的遺屬,須備有證明文件,受領撫恤金的順序如下:
1.配偶。
2.直係血統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孫。
十、死亡者如無遺屬或遺屬居住遠方,不能趕到,無法親臨埋葬時,由公司指定人員代為埋葬,其費用在應給的撫恤金內支用。
十一、申請撫恤金應在死亡後3個月之內,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時,得準予延長。
十二、本細則呈奉董事會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員工撫恤辦法
一、本公司正式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其撫恤依本辦法執行。
二、前條所稱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
1.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險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項所稱執行職務的認定,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
三、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公司員工儲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計劃的規定辦理外,並按其年資與現支基本薪資數分別核定發給一次撫恤金,其支給標準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國家勞動法規定辦理。
2.基本薪資數(基數)每滿一年加發半個基數,但最高以30個基數為限。
3.以上年資以十足計算,停薪留職期間以中斷計算。
四、員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條規定的標準給恤外,得敘明事實呈請總經理另行核定,酌情發給3~10個月以內基本薪資的特別恤金。
1.明知危險奮勇救護員工或公物者。
2.不顧危險盡忠職守,抵抗強暴者。
3.在危險的環境下,工作盡忠職守者。
五、員工因公死亡或在職死亡,除依本辦法給恤外,另給2個月基本薪資數的喪葬費。
六、員工於特準病假期間內死亡時,依因公或在職死亡的規定請恤。
七、自殺或其他敗德行為致死者,概不發給恤葬費。
八、遺屬在領取撫恤金及喪葬費時,應核檢員工死亡的證明文件及除戶籍謄本,填具申請書由總經理核發。
九、領取撫恤金及喪葬費的遺屬,以本公司登記為據或經確實證明者證明為限,除遺囑有指定外,其領受順序如下: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
5.同父母的兄弟姊妹。
前項各順序內的遺屬,以未出繼者為限。順序在後的遺屬領取時,應提出順序在前者失權或死亡證明,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應共同承領,平均領受撫恤金,如有願放棄者,須具有聲明書。
十、遺屬或指定受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撫恤金領受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