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洛夫斯基先生坦白承認,所有權有它的種種流弊。“但是,”他說,“這些流弊正在逐漸消失。今天,它們的原因已被得知。它們都是從一種虛假的所有權學說中滋生出來的。在原則上,所有權是不可侵犯的,但是它可以並且必須加以抑製和受到懲戒。”這就是那位教授的結論。
當一個人仍然這樣地停留在雲端裏的時候,他用不著擔心會說出模棱兩可的話來。雖然如此,我還願意他把所有權的這些流弊加以明確,指出它們的原因,解釋一下這個無從產生流弊的正確學說;總之,我願意他告訴我,用什麼辦法可以不必摧毀所有權而使它為了全體人民的最大幸福而受到支配。“我們的民法法典,”沃洛夫斯基先生在談到這個問題時說,“有很多要修改的地方”。我以為這個法典把每件事情都置諸不理。
最後,沃洛夫斯基先生一方麵反對資本的集中和由此而產生的兼並現象;另一方麵他又反對土地的極端的分散。我認為我在第一篇論文中已經說明,大規模的積累和微細的分散是經濟學上的三位一體的頭兩個論題——正題和反題。但是,如果說沃洛夫斯基先生對於第三題、即合題什麼話也沒有說,從而聽任那個結論懸空著,那麼我卻曾經指明,這第三題就是協會,它意味著所有權的消滅。
十一月三十日。——著作權。沃洛夫斯基先生承認,同意才幹享有某些權利(這同平等是毫不抵觸的)是合乎正義的,但他竭力反對那種使著作者的繼承人獲得利益的、天才作品的永久和絕對的著作權。他主要的論據是,社會對於各種精神方麵的創造擁有集體生產的權利。要知道,我在我的那篇《關於所有權和政治的探討》中所闡明的,正就是這種集體力量的原理,並且我曾在這個原理上建立起一個新社會組織的完整的大廈。就我所知,沃洛夫斯基先生是第一個把這條經濟上的定律應用到立法上去的法學家。不過,在我把集體力量的原理擴展到各種產品上去的同時,沃洛夫斯基先生卻比我一向所持的審慎態度更為謹慎,把這個原理局限於中間範圍。所以,對於我十分大膽地就其整體來說明的問題,他隻是滿足於肯定它的一部分,讓聰明的聽眾自己去填補空白。雖然如此,他的論證卻是深刻的和嚴密的。人們會覺得,這位教授由於自己感到隻涉及所有權的一個方麵可以比較安心,已經讓他的智力自由發揮出來,並正在向著自由突進。
1.絕對的著作權會妨礙別人的活動力並阻塞人類的發展。那就會是進步的滅絕,那就會是自殺。如果最初的一些發明——犁、水平儀、鋸子等等——曾經被私有化的話,會發生什麼情況呢?
這就是沃洛夫斯基先生的第一個論題。
我回答說:在土地和工具方麵的絕對所有權妨礙人類的活動力,阻塞進步和人的自由發展。在羅馬和一切古老的國家發生了什麼事情呢?在中世紀發生了什麼事情呢?今天在英國,由於生產資源的絕對所有權的結果,我們看到的是什麼情況呢?人類的自殺。
2.不動產和動產是和社會利益相符合的。由於著作權的緣故,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就永遠發生矛盾。
這個論題的說明中含有為那些不能充分和完全享有言論自由的人所共有的修辭上的詞藻。這種詞藻就是說反話(anti-phrasis)或故意把真話反過來說(contre-vérité)。按照杜馬爾賽和那些最優秀的人類學家的看法,這種詞藻在於說一件事情的時候意思是指另一件事情。沃洛夫斯基先生的論題,如果自然而然地說出來的話,就可以作如下的理解:“正像不動產和動產在本質上是與社會相敵對的,同樣地,由於著作權的緣故,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也就永遠發生矛盾。”
3.德·蒙達朗貝爾先生在上議院裏怒氣衝衝地抗議把著作家和機器發明家等同起來;他認為這種視同一體的辦法是對著作家有妨害的。沃洛夫斯基先生回答說:如果沒有機器,著作家的權利就等於零;如果沒有造紙廠、鑄造鉛字的冶煉廠和印刷所,那就不會有詩和散文的出售,許多機械學上的發明——例如指南針、望遠鏡或蒸汽機——具有完全和一本著作同樣的價值。
在德·蒙達朗貝爾先生之前,沙爾·孔德先生曾經嘲笑那些合乎邏輯的思想一定會從著作家所享有的特權中推論出來的那種偏袒機械發明的論斷。孔德先生說,“那個首先想出並實行把一塊木頭變成一雙木屐,或把一張獸皮變成一雙涼鞋的念頭的人,本來可以因此而獲得為人類做鞋的專利權!”在私有製的體係下,無疑是這樣的。因為事實上,你們這樣地加以挖苦的木屐是製鞋匠的創造、他的天才的作品、他的思想的表現,對他來說,這雙木屐是他的一首詩,正像《國王取樂》是維克多·雨果先生的劇本一樣。應當公正地對待一切相類的事情。如果你們拒絕給與製鞋匠一張專賣的特許證,你們就等於拒絕把特權給與詩人。
4.使一本書占有重要地位的,是作者和他的作品以外的一件事實。如果沒有社會的智慧,沒有它的發展以及它與那些作者之間在思想上、感情上和利害關係上的某種共同性,那些作家的作品就會一錢不值。一本書所以有交換價值,與其說是由於書中所展示出來的才能,還不如說是由於社會條件。
的確,我好像是在抄寫我自己的話語似的。沃洛夫斯基先生的這一論題含有一種對於概括而絕對的思想的特殊措辭,一種反對所有權的最強烈的和最明確的措辭。為什麼藝術家能夠像技術人員那樣找到維持生活的手段呢?因為社會曾使美術像最粗陋的工業那樣,成為消費和交換的對象,因而它們是受一切商業上的和政治經濟學上的定律支配的。而這些定律的第一條就是職能之間的平衡關係,也就是同事之間的平等關係。
5.沃洛夫斯基先生常常喜歡諷刺那些著作權的請願者。“有一些著作家,”他說,“渴望得到作者的特權,他們為了這個目的而指出樂劇的威力。他們談到高乃依①的侄女在一個靠她伯父的作品發財的戲院門口求乞……為了滿足著作界的貪婪,就會有必要確立著作權的繼承辦法,並製訂整套例外的法典。”
①比埃爾·高乃依(1606—1684),法國傑出的劇作家,十七世紀古典主義劇作的創始者,著有悲劇《西得》、《賀拉西》、《龐培之死》等。——譯者
我喜歡這種善良的諷刺。但是沃洛夫斯基先生並沒有把問題所牽涉到的那些困難發揮無餘。首先,國家花錢請來發表講演的古尚、季佐、維葉門、達米容各位先生和他們的同行將通過書商再獲得第二次的報酬,這難道是公平的嗎?——我既然有權報告他們的講演,難道就不應當有把這些講演印刷出來的權利嗎?諾埃爾和夏普沙爾兩位先生是大學的監督,他們利用自己的勢力把他們從一些著作中選出來的東西賣給那些由他們兩位收受薪金而奉命監督其學業的青年,這是不是公平的呢?如果是不公平的,那麼就不應該拒絕把著作權給與任何身居公職和領取年俸或幹薪的作者嗎?
此外,作家的特權是不是應當擴展到那些隻想去腐化人心和模糊理解力的反宗教的作品和不道德的作品呢?如果給予這種特權,那就等於是用法律來許可不道德的行徑;如果加以拒絕,那就是挑剔作家。在現社會的不完善的狀況之下,既然不可能防止一切侵犯道德律的行為,那就有必要設立一個審定書籍和道德的頒發許可證的辦事處。但是,在這個時候,我們的著作界將有四分之三被迫去進行登記;並且,既然此後根據他們自己的供認而被認為是賣淫者,他們將必然是屬於公眾的。我們把夜度資付給娼妓;我們並不給她特權。
最後,剽竊行為是否應列入偽造行為的一類呢?如果你回答說“是的”,那你就是預先把書上所討論的一切主題據為己有;如果你說“不”,那你就是把整個的問題交給法官去作出決定。除了秘密翻印的情形之外,法官將怎樣從援引、摹仿、抄襲甚或巧合中辨別出偽造來呢?一位學者花兩年的時間去計算出一張具有九位或十位小數的對數表。他把它印了出來。兩星期之後,他的書就以半價出售;這就無法說明這種結果是由於偽造還是由於競爭。法院能做些什麼呢?如果發生疑問,法院是否應當把著作權判給先占人呢?等於是用抽簽來解決問題。
不管怎麼樣,這些都是不值得多加考慮的,但我們有沒有看到,在把一種永久性的特權給與作家和他們的繼承人時,我們實際上是對他們的利益給了致命的打擊呢?我們打算使書商從屬於作家,——這豈不是夢想?書商會聯合起來反對著作和著作所有人的。反對著作的辦法是拒絕推廣它們的銷路,用拙劣的摹仿作品來代替它們,用上百種間接的方法來翻印它們;誰也不知道剽竊和巧妙摹仿的手法可以達到怎樣的程度。還有反對著作所有人。難道我們不知道這樣的事實,即十幾本的銷路能夠使一個書商賣出一千,用五百冊一版的書籍他能供應一個王國三十年的需要嗎?在書商的這種徹底的同盟麵前,那些可憐的作家能有什麼辦法呢?我願意把他們可能的出路告訴他們。他們會受雇於他們現在視同海盜的那些人;並且為了保證得到利益,他們會變成工資勞動者。這是對於卑鄙的貪婪和不知滿足的驕傲的適當酬報①。
①在作家和藝術家之中,所有權的狂熱達到了頂點,奇怪的是,我們的立法者和文人竟以心安理得的態度來關愛這種毀滅性的熱情。有一個藝術家出賣一幅畫,接著在交貨以後借口他在出賣原本時沒有出賣他的圖案,擅自阻止購買人賣出雕版。在玩賞者和藝術家之間關於事實和法律就發生了爭執。教育部大臣維葉門先生在人們向他征求關於這個特殊案件的意見時,認為畫家是有理的;不過在契約中本來應當特別保留圖案的所有權;所以實際上維葉門先生承認那位藝術家有權出讓他的作品同時又有權防止它傳布;這樣就與法律上的定理相矛盾:一個人不能同時讓與和保留。維葉門先生是一個奇特的理論家!一個含糊的原理導致謬誤的結論。維葉門先生不是放棄那個原理,而是趕快承認那個結論。在他看來,歸謬證法(reductioadabsurdum)是一個令人信服的論證。這樣,他就成為著作權的官方辯護人,確實可以得到一幫遊手好閑者的諒解和支持,而這些人則是著作界的恥辱和公共道德的禍患。那麼,維葉門先生為什麼如此熱中於充當著作界的領袖,在參政院中為了著作界的利益扮演特裏索旦的角色,並成為一幫自稱為文人的敗類的助手和同夥呢?這些敗類十多年來是費盡心機來破壞公眾的精神並通過歪曲思想來腐蝕人心而獲得可悲的成就的。
矛盾中的矛盾!“天才是世界上偉大的平等論者,”德·拉馬丁先生高呼說,“所以天才應該是一個所有人。著作權是民主政治的財富。”這不幸的詩人,當他不過是亂吹一氣時,卻自以為是淵博的。他的辯才不過是把那些互相衝突的概念成雙地結合在一起:圓的方形、黑暗的太陽、墮落的天使、傳教士和愛情、思想和詩文、天才和財富、公平和所有權。作為答複,讓我們告訴他,他的心是一個黑暗的發光體;他的每一篇講話是一種雜亂無章的配合;無論是在詩篇或散文中,他所有的成就全靠采用非常的事物來處理最普通的命題。
《國民報》在答複德·拉馬丁先生的報告時,力求證明著作權具有一種與不動產迥不相同的性質;好像所有權的性質是以它所影響的對象而不是以它行使的方式和它存在的條件為轉移似的。但是《國民報》的主要目的是要取得一部分所有人的歡心,這些人對於所有權的擴張感到煩惱:這就是為什麼《國民報》反對著作權的緣故。它是否願意斬釘截鐵地告訴我們它是讚成平等還是反對平等呢?
6.反對的意見。——占用的土地的所有權可以移轉給占用人的繼承者。作家們說,“為什麼天才的作品就不應該以同樣的方式傳給那個天才的人的繼承者呢?”沃洛夫斯基先生回答說:“因為先占人的勞動是由他的繼承人接續下去的,而一個作家的繼承人卻永遠不會對他的作品有所更改或增添。在不動產方麵,勞動的繼續性說明了權利的繼續性。”
是的,如果勞動是繼續下去的話;但如果勞動沒有繼續下去,權利就停止了。沃洛夫斯基先生所承認的以本人勞動為基礎的占有權就是如此。
沃洛夫斯基先生決定讚成讓作者對其作品享有若幹年的著作權,從作品第一次發表的那一天算起。
以後幾次關於發明專利權的講演,雖然混雜著一些為了要使有益的事實更加動聽而插入的可怕的矛盾言論,卻是同樣有教育意義的。簡練的必要性迫使我不無遺憾地就在這裏結束這項考察。
由此可見,在那兩位試圖為所有權辯護的折衷主義的法學家中,一個是陷入了一套沒有原則或方法的教條,並經常說一些沒有意義的話;另一個則有計劃地放棄了所有權的主張,以便在相同的名稱下提出個人占有的學說。當我斷言在法學家之間普遍存在著混亂狀態時,難道我是錯了嗎?我曾指出,他們的這門科學以後犯有虛妄之罪,它的光榮被掩蔽了起來,難道因此我就應該受到法律上的迫害嗎?
由於法律方麵的普通手段不再夠用,他們已經請教了哲學、政治經濟學和各種體係的擬訂者。所有那些被求助過的先知,始終是令人失望的。
那些哲學家在今天不見得比在折衷學派盛行時期較為明朗;可是,通過他們的神秘的箴言,我們可以辨別進步、統一、聯合、團結一致、友愛這些名詞;這些名詞當然都是使所有人感到不安的。這些哲學家之一、比埃爾·勒魯先生寫過兩部巨著,他在這些書裏自稱要通過一切宗教的、立法的和哲學的體係來說明,既然人們是互相負責的,地位平等就成為社會的最終定律。固然,這位哲學家承認一種所有權;但是由於他讓我們去想像所有權在平等麵前會變成什麼樣子,我們可以大膽地把他列入收益權的反對者之類。
在這裏,我必須坦率地聲明——為了避免暗中縱容的嫌疑,而暗中縱容是和我的天性不相容的——我是十分同情勒魯先生的。這並不是因為我信從他的準畢達哥拉斯派的哲學(關於這個問題,倘使一位戴著臂章的老兵不輕視一個新兵的意見,我就有很多意見可以向他提出),也並不是因為我對這位作家的反對財產的主張有任何特殊的體恤而感到受他的約束。依照我的意見,勒魯先生能夠並且甚至應當更加清楚地和更加合乎邏輯地來說明他的立場。但是我喜歡、我欽佩勒魯先生是我們哲學方麵受人崇拜的人物的反對者,是不符其實的名望的清除者,是對於因其古老而受人尊重的一切事物的無情的批評家。這就是我對勒魯先生杯有高度敬意的理由;這就是在這盛行結社的時代我願意組織的唯一的作者協會的原則。我們需要像勒魯先生那樣的人來非難社會原理,——不是去散布關於這些原理的懷疑心理,而是使它們加倍地可靠;我們需要那種能以大膽的否定來刺激思想並以滅絕的理論使良心感到震動的人們。勒魯先生叫道,“既沒有天堂,也沒有地獄;惡人不會受到處罰,好人也不會獲得獎賞。人類啊!不要再存什麼希望和畏懼吧;你們在現象的圈子裏旋轉:人類是一棵不朽的樹,它的先後枯萎的樹枝用它們的碎片滋養著永遠年青的樹根!”有誰聽見這種叫喊而不發抖的呢?有誰聽到這種關於信心的淒涼的自白而不驚惶地發問:“這樣說來,我難道真的不過是一個由未知的力量造成的原素的聚合體,一個被人在短暫的時刻中體會的概念,一個發生和消失的形式嗎?難道我的思想真的不過是一個諧音,我的靈魂不過是一個旋渦嗎?什麼是自我?什麼是上帝?什麼是社會的製裁?”
在從前,勒魯先生會被當作是一個大罪犯,隻配(像瓦尼尼①那樣)被處死刑和受到全世界的唾罵。今天,勒魯先生正在完成一件救世的使命,無論他會說些什麼,他將因此而獲得獎賞。心境很壞的病人經常嘮叨著他們快要死亡,當醫生的意見證實了他們確有死亡的可能時,他們就會暈倒,同這種情形一樣,當我們的唯物主義的社會聽信了哲學家的這種令人震驚的命令“你非死不可!”的時候,它就會發生動搖並驚慌起來。因此榮譽應當歸諸於把伊壁鳩魯派的卑怯給我們揭露出來的勒魯先生;榮譽應該歸諸於使那些哲學上的新的解答成為必要的勒魯先生!榮譽應當歸諸於這位反折衷主義者,歸諸於這位平等的提倡者!
①留契裏奧·瓦尼尼(1585—1619),意大利哲學家,由於他具有唯物主義和反宗教的思想並且抨擊封建製度,在圖盧茲受宗教裁判,處以火刑。他的最重要的著作《論大自然的神奇秘密——世人的女王和女神》(1617年)公開宣傳無神論。——譯者
在他那本《論人道》的著作中,勒魯先生開頭就斷定財產的必要性:“你們希望廢除財產;但是你們沒有看到你們會因此而消滅人並且甚至消滅人的名稱嗎?……你們希望廢除財產;但是沒有身體你們能夠生存嗎?我並不是要告訴你們,說你們必須支持這個身體;……我要告訴你們的是,這個身體本身就是一種財產。”
為了清楚地了解勒魯先生的學說,我們必須記住有三種必然的和根本的社會形式,——共產製、私有製和我們今天可以正當地稱之為社團製的製度。勒魯先生首先否定共產製並盡其所能地反對它。人是一種有人格的和自由的生物,因而需要一個獨立和個人活動的範圍。勒魯先生在強調這一點時補充說:“你們既不希望有家庭,又不希望有國家,也不希望有財產;所以就不再有父親,不再有兒子,也不再有弟兄了。這就是你們所尋求的處境,在時間上和任何生物不發生關係,因而沒有姓名;這就是你們所尋求的處境,在地球上十億人中間孑然獨處。你們怎能期望我在空間、在這許多人中間把你們辨別出來呢?”
如果人是無法加以辨別的話,他就等於零。現在,隻有通過專門歸他使用的某些事物——像他的身體、他的官能和他所使用的工具——他才可以被辨別,才能同其他的人區別開來。“由此也可以看出,”勒魯先生說,“私有化是必要的;總之,財產是必要的。”
但是在什麼條件下的財產呢?這裏,勒魯先生在譴責了共產製之後,接著又指斥了財產所有權。他整個的學說可以總括在這個單純的論題中:財產可以輪流地使人變成一個奴隸或一個暴君。
這一點確定之後,如果我們要求勒魯先生告訴我們在怎樣的財產製度下人既不致成為奴隸又不致成為暴君,而隻是一個自由的、公正的公民,勒魯先生就在他那部《論人道》的著作的第三卷中回答說:——
“有三種辦法可以摧毀人和他的同類以及和宇宙的通同關係……1.在時間上把人隔離開來;2.在空間上把他隔離開來;3.分割土地或者按照一般的用語來說,分割生產工具;使人依附於物品,使人類屬於財產,使人成為所有人。”
我們必須坦白地說,這番話所帶有的極端形而上學(這位作者往往達到這種地步)的和古尚學派的氣息未免太濃厚了一些。可是據我看來,這十分清楚地說明,勒魯先生是反對生產工具被專屬地私有化的;不過他把生產工具的這種非私有化叫做建立財產的新方法,而我則按照以前所說的那些話,把它叫做財產的毀滅。事實上,如果沒有工具的私有化,就不成其為財產。
“直到現在為止,由於單純考慮財產,我們已經局限於指出財產的專橫的特色並和它們進行鬥爭。我們沒有看到,財產的專橫性是與人類的劃分有相互關係的;……財產不是按照可以使人便於和他的同類以及和宇宙發生無限通同關係的那種方法加以組織,而相反地卻已被用來反對這種通同關係了。”
讓我們把這一段文字譯成商業上的措辭。為了摧毀專橫和地位的不平等起見,人們應當停止競爭並且應當把他們的利益結合起來。讓雇主和雇員(現在他們是敵人和對手)成為夥伴。
現在,不妨問問任何工業家、商人或資本家,如果他要把他的收益和利潤同那些有人建議使他們成為他的夥伴的廣大工資勞動者一起分享,他是否還願意認為自己是一個所有人。
“家庭、財產和國家都是有限的東西,應當為了無限而把它們組織起來。因為人是一種渴望達到無限境界的有限的生物。對他來說,絕對的有限性是壞事。無限是他的目的,無定限是他的權利。”
如果我把這些奧秘經文式的話語輕輕放過而不加解釋,那麼恐怕我的讀者就誰也不懂這些話語。勒魯先生是要用這個宏偉的公式來說明:人類是一個單一的、龐大的社會,這個社會在它的集體的統一中代表著無限;每一個民族、每一個部族、每一個自治區鎮和每一個公民,在不同程度上都是這個無限社會的片段或有限的成員,在這個社會中,禍害完全是由個人主義和特權造成的——換句話說,是從無限隸屬於有限而產生出來的;最後,為了達到人類的目的和意向,每一部分都擁有一種無定限地逐漸發展的權利。
“所有加害於人類的禍害都是從社會的等級中產生的。家庭是一種幸福;家庭的等級(貴族)是一個禍害。國家是一種幸福;國家的等級(最高者、專權者、戰勝者)是一個禍害;財產(個人占有)是一種幸福;財產等級(包梯埃、杜利埃、特羅普隆等等的財產所有權)是一個禍害。”
因此,按照勒魯先生的說法,存在著財產和財產,——一種是好的,另一種是壞的。可是,由於我們理應用不同的名稱來稱呼不同的事物,如果我們把“財產”這個名稱保留給前麵那一種,我們就必須把後麵那一種叫做盜竊、掠奪、劫掠。相反地,如果把“財產”這個名稱保留給後麵那一種,我們就必須用占有這一名稱或其他某一個相等的名詞來稱呼前麵那一種;不然的話,我們會為了一個不愉快的同義詞而感到煩惱的。
如果哲學家們敢於有一天在傾吐他們的想法時肯用普通人的話語來表達,那該多麼好哇!各個國家和統治者就可以從他們的講演中得到大得多的益處,並且在把同樣的名稱應用於同樣的概念時,也許就可以開始互相了解。我大膽地聲明,關於財產,我的見解就是勒魯先生的見解;但是如果我用哲學家的語氣跟著他重複說,“財產是一種幸福,但是財產等級——財產的現狀——是一種禍害”,那麼我就一定會被所有那些給刊物寫稿的學士捧做天才了。①相反地,如果我寧願采用羅馬人的古典語言和民法法典上的用語,並因此說“占有是一種幸福,但所有權是竊盜”,那麼上述的那些學士就立即會大叫大嚷來反對想像中的怪物,法官也會來恫嚇我。啊,語言的力量多大呀!⒇
①勒魯先生由於他曾經給財產進行辯護而在一個刊物上受到了崇高的讚美。我不知道這位辛苦的、涉獵頗廣的學者是否對那頌揚感到高興,但是我知道得很清楚,如果我處於他的地位,我是會為理智和真理悲歎的。
⒇另一方麵,《國民報》則嘲笑了勒魯先生和他關於財產的觀念,用無謂的重複和幼稚等評語加以指摘。《國民報》不願進行了解。有必要引起這家報紙的注意,它沒有權利去嘲弄一位固執己見的哲學家,因為這家報紙本身就沒有一種學說。《國民報》根本是陰謀家和叛徒的養成所。它屢次堅持要警告它的讀者。這張民主主義的報紙與其悲歎它的一切沒有盡到責職的地方,還不如對它自己進行譴責,坦白承認它的理論的膚淺。這個宣傳人民利益和選舉改革的機關報什麼時候才不再雇用懷疑派和散播疑惑呢?我不必詳加推論就可以打賭,那位批評勒魯先生的萊翁·杜羅歇先生是某一個資產階級的甚或貴族階級的報紙的匿名的或用假名的編輯。
在叩問到他們的時候,經濟學家們建議把資本和勞動聯合起來。先生,您知道那是什麼意思。如果我們深入到那個學說的實質中去的話,我們不久就可以發見它的結果是財產的兼並,而這種兼並不是通過公有,而是通過一種全麵的和永久的股份公司,因此所有人的地位與工人的地位的不同就僅僅在於可以領取較高的工資。這個製度加上一些特別的附加條款和修飾就是關於法郎吉的思想。但顯然可以看出,如果地位的不平等是財產的屬性之一,它也不是財產的全部。像某一位哲學家(我不知道是誰)所說的,使財產成為一種可愛的東西的,乃是這樣一種權力,人們利用這種權力不但可以隨意支配自己的財物,而且還可以支配它們的特性,任意加以利用,把它們收藏起來和封閉起來,像比埃爾·勒魯先生所說的那樣,把人類排斥在外:總之,就是可以按照情欲、利害關係甚或任性所提示的那樣去利用它們。占有錢幣,占有一個農業或工業企業的或者一張政府公債的利息票,同一個人在自己的房屋和庭園中、在自己的葡萄藤和無花果樹下麵做主人翁所感到的那種無限樂趣比起來,又算得什麼呢?特羅普隆先生所引證的一位作家說,“占有財產是多麼幸福啊!”認真地說來,這句話能應用到一個在世界上除了市場和他口袋中的錢幣之外別無所有的有收入的人的身上去嗎?這好像是硬說一個飼料槽就是一片養牛場似的。多妙的改革方法!那些經濟學家永遠不停地譴責黃金欲和本世紀的日益滋長的個人主義;而且,在種種矛盾中最不可思議的是,他們準備把各種財產變成一種財產——錢幣的財產。
此外,我必須談一談最近多少花了一點心血提出來的一個關於財產的學說:我指的是孔西台朗先生的學說。
傅立葉主義者並不是那種為了要明確一種學說是否和他們的體係有抵觸才去研究這個學說的人。相反地,每逢一個敵手沒有看見或注意他們就從旁經過的時候,他們總是非常欣喜並且唱起勝利的歌曲來。這些先生需要直接的駁斥,因為如果他們吃了敗仗,他們至少可以拿曾被提起這一點聊以自慰。好吧,讓他們如願以償吧。
孔西台朗先生對於邏輯學具有最高傲的自負。他的程序的方法總是大前提、小前提和結論的方法。也許他情願在他的帽子上寫出,“三個全稱肯定的命題組成的三段論”(Argumentatorinba-rbara)。但是他過於聰明和機警,所以不易成為一個好的邏輯學家,像他顯然曾把三段論法當作邏輯學這一事實所證實了的那樣。
凡是對哲學上的珍品發生興趣的人都知道,三段論法是人類思想上的第一個和永久的詭辯——虛妄所喜愛的工具,科學的絆腳石,罪行的鼓吹者。三段論法造成了所有那些曾被寓言作家這樣雄辯地譴責的禍害,並且絲毫沒有做過好事或有益的事情:它缺乏真理,同時也缺乏正義。我們大可以引用聖經上的話來形容它:“信任他的人就將滅亡。”所以,最優秀的哲學家們早已加以譴責;如今除了理性的敵人以外誰也不願把三段論法作為他的武器。
然而,孔西台朗先生已經把他的關於財產的學說建立在三段論法之上。他是否願意像我準備把整個的平等學說孤注一擲地放在我對傅立葉主義的駁斥上那樣,把這個體係作為他的那些論據的賭注呢?這樣的一次決鬥應該是與孔西台朗先生的那種好戰的和騎士式的興趣相稱的,並且公眾將因此而得到好處;因為,在兩個敵手有一個倒下去的時候,就不會再有人提到他,世界上也就會少一個愛發牢的人。
孔西台朗先生的學說具有這個顯著的特色,就是在設法同時滿足勞動者和所有人雙方的要求時,它同樣地侵犯了前者的權利和後者的特權。首先,這位作家提出下列各點作為原則:1.土地的使用權屬於人類的每一個成員;它是一種天然的和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權利,在各方麵都類似那種取得空氣和陽光的權利。2.勞動權同樣是根本的、天然的和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我曾經指出,承認這雙重權利就會意味著所有權的滅絕。我向所有人揭發孔西台朗先生!
但是孔西台朗先生卻硬說勞動權創造了所有權,下麵就是他的推理方法:——
大前提。——“每個人可以合法地占有他的勞動、他的技能——或者以較為一般的用語來說,他的行為——所創造的東西。”
對於這句話,孔西台朗先生用注解的方式補充說:“當然,土地既然不是人所創造的,那麼由此可以推論,根據財產的根本原則,即土地既然是給與人類所共有的,它就決不能成為並非這個價值的創造者某某人的專屬的和合法的財產。”
如果我沒有弄錯的話,沒有一個人不覺得這個命題乍看起來和就其整體而論是完全無可辯駁的。讀者,請您不要相信這個三段論法。
首先,我覺得合法地占有這個詞組在作者的思想上表示成為合法的所有人;不然的話,那個目的在於證明財產的合法性的論證就沒有意義了。我也許可以在這裏提出所有權和占有之間的差別問題,要求孔西台朗先生在進一步論述以前先把這兩者劃分清楚;但是我讓它過去算了。
這第一個命題是雙重地虛妄的,因為:1.它肯定了創造的行為是財產的唯一根據。2.它認為這個行為在一切情況下都是足以授與所有權的。
並且,首先,如果人可以成為並不是他創造的而隻是他殺死的獵獲物的所有人;成為並不是他創造的而隻是他采集得來的果實的所有人;成為並不是他創造的而隻是他種植的菜蔬的所有人;成為並不是他創造的而隻是他豢養的的所有人,——那麼不難設想,人們也可同樣地成為並不是他創造的而隻是他加以開墾和施肥的土地的所有人。所以,創造的行為對於取得所有權來說並不是必需的。我可以更進一步說,單是這個行為永遠是不夠的,並且我可以利用孔西台朗先生的第二項前提來加以證明:——
小前提。——“假定在一個孤島上、在一個國家的土地上或者在地球的整個地麵上(行為的場麵的大小並不影響我們對於事實所作的判斷),人類的一代第一次致力於工業、農業、製造業等等。這一代人依靠他們的勞動、智慧和活力,創造了產品,發展了在未經耕種的土地上以前所不存在的價值。如果把那由一切人的活動生產出來的價值或財富按照各人在總的財富的創造中所貢獻的力量分配給生產者,那麼這勤勞的一代的財產不是十分明顯地將以權利為基礎嗎?這是不成問題的。”
這是完全成問題的。因為這個由一切人的活動所生產出來的價值或財富,根據它的創造過程本身,是集體的財富,這種財富像土地一樣,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但它作為財產則始終是沒有分割的。為什麼說這個所有權是沒有分割的呢?因為從事創造活動的社會本身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永久的、不能化成許多零碎部分的單位。並且,使土地成為共有財產的,以及像孔西台朗先生所說的那樣,使每一個個人對它的使用權成為不因時效而消滅的,正就是社會的這種統一性。事實上,假如在一個特定時間要平均分割土地,那麼這種分割如果授與所有權的話,立刻就會變成不合法的。萬一在移轉的方法上稍有不規則的情況,人們、即社會的成員、亦即不因時效而喪失權利的土地占有人就可能一下子讓人把所有權、占有權和生產手段都剝奪掉。總之,成為資本的財產是不可分割的,因而也是不能出讓的,這並不一定在資本還沒有被創造時是如此,而且在資本是共有的或集體的時也是如此。割的,因而也是不能出讓的,這並不一定在資本還沒有被創造時是如此,而且在資本是共有的或集體的時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