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稅收利益何以不能最大化(1 / 1)

請容我從兩個案例說起。一個是發生在去年的山西臨汾、運城地區的黑窯工事件,另一個是揭露於今年(2008)的廣東東莞等地區企業使用童工案。這兩起案例都因為其傷天害理和觸犯法律而被國人所知。

表麵看,這兩個案例與稅收無關。都是不法企業主非法雇用智障人和童工,殘酷虐待壓榨限製人身自由的極端事件。公眾輿論除卻譴責當事者以外,涉及公權力的批評頂多到勞動部門、公安部門監管不力為止。

但是,假若我們往深層想,公權力的監管不力之中無不有著地方政府稅收利益最大化的陰影。

在分稅製的財政體製下,稅收既是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的主要資金來源,也是現行政府考核體係的重要指標。有了充裕的稅收,可以加快地區社會發展,可以提高民眾福利,同時也為官員晉級鋪平道路。因為社會公共支出的無限性和資金的相對不足性,政府對稅收總有一種不斷擴張的內在傾向。19世紀德國經濟學家瓦格納提出的瓦格納定律表明,政府的支出規模是在不斷擴大的。這個規模既指絕對規模也指相對規模。200多年的社會實踐已證明了這個定律。沒有與政府事權相匹配的足夠稅收,官員再有雄心與能力,也隻能浩歎:巧婦難為無米之炊……

現代社會,稅收主要源於工商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要想取得充裕的稅收,必須扶持和發展企業,這是顯而易見的常識。但是,扶持就實質而言有兩種,一種是努力為企業創造良好的競爭環境,提供完善的基礎設施和公正的公共服務;另一種則是吃偏飯,為企業實行“父愛”式的保護,對企業為追逐利益最大化而缺乏社會責任甚至踐踏道德、法律底線的行為選擇性的視而不見乃至有意無意地容忍或保護。

上述兩個案例,就是後一種“扶持”的典型表現。運城、臨汾黑磚窯,有的就處在鄉政府、派出所的眼皮底下,為什麼長期發現不了?非不能也,是不為也!恐怕在潛意識裏還是認為這些企業是政府的稅源,監管多了會影響企業發展。東莞的情況亦如是。

經濟利益最大化,是經濟人的理性選擇;稅收是經濟成果的再分配,雖然某種意義上,它也屬於經濟範疇,但稅收卻不能最大化。黑格爾說:“國家的力量在於它的普遍性的最終目的和個人的特殊利益的統一。”(《法哲學原理》)政府不同於企業,它的職責和目標是向全體民眾提供一視同仁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其中服務的內涵若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創造安全、公平、和諧的社會環境。稅收源於國民財富,在蛋糕既定的情況下,政府多收,雖然其目的是為了擴大公共福利,但其必然結果則是減少民眾可支配的收入。這種擴大再分配若非經過同級人大批準,首先就不具有合法性。若從可能的結果上看,一方麵它越俎代庖了民眾對福利程度的選擇權,不一定符合民眾的偏好;另一方麵,政府擴大提供公共物品,有可能造成效率的損失,並不符合資源配置的帕累托最優標準。若再從政府官員追求稅收最大化的動機考量,則應看到“官僚不是天使”(美·布坎南),他們擴大公權力邊界有可能貫以選票式升遷作為目標的,這就使他們的選擇難以做到理性和公平。故而,企業、個人可以利潤最大化為目標,但政府卻不能以稅收最大化為目標。

我國目前在資源配置方麵還不是完全的市場經濟,計劃經濟的慣性在觀念和行為方麵還有頑固的影響。因此,對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擴大稅收的行為,一般民眾往往以這是為了公眾的利益而予以諒解。豈不知這是任意擴大政府公權力邊界,損害國民自由選擇的既不合法也不合理的行為。

現代法治社會很少有人會對稅收的大量超收鼓掌的,除非是在稅法之內通過提高征收率的應收盡收。那種聞稅收大量超收則喜,或者鼓吹稅收多多超收的要求,若不是頭腦冬烘,就是缺乏法治觀念,甚或是特殊利益集團在公共利益旗幟下掩護偷渡的自利行為。

對此,人們需要認真辨析和深長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