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2007年年末評選2007年的時政大事或者若幹年後撰寫中國法製史時,我相信,2007年1月1日發生的這件事都將入選,這就是從這天起,中國的所有死刑核準權都將從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所有死刑案件,是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的明確規定。之所以如此規定,是因為天賦人權,人的生命、健康、財產、自由是四種最基本的人權。剝奪人的生命,關乎人權、關乎法律正義,不層層把關,不窮盡一切程序,不由一國之最高司法機關核準,就不能昭顯尊重人權和正義。
但是由於中國的特殊國情,幾乎就在1979年我國首部刑法、刑訴法通過的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決定,將部分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死刑案件核準權下放給省級高級人民法院。
無須說死刑核準權的下放對維護社會治安起到了多麼積極的作用;同樣也無須說死刑核準權的下放存在著什麼樣的弊端。隻須從我國憲法規定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高度出發,就可以認為死刑核準權的收回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勢在必行。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我認為這個事件可以載入史冊。
死刑核準權的收回刺激著關注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人們思考,還有哪些當務之急需要我們去關注,去呼籲,去促進。
焦點該輪到稅收了。具體說,就是將稅收立法權由國務院回收到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
稅收是什麼?對納稅人來說,是他的私有財產的一部分;他之所以同意將其交給政府,是因為政府給他提供了他所需要的公共物品和服務。
既然稅收的屬性首先是私有財產,那麼它也是前述天賦人權的組成部分。在我國,不僅人權受到憲法“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十三條),而且“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也受到憲法保護“不受侵犯”(《憲法》第三十三條)。
同生命權相比,財產權如果不更重要的話至少同等重要,因為如果沒有財產,人就有可能淪為奴隸進而生命不保。正因如此,從世界曆史看,人民一直將維護財產權作為個人自由的重要內容進行著持續不懈的鬥爭。進入當代以來,“無代表不納稅”,“稅收是法律的創造物”等稅收法定主義的理念已深入人心,並且在大部分國家列入憲法。稅收法定主義和罪刑法定主義已成為近代國家保障人民權利的兩大支柱。
我國雖然沒有在憲法中明確稅收法定主義,但《立法法》第9條規定,對有關稅收的基本製度,如果“尚未製定法律的,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作出決定,授予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製定行政法規”。根據此條的法理,隱含了稅收立法的權力在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意思。隻不過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給國務院可以製定部分法規而已。
人大授權給國務院製定有關稅收法規始自1984年9月18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根據國務院的建議,作出《關於授權國務院改革工商稅製發布有關稅收條例草案試行的決定》。以及1985年5月,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作出《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麵可以製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
之所以作出這樣的決定,也是因為中國的特殊國情。由於此,從1984年以來,我國現行的23個稅種,除《個人所得稅法》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兩個稅種以外,全部都是以國務院製定的單行條例的麵目示人。
盡管有特殊國情可原,有《立法法》可依(《立法法》是2000年出台的,其相關規定隻是對1984年、1985年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權的追認),然而,從憲法有關保障人權和合法私有財產規定的角度看,稅收立法長期闕如畢竟不是正常現象。此外,從法理看,政府作為用稅者,與納稅人是利益相對者,由政府製定法規,就好像運動員同時又充當裁判員一樣,難以保證公平。進一步看,人民之所以主張“無代表不納稅”,要求由“全國人大”製定稅法,就是因為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如果人大及其常委會將權力轉授給行政機關,不僅有“不作為”之嫌,而且其本身是否有轉授權的權力,也值得研究。個人認為,轉授權力不妥,恐怕需要人民通過某種形式認可,也就是再授權才行。
“依法治稅”已成為稅收工作的靈魂,如果稅收立法仍停留在行政法規上,那麼“依法治稅”就難以落到實處。
既然死刑核準權可以收回,那麼稅收立法權也理所當然地可以並應當收回。是把稅收立法權的收回列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議事日程上的時候了!作為一個納稅人,同時作為一個公民,我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