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章 以立法推動納稅人公益訴訟(1 / 2)

世界上的事情常常就這樣怪,你關注什麼,什麼樣的事情就映入你的眼簾。作為稅務中人,多少年來我常常被一個問題困擾:這就是,由於稅務和財政,也可以說收入和支出在基層的分隔,收稅人常常受到納稅人對稅款使用不當乃至貪瀆的指責,雖然我可以自辯,鐵路警察各管一段,這與我們收稅人毫無關係,但又覺得這樣的辯解太過蒼白,毫無意義;因為,在納稅人眼中,征稅人也好,有權分配使用稅收的人也好,都是政府的構成部分,稅收“取之於民”卻沒有完全“用之於民”,怎麼能說與你毫無關係呢?!但是,作為一個普通的稅務工作者,我又該怎樣為解決這種體製性問題做一點事情呢?思來想去,我覺得唯有向黨和政府建言,呼籲建立民主公共財政製度,使預算透明化,和加強對財政支出的監督製約等方法來逐步解決。特別是監督,不僅要有體製內的上下級監督、審計監督,而且應該充分發揮納稅人個體或集體的監督積極性。建立納稅人公益訴訟製度就是其中的一個可行方法。

就在這時,我看到了法學研究生郝勁鬆狀告鐵路局、地鐵公司等部門的案例,雖然郝勁鬆訴訟的直接起因是在鐵路餐車就餐索取發票未果,但他的訴訟標的、目的以及效應,卻明顯具有稅收公益訴訟的特征——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和國家稅收。對此,我感到歡欣鼓舞,以“小案例,大意義”(2006年5期P27《稅收與社會》)為文闡發我的感想,希望引起社會關注,進一步推動公益訴訟。

此文寫出不久,我在報紙上又看到了一個更為典型的納稅人公益訴訟的案例:湖南省常寧市蔭田鎮爺塘村村主任蔣石林聽說市財政局“違法購買了兩輛小車”,認為此事是對納稅人的錢不當使用,因此向財政局提出申請,要求給予答複,在對答複不滿意的情況下,蔣石林一紙訴訟遞到了常寧市法院。(4月5日《中國青年報》)

我以極大的興趣關注著這起訴訟的發展,但我心中也有一種隱憂:這個案子會不會被受理?因為蔣石林的訴訟在比郝勁鬆的訴訟更加典型的同時,也使他的訴訟處在了現行法律體係中無法可依的尷尬之中。郝勁鬆狀告鐵路局畢竟還有個餐車不給發票與他直接利益相幹的由頭;但蔣石林狀告市財政局“違法購買小轎車”,卻與他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雖然從深層看,政府的每一項開支實際都關係著納稅人的切身利益。

果然,我的擔心變成了現實,據後續報道,4月10日,市法院作出“不受理”的決定。至於理由,報紙沒寫,但我想,不外乎以上我的分析。

看來,要推動納稅人對稅款使用方向及績效的監督,不能僅憑熱情、勇氣、公益心,還要有理性,對症下藥,以推動我國公益訴訟法律製度的建立。

納稅人公益訴訟製度在西方發達國家已有較為成熟的製度和實踐。早在古羅馬時代,就已有了公益訴訟,並在羅馬法中載明。20世紀60年代以來,英、美、日等國家相繼建立了公益訴訟製度,其法理源於:國家是由全體社會成員依契約而成立的,公民納稅,如同社區居民交納物業管理費一樣,納完稅後,就有要求政府提供優質服務的權利,如果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務存在瑕疵,給公眾造成損失的話,公眾有權通過司法救濟要求賠償;政府將納稅人交納的稅款花到不是正當的地方,納稅人當然也有權利上法院討個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