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所以提起這個話題,是因為讀報看到北京市朝陽區人大代表耿素玲的一項提案,她建議對在京居住兩年以下的外地人員單獨征收商品房稅,理由是:北京的公共設施是北京納稅人的錢建設起來的,非北京人購買北京房產,使用圍繞房產的一係列公共設施,應該盡納稅人的義務,否則就是對北京人的不公平(2006年1月19日《新京報》)。
這位代表看來對稅收是比較了解的,首先,她知道稅收的用途——為民眾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務;其次,她也知道,納稅是每個民眾的義務,不履行義務,也就沒有享受公共設施的權利;第三,她還知道,稅收除過作為履行義務的證明之外,還可以作為政府調控經濟調節收入的手段,例如,通過對特定人群征稅來達到經濟和社會層麵的公平。
然而,我不得不說然而,耿代表對稅收的認識還停留在表層上,即如她這個建議的論據——北京的公共設施是北京納稅人的錢建設起來的——就缺乏充分的根據,具體說就是缺乏對構成北京市收入之源的稅收的充分了解。
我國財政實行分稅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來源分別是中央稅、地方稅和按比例在中央和地方劃分的共享稅。按分稅製原則,構成地方政府收入來源的稅收一是地方稅全額;二是本行政區內征收的共享稅按比例劃分的部分;此外,還有中央政府的轉移支付。北京市財政構成的情況也大體如此。在地方政府收入總額中,這三個來源的比例因地而異,一般來說,以城市為主體的政府,例如直轄市和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約占總收入的一半左右,而以農村為主體的省級、縣級政府,共享稅占總收入的比例更大一些。至於中央給各地的轉移支付(中央的錢來源於全國各地的納稅人)則情況不一,缺乏相應數據不能妄言,但北京市作為首都,由於其政治、文化中心的地位和擔負的重要職能,其享受的轉移支付,則肯定不在各地政府之下。但這些還不是主要的,主要的是北京市的稅收是不是全都是由北京市的納稅人負擔和貢獻的。
我國稅製雖說是以流轉稅和所得稅構成的雙主體,但兩者的比例卻相差很大,流轉稅占總體的60%左右,所得稅不到20%,餘者是財產稅、行為稅。凡是流轉稅,其納稅人和負稅人並不是同一主體,也就是說因為流轉稅具有轉嫁性質,其稅負基本都是由最終消費者承擔了。這一性質,在向商品征收的增值稅身上表現得最為明顯,其價稅在設計上就是分離的,消費者可以從企業和商家開具的發票中清楚地看到自己具體承擔了多少稅款。盡管北京的納稅人(工商企業、個體戶)向北京市交納了若幹稅款,但這些稅收的真正負擔者,可以是北京市的消費者,也可以是來北京的外地消費者,還可能是北京的產品銷售所及地的消費者。通過如此分析,我們就不難得出結論,北京市的稅收收入並不是全部由北京市人負擔的,其中有相當一部分也是由北京以外的消費者負擔的(北京商品競爭力越強,外地消費者負擔的稅款越多)。還有一點也需指出,由於北京特殊的政治、經濟、文化中心的位置,許多國內公司或外商投資公司的總部都設在北京。我國稅製允許這類公司由總公司彙總納稅,這就使這類公司由分散在全國各地的子公司創造的稅款全部入了北京市的金庫。“總部經濟”給北京市增加了多少稅收收入,缺乏統計數據,但絕不是個小數。即便地方稅的主體營業稅、個人所得稅也有相當一部分是外地人在北京消費或打工所作的貢獻。誠如美國人所說:“人生隻有死亡和納稅兩件事不可避免。”任何一個人到北京來,隻要他有任何消費行為,他就不可避免地要納稅。當然,北京人到外地去,他也不可避免地要納稅。這是不以任何人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而外地人之所以到北京來,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要到首都公幹而並非是想逛故宮、長城。至於北京因為是首都,出於公務和形象需要,而享受了多少中央的轉移支付就無須再提了。
如上所述,充分證明了用於北京公共設施的投資,並非全部源於北京納稅人的貢獻,其中相當一部分也是全國民眾的貢獻。論據既不成立,耿素玲代表的論點當然也就站不住腳了。
我寫此文,毫無批評耿代表的意思,隻是想說明我們國家的稅法宣傳還需要進一步深入,宣傳的載體和手段還應更多;如果僅停留在耿代表認識的層次,雖然比稅盲進步,但由於似是而非,反而有可能為新的不公平提供借口,這在某種程度上比無知更可怕。尤其是北京——中國人民的首都——對外地人的歧視其影響更為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