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章 由稅收產生的權利(1 / 1)

所謂權利,詞典上是這樣解釋的: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受的利益(跟“義務”相對)。

但是,權利是從哪裏來的呢?古往今來有種種說法:有說權利是神授予的,例如宗教;有說是依靠血緣關係繼承而來的,例如各類貴族、王室;有說是依靠武力取得的,例如種種靠槍杆子打下的政權;還有說是上天賦予的,例如17、18世紀西方啟蒙思想家的學說。

當今世界,民主政治成為主流,民主的本質就是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作為主人,人民天然地擁有對國家、對自己的種種政治、經濟、文化權利,這是不言而喻的。但權利跟權力不同,前者是跟義務相對的,也就是兩者實際上是一種交換,擁有權利的同時,也就負有相應的義務。“法是以權利和義務為機製調整人的行為和社會關係的,權利和義務貫穿於法律現象邏輯聯係的各個環節,法的一切部門和法律運行的全部過程。”兩者是一種平衡和一致的關係。而後者則是一種由公民或法人授予的強製或支配力量,它在行使時要受到授權者的監督。兩種權利(力),音同意不同,需要用心地體會它們之間的差別。

正因為權利是同義務相對的,所以按照邏輯,一個公民的許多權利是由於履行具體義務而產生的。就稅收而言,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同時,也就產生了許多相應的權利。

稅收在未被政府征收前是納稅人擁有的私有財產,而私有財產是人權和自由權的保障。納稅人之所以心甘情願地或者心有不甘卻迫於法律的威嚴而無奈地交給政府(稅務機關),是因為前者理性地認識到自己不是全能的,有許多事情需要政府幫助解決,例如,安全、糾紛、道路、教育、天災人禍等;而後者不願交納的理由則可能有許多種,例如,政府收的稅太重了、例如看不到稅收對個人有什麼幫助等等。不管怎樣,他們畢竟是把自己的一部分財產交給了政府,從法律上說,也就是把一部分財產的所有權讓渡給了政府。然而,他們交出的不論是物質形態的財產,還是附著其上的處分權力,都不是無償的,否則那就是遭遇搶劫,而不是理性的付出。在那種狀態下,他們之所以付出隻是因為恐懼於暴力,因此有其一難有其二。之後,他們或者躲避,猶如柳宗元名著“捕蛇者說”中的蔣氏一家,為了躲避暴政,幾代人哪怕是冒著身家危險捕蛇為生而萬死不辭;或者聚集起來以暴抗暴,古今中外曆史上無數的農民起義和革命無不有著這種因素。稅收既然不是無償的,那就意味著,納稅人和政府實際在進行著一種交換,這就是我交出一定的財產,換取你提供的產品和服務;我交出財產權,換取你保證我的公民權利,也就是選舉權、被選舉權、議政權、監督權,保證我的財產能造福於我個人及民眾,保證我的財產不被濫用,並被善用、增值。

這種交換是通過反複博弈最終以憲法和稅收法律來作為契約的。憲法規定了公民有納稅的義務,同時又規定了公民的種種權利,兩者的平衡,就是一種交換契約。而對交換起到製度保證的則是現代代議製度,在中國是人民代表大會,在西方是議會。納稅人通過選舉自己信得過的人當代表來代替他們支配、維護自己的權利。這些代表又通過選舉政府組成人員以及對政府進行監督製約,構成了現代社會以互相協作和製衡為核心的治理結構。

至此,我們可以大致推導出由稅收產生的主要權利:政治上的選舉權、監督權,經濟、社會上的享受政府一視同仁地提供的社會福利的權利。這些權利的來源都可以追溯到納稅人交納稅款的那一刻。

如果這樣的描述還嫌抽象的話,我想引用作家龍應台最近在一篇文章中非常形象的說法,來表述納稅人作為國家主人的應有感受:“他應當不怕警察,因為有法律保障了他的權利;他發言批評,可以不擔心被整肅;他需要病床,可以不經過賄賂;他的兒女參加考試落榜,不會怨天尤人,因為他不必懷疑考試會舞弊或不公;他進出政府大樓,不必經過衛兵盤查,不需要開介紹信;他去辦一個手續,申請一個文件,蓋幾個章,公務員不會給他臉色;各級政府和國營機構的年度開支,包括每一塊錢的流向,不會輕易地被貪汙和挪用,他可以隨時舉證要求調查;任何一屆政府辦事拖拉或服務態度不好,他都有權用選票在下一屆選舉中來改變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