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調個人所得稅具有“調節社會分配不公”的特點時,有人把它比做英國曆史上的俠客“羅賓漢”,專事劫富濟貧。若單就事實考察,個人所得稅確實有著“劫富”的特征,以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為例,規定對月工資、薪金低於800元(2006年以前)以下的收入不征稅,而對超過800元的部分,分級征收,其中超過10萬元的部分,最高邊際稅率達到45%。但是,若就法理辯證,兩者有著本質的區別。羅賓漢的行為,不論目的如何,都是觸犯法律的行為,如果什麼人都可以“替天行道”的話,那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就沒有任何秩序可言,當然也就不可能有任何公平可言。但個人所得稅就不同了,它是經過全國人大批準實施的法律,因而它的行為就代表了人民和國家的公意,有著不容置疑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個人所得稅與“羅賓漢”是不可相提並論的兩種不同性質的主體或工具。
“然而”,一定會有人問,“你雖然分清了個人所得稅和‘羅賓漢’‘劫富’行為的不同性質,卻沒有否認兩者共有的‘劫富’的事實。”
是的,兩者行為的目的確實都是“劫富”(“劫”在此處對“羅賓漢”是事實,但對個人所得稅卻隻是借用,便於理解而已。規範的用詞應是“征收”),但其憑借卻有根本不同,羅賓漢的憑借隻是個人的道德評價,沒有法律的授權,因而是不合法的;個人所得稅的憑借是法律,法律是綜合經濟、社會等因素和絕大多數民意之後的理性授權,因而是正當的、合理的、是對社會整體福利的增進。
要求富人多納稅在經濟上的理由是,富人比之窮人占用的社會資源多,例如土地、礦產、人力等。資源對社會來說是一種稀缺財產,你多了他就少了,因而,按照公平原則占用資源多的人就應該多納稅,作為對資源占用、恢複、保護的一種補償。例如向占用資源的人征收的財產類稅收,如資源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等就是。
另一個理由是,富人享受的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多。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主要是國防安全、司法裁判以及一些無法收費的公共設施,富人占用的資源多,壇壇罐罐也多,因之他們對和平的環境比窮人更多了許多利害訴求,至於他們的人力、物力使用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就更多了。舉個簡單的例子,公安局對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是有金額限定的,金額小的不立案,對窮人來說丟失500元的損失和感受絕對和富人不一樣,卻往往因為不夠立案標準而無法得到公共服務。而超過立案標準的金額,窮人無錢可丟,富人則一旦丟失,立刻被立案,享受到公共服務。公共物品和服務,雖然在微觀上是不收費的,但“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它在實質上是由全體納稅人埋單的。稅收是對公共物品和服務的購買,稅負是其價格。因此,讓享受較窮人多的公共物品和服務的富人多納稅是符合市場經濟的等價交換原則的,因而是天公地道的。
若從社會角度看,要求富人多交稅也有充分的理由。天賦人權。任何人不論其國籍、種族、膚色、性別、出身等,天生應該是平等的。但因為人的稟賦、機遇、地域等後天因素,使許多人在人生競爭的起跑線上就遭遇了不平等。因此他們在競爭中容易落後,表現在經濟上就是貧窮。相比窮人,富人的成功既有勤勞、智慧的因素,也有其在競爭中的先發因素,例如,由於教育資源配置的不平等,城市人受的教育質量高,相應他們成功的幾率也高。所以,他們就不光有道義而且有義務在經濟上對窮人予以補償。通過政府——民選的公正裁判者——以稅收的方式來矯正競爭中的機會不平等是一個相對來說成本最低,也是最公平的方式。這就是所得稅設置累進稅率的理由。一個貧富差距較小的國家和社會,也是一個和諧、穩定的國家和社會,這樣的環境對擁有較多財產的富人最為有利。而一個動蕩的、充斥了暴力的社會,對富人威脅最大,因為他們有太多的壇壇罐罐需要保護;而對窮人來說,他們本來就一無所有,反而有可能在動亂的社會中找到重新分配資源的機會。所以,理性的富人都認同多納稅的義務。美國著名鋼鐵大王卡耐基就說過:“富人在道義上有義務把他們的一部分財產分給窮人。”
一個社會要想和諧,首先在經濟上要實現“均富”,但“均富”不能靠“羅賓漢”,要靠稅收;而靠稅收,不能隻說它的強製性,而要以大家都能接受的方法,講清它的道理:有權利就有義務,享受權利多,履行的義務也就應該多。這樣,曾經的心解、矛盾方有可能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