乍看起來,這是一個偽問題。因為不論中國還是外國,窮人不納稅或少納稅,不僅是事實,而且也是法律的規定。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和增值稅、營業稅都有費用扣除額或起征點,利潤額或經營額低於規定的都可以免稅。此外,還對一些有特殊困難的群體,如再就業、殘疾人、自然災害損失等有減免稅的照顧。在美國,據2000年統計資料,收入最低的家庭階層,年均納稅額占收入的5.3%;收入最高的1%的家庭,年均納稅額占收入的32.7%。最窮的階層賺到了美國經濟全部收入的4%,支付了全部稅收的0.9%,最富的1%賺到了全部收入的15.8%,支付了全部稅收的23.1%。假如把政府對家庭的轉移支付,如社會保障和福利扣除的話,最富的家庭階層即使在扣除轉移支付後,仍把其收入的1/4左右給了政府。與此相比,貧困家庭一般得到的轉移支付大於他們交納的稅收。最窮的家庭階層所納的稅不是上述的5.3%,而是接近於負的30%。
國家收稅的目的是為了向全社會成員提供公共福利,但這種福利不是普施雨露,而是有所側重,較多地應向貧困弱勢人群傾斜。具體方法,既可以是在財政支出環節實行轉移支付,也可以在稅收征收環節實行稅式支出(減、免稅),更可以通過開征專門的稅收,以籌集資金,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如中國曆史上有的朝代專門開征“義倉稅”以賑濟窮人;英國曆史上曾經開征“濟貧稅”;而美國諾貝爾經濟獎獲得者米爾頓·弗裏德曼則為準確測定窮人最低保障線,設計出了一種“負所得稅”,給達不到保障線的窮人以補助。
人類社會自進入階級社會以後,就存在著對資源占有、分配的不均,由此產生了窮富現象。達爾文的進化論可以解釋人類從猿變為人的進化過程,但他的“弱肉強食,適者生存”結論,卻不適合於人類社會。17世紀以來西方啟蒙思想家提出“天賦人權”,認為每個人生來就是平等的,擁有生存、自由、平等等天賦權利。這種權利來源於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命令,是固定不變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改變。這種理念到今天已被絕大多數國家和人民承認,並被載入聯合國憲章和世界人權宣言。讓所有人共享社會資源和社會福利、共同富裕,建設和諧社會、大同社會,這是世界上所有誌士仁人不懈奮鬥的終極理想。
今天,幫助窮人和弱勢群體已不僅是人類博愛精神的光大,也是衡量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文明程度的重要標誌,同時更是保證國家、社會長治久安的政治問題。
窮人和弱勢群體不納稅或少納稅就是這種人文理念的一種具體體現。然而,要使對窮人的這種減免稅不被看做是憐憫,而成為權宜之計,就必須把它上升到權利的高度。但權利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理論規範的權利必須去證明、去爭取,使它成為實證的、製度的權利,這才是真正的有保障的權利,廣義而言,人類生存的問題主要是一個經濟問題,或者說是一個生產和交換問題,也就是權利的界定、交換和代理問題。
從生存和人文理念的角度考察,我們生活的這個地球(雖然被劃分為不同的國家)的所有資源是屬於每一個人的。然而,資源是有限的,因之誰占用資源多,誰就自然地擁有了較多的致富機會。由於種種原因,一些人占有了較多的資源,作為一種矯正,國家通過對占有資源多的人和階層多征稅,而對占用少的人和階層少征稅或不征稅,以此來達到某種平衡。這正是富人多納稅窮人少納稅的經濟理由。
再從稅收使用的角度考察,稅收通過財政支出轉化為國家向全體人民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公共物品和服務的一個特點是無法收費,因此就產生了占用資源多的人(他們通常是富人)多享受,而占用資源少的人(他們通常是窮人)少享受的不公平、不平等的現象。對此,矯正之道同樣是由占用資源多,因而享受公共物品和服務多的人和階層多納稅,少的人和階層少納稅。庶幾,方可能縮小不公平、不平等現象。
中國窮人主要集中在農村的“老少邊窮”地方,造成他們貧困的原因除過自然環境惡劣以外,公共物品和服務在配置上不均衡也是一個重要原因。例如農村地區教育資源少並且質量差,導致很多人不能接受和完成義務教育,由此使窮人雪上加霜,在競爭的起點上與城裏人、富人相比就先輸了一籌。
可見,窮人之所以窮,不是因為他們懶惰等個人原因,很大程度是因為自然資源、社會資源占用、分配的不平等、不公平所致。也就是說,作為一個平等的人,他們在經濟上遭遇不平等的對待、他們的權利沒有得到保障。政府作為全體公民選出的公共利益的代表,人民把一部分權利讓渡給了他們,他們有責任對貧富不均的現象進行調節,從稅收的征收和稅收的支出方麵對窮人等弱勢階層予以減免和轉移支付,這是矯正不平等,保證人人享有公平權利的補救方法。這不是憐憫,而是恢複窮人及弱勢階層應得的權利。隻有作如是觀,方是正確認識窮人之所以享有少納稅權利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