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今中國稅製是1994年稅製改革的產物,往深裏說,它又是從1992年開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改革的產物。市場體製改革在前,稅製體係改革在後。由於兩者之間間隔時間太短,還由於市場經濟體製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漸進性的改革阻力最小,因此,1994年的稅製改革無論是理論準備,還是方案設計都有不到位的地方,是由計劃經濟稅製向市場經濟稅製過渡的產物。在曆經十年實踐之後,進行修補或曰進一步的改革就在所難免。下一步改革的總體思路已在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中做了原則性的描述,然而具體方案的深化、細化還有待進一步研究,特別是有待稅務中人的獻計獻策。
稅改方案的完善既需橫向借鑒,也有必要縱向汲收。筆者認為,既是市場經濟導向的改革,就應追根溯源,看看它的老祖宗們是怎樣說的,然後再從這兒順流而下,相信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按此思路,亞當·斯密是不二人選。
亞當·斯密(1733—1790)是英國古典經濟學自由主義經濟學派的創立者。在西方,他不是經濟學說的最早開拓者,他最著名的自由主義經濟學說中的許多也並非首創,甚至他最早的研究方向也非經濟學,而是倫理學,他的第一部著作是《道德情操論》;但他卻是迄今為止的經濟學家中,最早提出全麵係統的經濟學學說,為經濟學的發展打下基礎的第一人,《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簡稱《國富論》)不僅是他研究成果的總結,也是迄他為止古典經濟學研究的集大成著作。“在亞當·斯密那裏,政治經濟學已發展為一個整體。”(馬克思語)馬克思也從中汲取了許多營養。自1776年此書出版迄今230多年了,它發現和闡述的基本經濟規律經過曆史的淘洗、過濾仍然屹立,並且因為20世紀一些國家計劃經濟的試錯而愈發耀眼,被稱為影響世界曆史進程的書籍。
稅收是從滾滾湧流的財富大河之中汲出的一桶水,這桶水被人民委托的政府用來澆灌維護他們財富邊界的籬笆,也用來澆灌他們的公共福利的綠地。巴西的一隻蝴蝶扇動翅膀可以引發美洲的一場風暴。從財富的源流中不斷汲出的稅收之水,必然也會影響財富的生產、交換、分配、消費。因此,作為一個偉大的經濟學家,他不可能隻重視財富的創造,而不重視財富的分配,也不可能隻重視微觀的經濟活動,而不重視宏觀的經濟調控。所以,在斯密的皇皇巨著中,財政稅收的研究就占了五編中的一編,並且占了全書四分之一多的篇幅也就毫不奇怪了。
既然實行市場經濟,盡管在其前麵加有“社會主義”的前綴,但其骨骼卻不可能改變。因此,在斯密的經濟學體係中找尋財政和稅收的位置及其構建的骨骼和方法予以借鑒就是十分恰當的。不過,在開始考察前,大略地了解斯密的自由主義經濟思想也是很有必要的。
如前所說,斯密並不是經濟學說的最早開拓者,在他之前存在著頗具影響的重商學派和重農學派。斯密批判了這兩個學派的許多錯誤理論。他駁斥了舊的重商學說,這種學說片麵強調國家貯備大量金幣的重要性。他否定重農學派的土地是價值的主要來源的觀點,提出了勞動創造價值的基本觀點。斯密特別強調勞動的分工是導致生產大量增長的主要因素,他在第一編中舉出的關於製針廠由高度分工使勞動生產率大幅度增長的例證極具說服力。沿著國民的財富是如何產生和增長、積累、分配的線索,斯密論述了“人性”——表麵看起來是自私的,各顧各的——是怎樣地“被一隻無形的手牽著去實現一種他根本無意要實現的目的,……他們促進社會的利益,其效果往往比他們真正想要實現的還要好”(《國富論》四編第二章)。基於對人性的這一認識,斯密發現了引導利益追求各異,生產方式不同,表麵看起來雜亂無章的自由市場有序發展的“規律”,這就是競爭。競爭使個人改善自我狀況的強烈欲望,變成對社會有益的機製,使一個人自我改善的動力和另一個人的自我改善的動力相抗衡。例如,某種市場需要的商品由於短缺,其價格自然會上升,這對生產者有利,對廣大的消費者卻不利,但由於競爭的存在,其他生產者也會進入這個行業生產這種產品,從而使供需平衡,使商品的價格降到“自然價格”即其生產成本。競爭使消費者最終得益,從而促進了社會和諧。誰都不是有目的地通過消除短缺來幫助社會,但是問題解決了。他進而通過說明工資、地租和利潤(生產成本的組成部分)是受自利和競爭的同一規律支配的,斯密不僅為這些“自然”價格提供了最後的理論根據,而且也提示收入本身在工人(報酬是工資)、地主(收入是他們的地租)和工商資本家(報酬是利潤)之間進行分配的一種內在秩序。
但是,那隻“無形的手”也可能指揮失靈,這就是當自由競爭機製受到阻礙的時候,因此,斯密對國家(政府)工商業政策的全部建議就是兩個字:無為。斯密堅信自由貿易,堅決反對那些打著維護本國工商者利益而製定的高關稅。因為這會導致壟斷,而壟斷是自由貿易的天敵,也是阻礙“看不見的手”發揮作用的力量。壟斷的得益者不是國家,而是一小部分壟斷者,受害者則是廣大的消費者。事實上他堅決反對政府對商業和自由市場的幹涉,他反複強調這樣的幹涉幾乎總要降低經濟效益,最終使民眾付出較高的代價。完全自由的經濟思想,或者說放任自由的經濟製度,是斯密經濟理論的核心。
在斯密的經濟學體係中,國家(政府)在經濟活動中幾乎找不到位置,當然,斯密絕不是無政府主義者,他認為國家(政府)的職能是有限的,國家應僅僅行使行政管理職能,充當“守夜者”或“夜警”的角色。他說:國家的職能應是:“第一,保護社會,使其不受其他獨立社會的侵犯。第二,盡可能保護社會上的各個人,使其不受社會上其他人的侵害或壓迫,這就是說,要設立嚴正的司法機關。第三,建設並維持某些公共事業及某些公共設施(其建設與維持絕對不是為任何人或任何少數人的利益)。”為此,他在《國富論》中專辟一編(第五編)闡述他的主張,而這恰是我們所要尋找的:亞當·斯密的財政賦稅思想。
亞當·斯密的財政賦稅思想集中體現在《國富論》第五編“論君主或國家的收入”之中。關於這一編,經濟史學家熊彼特在專為其寫的“讀者指南”中這樣說:“第五編占全書篇幅的28.6%,是一篇自成體係的關於財政學的論文,後來成了19世紀所有財政學論著的基礎,直到財政學上‘社會’觀點出現為止。所謂社會觀點就是把稅收看做是改革的工具,這種觀點主要出現於德國(即19世紀德國經濟學家瓦格納在其代表作《財政學》中首先提出了“社會政策的賦稅”這一概念,認為賦稅在具有純財政收入目的的同時,也應當具有社會政策的目的。筆者注)。第五編之所以占這麼大的篇幅,是因為它含有大量材料,主要從曆史角度論述公共支出、公共收入及公債。該編的理論探論不那麼充分;也不那麼深入。但值得稱讚的是,理論探論與其事實材料以及事實材料所顯示出來的一般發展趨勢結合得很緊密,自那時以來,已積累了更多的材料,理論工具也有所改進,但至今還沒有人像斯密那樣成功地把這兩者——外加一點政治社會學——結合在一起。”
第五編的標題是“論君主或國家的收入”,共分三章,每章又分為若幹部分。第一章是“論君主或國家的支出”;第二章是“論社會一般收入或公共收入的來源”;第三章是“論公債”。
從第五編的框架中,我們可以看到,斯密是把收入和支出也就是稅收和財政視為一體的,他首先研究的是國家的支出,然後再研究國家的收入,顯然,它的財稅理念有一個前提,這就是國家應該以支定收,而不是以收定支,其目的是為國家的收入劃定一個合理的邊界,以防止征收超過合理需要的稅收。這也同斯密在本編中提出的著名稅收四原則之“每個國民必須交納的賦稅應當是確定的,不能是不定的”,是相一致的。
在第一章“論君主或國家的支出”中,斯密把國家和君主的支出分為四部分,有必要說明的是,英國經過1688年的“光榮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製的國體,國家的最高權力屬於人民,國王隻是國家行政權的代表,不再是最高統治者。在這裏,將君主和國家並立,隻是就這個意義而言的。斯密認為國家的支出可以分為四個部分,即:國防支出、司法支出、公共工程和公共機構的支出以及維持君主尊嚴的支出。分述如下:
斯密認為君主(國家行政權的代表)的第一個職責是保衛社會(國家)免受其他獨立社會(國家)的暴行和不公正行為傷害,因此國防支出是國家的第一項支出。
在這裏斯密沒有滿足於人們當時對這項支出的理解、認可而止步不前,而是進一步將社會發展分為四個階段來逐步論述國防開支是如何成為人民所必須負擔的由來。他說在社會的原始階段也就是狩獵階段,人們沒有財產,當人們之間發生衝突時,獵人不需要任何開支,他僅憑他的體力和勞動來自行解決衝突所需要的開支。當社會進入遊牧階段時,一旦不同的人群之間發生戰爭,實際上參戰的是所有人——憑借他們的體力和勞動,這時也不需要特別的花費,勝利的戰利品就是戰士的報酬。隻有當社會進入農耕階段,由於勞動的分工和戰爭技術的改進,建立一支常備軍才成為必要,因為這能使勞動生產率得以最大限度的發揮,而常備軍必須依靠社會的經費保障,這一方麵是因為他們是職業軍人,不能通過勞動謀生,另一方麵,全社會每個人都拿出收入的一部分雇傭一部分人專職防衛,可以使大部分人專心致誌他們的本業,而使損失最小,受益最大。斯密的論證使這項支出變得有根有底、紮實有力,極具說服力。
斯密認為君主(國家)的第二個職責是“盡可能保護社會的每一個成員免於社會每一個其他成員的不公正和壓迫行為的傷害,即建立一種嚴格的司法行政的職責。”因此司法支出成為國家的第二項支出。
同論述第一項支出產生的原因一樣,斯密也論述了司法支出產生的過程。歸結起來,斯密說:“民事政府,就其建立是為了保衛富人對抗窮人而建立的,是為了保衛有些財產的人對抗根本沒有財產的人而建立的。”關於這點,比斯密略早的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說得更明白:“政府沒有其他目的,隻是為了保護財產。”(《文官政府》)財產占有的不均衡與人們追求財富的欲望發生衝突是在所難免的,因此在衝突雙方設置裁判官,對保證當事人的權利是至關重要的。最初司法權是和行政權集合在一起的,但既容易導致濫用權力,也容易產生不公正,因此司法權漸漸就與行政權分離;與此同時,保持法官薪俸的獨立及法庭費用的足夠,也就成為保證司法公正的一個前提條件。司法支出就成為國家的一項重要支出。
斯密認為“君主或國家的第三個也是最後一個職責,就是建立和維持公共機構和公共工程,這些雖然是在極高的程度上有利於大社會的,但其性質是,利潤不能償還任何個人或少數人的支出,因而不能期望任何個人或少數人會去建立和維持它們。”用我們所理解的話說,就是社會的一些公共工程,例如河道治理、公路、教育、市政工程、環境治理等,雖然對社會福利的改善有利,但因為無法向受益人收費以補償其成本並取得投資利潤,因而沒有人會情願投資進行建設的,因而公共工程及公共機構(政府部門、議會)的費用就成為國家的合理支出。
斯密將這項支出分為三部分論述。第一部分是“便利社會商業的公共工程和機構”。其中又分為A“為便利一般商業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機構”。和B“為便利特殊商業部門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機構”。
先說A。斯密說:“為便利國家的商業所必要的公共工程,如良好公路、橋梁、通航運河、海港等等的建立和維持,在不同的社會時期要求有程度非常不同的支出,這是十分明顯不待證明的。”雖然斯密將上述工程列入國家支出範圍,但他話鋒一轉,說“這些公共工程的支出,似乎不是必須由通常所說的公共收入(稅收)來開銷”。這點可能很出乎中國讀者的經驗,且看他是怎麼說的:“這種公共工程的大部分可以如此管理,使之提供一種特別收入,足以支付本身的支出,不給社會的普通收入帶來任何負擔。”他舉例說:“公路、橋梁、通航運河,可以用對使用它們的車船征收的小額通行稅來建設和維修;海港,可以用對裝卸貨物的船舶課征的港口稅來建設和維修。造幣廠是另一種便利商業的機構,通過收取鑄幣稅不僅能開銷它自己的支出,而且可以為君主提供小量收入。郵局是另一種便利商業的機構,除了應付它自己的開支以外,在幾乎所有的國家均能為君主提供一筆很大的收入。”斯密認為:“似乎不可能發現一種更公平的維持這種工程的辦法”。“這種稅收或通行稅雖然是由運輸人墊支的,但最終還是由消費者支付的,通過貨物的價格去使他們負擔。”“但由於公共工程使得運輸費用大為降低,雖然有通行稅,貨物來到消費者手中時仍然比沒有通用稅時低廉。”同時,斯密還建議:“對豪華車輛比對一般運輸貨物車輛按重量征收較高的通行稅時,可以使笨重貨物較為低廉地運往全國各地,因而使懶惰和虛榮的富人很容易地為救濟窮人作出貢獻。”
斯密進一步指出:當公路、橋梁、運河等按這種方式由使用它們的商業公司所建立和支持時,它們隻在商業需要的地方才會建立,它們的支出一定會與商業的支付能力相稱。可以避免用公共的收入去建設僅僅“通向省長的鄉村別墅,或通向省長所要向之獻媚的某個大人物的鄉村別墅的公路”這樣濫用公帑的事情。
此外,斯密還細致入微地考證法國運河管理的狀況並建議,對運河由私人維持和管理更為經濟有效。“因為運河的通行稅或水閘稅是私人的財產,他們的私人利益迫使他們去維修運河。如果它不是保持得相當良好,航運必然完全停止,隨之他們從通行稅所得到的全部利益也就落空……”“假如這種通行稅交由管理員(官方雇用人員)管理,由於他們沒有這種利益,可能將其耗費在裝飾性的不必要的用途上,而最主要的工程部分則任其毀壞。”
但斯密認為:“用於維修公路的通行稅則不能安全地作為私人財產。”因為“一條公路盡管被完全忽視,也不會成為絕對不能通行的,而運河則是這樣。因此,公路通行稅的所有人可能完全忽視公路的維修,仍然照舊收取差不多相同的通行稅。所以,應當將維修這種工程的通行稅交由管理人員或保管人員去管理”。
此外,斯密還不忘區分公共工程建設投資的政府級次,他說,不能收取建設和維護費的地方性公共工程,應從地方政府的收入中去開支,如果由中央政府支付的話,那對享受不到這種工程的人來說是很不公平的。
現在再說B“為便利特殊商業部門所必需的公共工程和機構”。在斯密生活的18世紀,英國的對外貿易都是由私人或股份公司進行的。盡管如此,政府負有保護一般商業的職責,因此,常常向一些和遙遠的非洲、亞洲國家進行貿易的公司提供防衛,例如建築堡壘或派駐外交使節,處理這些公司與所在國的糾紛,提供政治保護。對這些為保護特殊商業部門所花費的支出,斯密認為應向他們適度課稅,或者“按他們從貿易國輸入或輸出的貨物價值的一定百分比征收特種稅”。他說:“據說為保護商業免受海盜襲擊,是首次征收關稅的起因。”但是,斯密認為,對商人和股份公司自己出資冒險與遙遠和野蠻(指未進入文明階段)的國家展開新貿易時,國家可以在若幹年內,賦予這種新貿易以壟斷權,這是國家報償他們從事一種危險而費錢的實驗的最容易、最自然的方式,因為國家會從這種開拓中得到好處。但在期滿後,這種壟斷權就應當終止,貿易應該對全國人民公平。永久的壟斷權是一種非常荒謬的賦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