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除過它的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國內司法行政服務運轉的基本功能以外,還有著社會協調、保障的功能。對後一種職能,當代民眾或耳聞目睹,或親身享受,應該沒有懷疑。但對古代專製王朝政府掌控下的稅收,是否也有後一種功能,則往往心存疑慮。這並不奇怪,以往我們的曆史教科書“恨烏及屋”,對稅收的敘述大多失之偏頗;因之,在相當多的民眾認識中,稅收都是助紂為虐的工具,於社會、於百姓毫無益處。影響所及,直到今天,還有民眾把稅收視做政府剝削百姓的工具,因而不能樹立正確的納稅意識。
有鑒於此,全麵、正確的認識稅收及其作用,任何時候任何地方都是必要的。
在中國古代的稅收工具庫中,義倉稅是一個比較特別的稅種,它對於我們認識稅收的社會救濟、保障職能有著樣本的作用。
義倉稅是政府為預防災荒而主動倡導並由民間興辦的具有互助性質的義倉演變而來的。如果再往上溯的話,源頭可以追到戰國時魏國丞相李悝所推行的平糴,即政府建立糧倉,於豐年購進糧食儲存,以免穀賤傷農,歉年賣出所儲糧食以穩定糧價的思想和具體實踐。
隋開皇五年(585)隋朝度支尚書長孫平“……奏令民間每秋家出粟麥一石以下,貧富差等,儲之閭巷,以備凶年,名曰義倉”。義倉起初是由政府倡導,由民間自行籌辦、自行管理的,故又稱社倉。其管理方法,收獲季節根據各地收獲的糧食,官府勸農民拿出一定數量的粟或麥交到當地裏社,由裏社建倉庫存儲,每遇災荒,開倉賑民。據《隋書·食貨誌》載,開皇十四年:“準上中下三等稅,上戶不過一石,中戶不過七鬥,下戶不過四鬥。”
隋朝統治時間苦短,不到50年。唐隨隋後,其賦稅製度大多延續了隋的舊製,義倉也同樣。《唐書·食貨誌》載:“歲不登,則以賑民;或貸為種子,則至秋而償。”唐太宗也聲稱“既為百姓,先作儲貯,官為奉掌,以備凶年。非朕所須,橫生斂賦”。(《通典》卷十二《食貨·輕重》)唐初,政府與民休養生息,經濟迅速恢複,杜甫曾經賦詩讚曰:“憶昔開元全盛日,公私倉廩俱豐實。”玄宗開元年間,為解決邊境守軍和長安用糧,政府動用了義倉糧儲,將義倉粟折變成糙米輸京交納。天寶年間,則將義倉糧和正租一樣輸京,義倉儲糧完全被占用。政府的這一行為實際是無償掠奪百姓的財產,這就導致了義倉難以為繼。玄宗末年,政府下令,每畝地稅二升,以充義倉。如此一來,義倉就由原先的政府倡導,民間自願互助的糧食儲備,變成了政府強製,全國規定統一稅率、統一調度的稅收。其性質就由民間互助變成了國家稅收。這種現象表明,在專製社會,百姓的私有財產不能得到保障,即便是官府設計推動的比較好的製度,也由於王朝無視百姓財產權利,而導致製度異化。
義倉作為隋唐時期救荒的重要措施之一,在救災過程中發揮過積極作用,但在實際執行中也存在許多弊端,由百姓民間互助變成稅收,加重了百姓的負擔;同時由於官府督辦,造成了百姓缺乏自主權;此外,義倉多設於州縣治所地區,也使救濟範圍過小。(2004·張玉興)
由於朝代更替,義倉在各個朝代時建時廢,且大多呈現出類似唐代先由民間興辦,再後由於官府挪用難以為繼,最後官府幹脆直接詔令百姓交納義倉稅的過程。義倉稅成為一種田賦加派。但民間仍通過社邑的義聚替代義倉,以在災荒時自救。
盡管如此,義倉稅仍然有它的正麵作用,同一般的田賦、徭役以及工商雜稅不同,義倉稅是我國古代首個明確用途的稅種。這就使它在征收上少了一些障礙,同時在使用上也多了一些限製,各級官府不便隨意挪用,或多或少使百姓在荒年多了一些保障。應該說,這是古代中國由政府主導的社會保障的雛形,它比德國19世紀“鐵血宰相”俾斯麥建立的社會保障製度要早1400多年。比英國政府征收的“濟貧稅”也要早1100多年。